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常回家看看"诉求获支持 女儿须每月探望
2013-12-20 10:00:35
     中国法院网讯 (郭海丽)  尹老汉为索要赡养费将自己的六个子女告上法庭,后尹老汉撤诉,单独将两个女儿诉至法院。在诉讼中,他还特别要求两个女儿每周探望自己一次。近日,依据今年7月1日生效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老人的两个女儿每月看望老人一次。

  尹老汉今年81岁,他和老伴育有四男两女共六个子女。1994年起,儿子把自己和老伴从河北老家接到北京。2012年,老伴去世后,尹老汉觉得几个儿子还算孝顺,给他生活费,还时常照顾他。可是两个女儿却很少到家里看望他,即使是来了也只是象征性地转一圈就走,不跟他多说话,这让年逾八旬的尹老汉感到很孤独,这才起诉至法院。而之所以第一次起诉六个儿女,是因为怕女儿们说自己偏袒,其实诉讼主要还是针对两个女儿。今年11月开始,尹老汉就住进了北京的一家养老院生活,每月的养老费要3000元。

  起诉两个女儿,尹老汉是希望她们每人每星期看望自己一次,并支付从1994年到2013年19年期间的赡养费23400元,今后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并承担尹老汉医疗费用的六分之一。

  对于父亲提出的“常回家看看”诉求,大女儿尹甲表示,如果父亲一直住在北京,她一星期去看一次没有意见;但如果回河北,她不能保证一星期看望一次。同时,尹甲表示按照农民标准给付父亲的赡养费,但不同意支付先前19年的2万余元赡养费。二女儿尹乙也提出如果父亲打电话,她就去看望父亲。因为现在自己的孙子才一周岁,需要尹乙对其照顾,此外自己现在住的地方稍微有点远。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对于原告尹老汉要求二被告每人每星期看望一次的请求,可由二被告根据工作和生活合理安排具体看望时间,因二名被告现居住地距离原告居住地远近不同,可由二被告每月自行安排时间到原告住处看望原告一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尹甲、尹乙每月看望原告尹老汉一次。同时,法院判决被告尹甲、尹乙分担尹老汉已支付的养老费用,并每人每月给付父亲生活费200元,对于尹老汉今后的养老托费、医疗费由二被告尹甲、尹乙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各负担六分之一。

  法官说法: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新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特别强调了,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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