陕西4起"毒豆芽"案集中宣判 9人获刑罚金
2013-12-20 15:50: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陕西频道 | 作者:杜三耀 李慧
宣判现场
12月9至12日,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审理了4起“毒豆芽”案件,并于12月19日上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薛某等9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3千元至1万元,部分被告人被宣告缓刑。
被告人薛某等9人,长期在自家家庭作坊加工生产、销售黄豆芽。为了牟取高额利润,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添加“无根豆芽素”等添加剂,并销往城区蔬菜市场及超市。2011年,宁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明确告知薛某等人,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和未列入国家新增品种公告目录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豆芽,但薛某等人无视警告。2013年7月,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薛某等的豆芽生产加工作坊进行检查时,随机抽取了成长中的豆芽样品,经检测,薛某等人生产的豆芽中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食品添加剂。2013年8月,公安机关分别将被告人薛某等抓获归案。
庭审中,被告人薛某等人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均十分后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法院认为,薛某等9人明知“无根豆芽素”是有毒、有害物质,而故意在生产、销售豆芽的过程中掺入。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着严宽相济、打击与教育并重的原则,法院对销售量较大的部分被告人判处了有期徒刑,对部分被告人适用了缓刑,对所有被告人并处了罚金,从经济上给予制裁。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同时依法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以及相关活动。
法官寄语:通过这四起案件,希望所有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个体户、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生产、销售活动,让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的食品。同时也告诫那些正在或者准备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个体户和经营者,悬崖勒马,以此为戒,否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被告人薛某等9人,长期在自家家庭作坊加工生产、销售黄豆芽。为了牟取高额利润,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添加“无根豆芽素”等添加剂,并销往城区蔬菜市场及超市。2011年,宁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明确告知薛某等人,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和未列入国家新增品种公告目录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豆芽,但薛某等人无视警告。2013年7月,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薛某等的豆芽生产加工作坊进行检查时,随机抽取了成长中的豆芽样品,经检测,薛某等人生产的豆芽中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食品添加剂。2013年8月,公安机关分别将被告人薛某等抓获归案。
庭审中,被告人薛某等人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均十分后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法院认为,薛某等9人明知“无根豆芽素”是有毒、有害物质,而故意在生产、销售豆芽的过程中掺入。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着严宽相济、打击与教育并重的原则,法院对销售量较大的部分被告人判处了有期徒刑,对部分被告人适用了缓刑,对所有被告人并处了罚金,从经济上给予制裁。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同时依法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以及相关活动。
法官寄语:通过这四起案件,希望所有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个体户、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生产、销售活动,让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的食品。同时也告诫那些正在或者准备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个体户和经营者,悬崖勒马,以此为戒,否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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