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电视竞技娱乐节目受伤 要求赔偿获支持
2013-12-17 15:52: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成都频道 | 作者:王鑫 王翠
  参加电视台举办的竞技娱乐节目受伤,伤者将电视台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艺术学校舞蹈老师参与电视闯关娱乐节目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法院一审依法认定参赛选手邹某与被告当地某电视台签订的免责协议无效,判决电视台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邹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78533.39元。

  《快乐翻一番》闯关节目是成都当地一电视台文化旅游频道主办的大型趣味竞技互动栏目。2011年8月10日,邹某在参赛前,与组织方签订免责协议:认同赛道的安全性,自愿承担一切风险;出现伤亡,不向对方提出任何索赔等。

  当日,邹某在参加该节目冲关时,从高处跳下致右小腿受伤,经诊断为右侧胫、腓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及相应部位神经、肌腱(肉)损伤等,后在案件审理中由被告申请进行司法鉴定认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需8000至9000元。

  该案在审理中另查明,节目主办方为保障安全或增加冲关难度,存在改变赛道设施的情况,邹某受伤的第五关所使用的地垫是将以前的硬海绵更换为软海绵。

  邹某认为,电视台作为节目的组织者、制作人,应对参赛选手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故诉请电视台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3万余元。而电视台则辩称,原告与其签订有免责协议,且其受伤系过关时未掌握好松手时机、速度过快,使其倾斜跌倒在圆台上所致,故被告不应为原告受伤担责。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电视台虽与邹某签有免责协议,但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且我国合同法也规定,合同中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而该案中的电视台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能保证其赛道设施的安全性,致使原告受伤致残,应对邹某受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经依法核定相关损失,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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