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商户违法使用添加剂生产"毒豆芽"获刑1年
2013-12-13 16:48: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安康频道 | 作者:成华
12月11日,倍受当地群众关注的被告人熊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熊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熊某从2010年开始在租住的汉阴县某村四组家中生产豆芽并出售,生产过程中使用“豆芽无根素”进行添加。熊某使用的“豆芽无根素”都是从西安供货商邢某处购买,除将所购买的少部分“豆芽无根素”出售给唐某等零散生产豆芽的个体商户外,大部分“豆芽无根素”被熊某用于自家生产豆芽添加。2013年6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熊某、唐某家生产的豆芽检验,检测出含6-苄基腺嘌呤分别为20.9mg/kg和19.7mg/kg。同日14时许,被告人熊某被抓获归案。
2011年11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出《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明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苄基腺嘌呤等33种产品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销售,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在生产、销售豆芽过程中违反规定添加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的“豆芽无根素”,同时还将“豆芽无根素”销售给其他豆芽生产商户,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熊某从2010年开始在租住的汉阴县某村四组家中生产豆芽并出售,生产过程中使用“豆芽无根素”进行添加。熊某使用的“豆芽无根素”都是从西安供货商邢某处购买,除将所购买的少部分“豆芽无根素”出售给唐某等零散生产豆芽的个体商户外,大部分“豆芽无根素”被熊某用于自家生产豆芽添加。2013年6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熊某、唐某家生产的豆芽检验,检测出含6-苄基腺嘌呤分别为20.9mg/kg和19.7mg/kg。同日14时许,被告人熊某被抓获归案。
2011年11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出《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明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苄基腺嘌呤等33种产品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销售,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在生产、销售豆芽过程中违反规定添加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的“豆芽无根素”,同时还将“豆芽无根素”销售给其他豆芽生产商户,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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