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率先出台相关规则规范检务翻译
让人明明白白打官司
2013-12-16 14:38:19 | 来源:检察日报
检务翻译,是检察机关与存在语言交流障碍的特殊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沟通桥梁,规范和做好检务翻译工作是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回应司法需求、推动解决司法难题、推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的需要。
然而,怎么提供翻译,谁有资格当翻译,翻译在诉讼过程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在立法上还是空白。不久前,天津市检察院建立的“检务翻译”人才库,以及出台的《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聘任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的暂行规定》,无疑是对填补这一立法空白的有益探索。采访中,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此表示肯定。
如何给犯罪嫌疑人提供翻译,法律上还是个空白
在审理一起3名朝鲜族犯罪嫌疑人伤害致死案件时,天津市河西区法院的法官说着带有天津口音的普通话,但是犯罪嫌疑人只听得懂朝鲜语,法庭上,审判方、公诉方与犯罪嫌疑人的对话交流完全需要翻译人员的传递。此时,细心的公诉人张学军发现一个细节,被害人的家属在旁听席上十分着急,几次想站起来,张学军当即要求暂时休庭。休庭后,张学军向被害人的家属了解情况,一名懂些汉语的家属告诉张学军,翻译人员当庭用朝鲜语让犯罪嫌疑人翻供,法官、公诉人并不知情。再次开庭时,翻译人员已经消失得无影无踪。
这是17年前的事。如今,已是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张学军,谈起那次庭审仍然记忆犹新。17年后,在办理一起外国人犯罪案件中,张学军开始思索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
“这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天津市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起涉外案件。”张学军介绍说,4名蒙古国被告人因涉嫌在京津地区盗窃而被起诉。进看守所后,4名犯罪嫌疑人并未携带证件,民警无法确认其身份,只好找来万国旗,让嫌疑人自己指认。见犯罪嫌疑人指到蒙古国国旗,民警马上联系了一位蒙语教师前来翻译,案件侦查工作才得以突破。
经有关部门估价,4名犯罪嫌疑人共在京津地区盗窃衣服145件,价值人民币5.5万余元。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河西区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王朝亮承办此案。
首次提讯,王朝亮说完中文,蒙语老师进行同步翻译,但犯罪嫌疑人表情疑惑。犯罪嫌疑人随后说了几句蒙语,蒙语老师又翻译成中文,王朝亮也是眉头紧锁,不知所云。双方沟通很困难。王朝亮向院领导汇报了情况,再次提讯时又请来一位水准更高的翻译人员,才完成了讯问工作。
“刑诉法修改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权下移,基层检察院以后会不可避免碰到此类案件,翻译的问题,不能不慎重。”孙学文说,翻译人员作为刑事诉讼的参与人,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起到了司法机关与嫌疑人沟通的桥梁作用。根据法律规定,办理外国人案件,司法机关应当为其聘请翻译。但是,怎样提供翻译?谁有资格当翻译?翻译在诉讼过程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这些问题法律上都没有明确规定,这是立法上的一个空白。
办案人员靠察言观色判断翻译的准确性
“由于办案人员不懂少数民族语言或聋哑手语,对英语以外的其他国家语言也掌握不多,这使办案人员对翻译人员的翻译过程无法监督,对翻译人员的翻译是否客观、准确也无从鉴别,如果翻译人员由于水平所限出现失误或者翻译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徇私枉法,办案人员都难于发现情况。”王朝亮说。
有一次提讯,王朝亮还没有出声,翻译人员和嫌疑人主动用外语先聊上了,翻译人员还拿出了一些生活用品给嫌疑人,王朝亮很是惊讶。从这个细节中,他判断嫌疑人家属之前可能已经接触过翻译人员。“翻译人员也是诉讼参与人,检察机关有义务对其进行监督,有时候不得不对翻译人员多琢磨琢磨。”说到这里,王朝亮笑了。
2013年7月,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于世平到河西区检察院调研。孙学文抓住时机,向于世平反映了当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聘请外语翻译人员存在诸多问题。
“近三年来,河西区检察院受理的案件中包括维吾尔族犯罪嫌疑人43人,由于维吾尔语翻译人员过少,只能聘请同一翻译人员进行翻译;彝族犯罪嫌疑人20人,由于严重缺乏此类翻译,办案人只能到北京聘请翻译,给办案工作带来极大不便,严重影响诉讼效率。”孙学文说,因为修改后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翻译人员资格水平缺乏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翻译人员的资格水平无从衡量,一些翻译人员未参与过刑事诉讼活动,缺乏法律专业知识,难以很好地适应刑事诉讼活动的要求。
“为确保翻译的准确性,翻译人员是否有权了解同翻译内容有关的案件情况?是否有权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如果在办案过程中翻译人员泄密或者漏气跑风怎么办?”孙学文的介绍引起于世平的高度关注,一连串问题萦绕在他脑海中。近年来,外国人、少数民族和聋哑人员犯罪案件频发,在刑事诉讼中配备翻译人员的情况大量增加,而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缺乏明确规定。当即,于世平要求相关部门研究并承办此事。
“检务翻译”人才库覆盖常见语种
调研结束后,天津市检察院研究室会同有关部门,开始着手从天津市各分院、区院、县院搜集近年来各单位办理的外国人犯罪、少数民族犯罪、聋哑人犯罪的相关数据和案例。
“外国人、少数民族人员、聋哑人,这些都属于语言不通的群体,办理这类特定群体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为其聘请翻译。”天津市检察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缺乏法律规定,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难题。
比如,翻译人员权利义务不明确。翻译人员在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应享有哪些权利、义务,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缺乏统一认识。再比如,翻译行为缺乏规范。办案人员在聘请翻译人员时缺乏资格审查和权利义务告知程序,个别翻译人员行为有失客观中立,从而影响到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聘请翻译渠道不畅、翻译人员资质参差不齐,以及翻译质量亟须提高等问题,都可能影响到案件最终的定罪量刑。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翻译人员都是有偿接受聘请,收费标准并不统一。比如,有的翻译人员因个人身份参与诉讼活动,无法出具收据、发票等凭据,往往“白条结账”,而对于从北京等其他地区聘请来的翻译人员,司法机关除支付翻译费用以外,还要负担翻译人员的吃、住、行等费用,给司法机关财务支出带来一定的难题和负担。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充分听取各基层院意见的基础上,天津市检察院通过与天津外国语大学、天津聋人学校、民族学校等有关单位协商,经推荐审核确定了35名检务翻译,制定了检务翻译人才库名录,形成了全市统一的翻译人才库。该检务翻译人才库目前实现了英语、日语、俄语、韩语等外国语言,蒙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等少数民族语言、聋哑手语等常见语种的全覆盖。
先行先试,首批选聘35名检务翻译
今年7月17日,经天津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聘任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则”)出台。
根据“规则”,检务翻译人员须“具有翻译资格或者在行业内具有中高级职称,具备互译能力”;“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传译特定的法律术语”等等。
记者注意到,“规则”还对翻译人员如何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序,以及对刑事诉讼翻译人员的选聘与管理都作了详尽规定。如“规则”第9条规定,“检察机关聘请翻译人员时,应当核查身份证明材料,明确告知翻译人员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翻译人员应当在权利义务告知书和保密协议书上签字”。
“检务翻译是检察机关与语言不通的特殊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沟通桥梁,规范和做好检务翻译工作意义重大,这既是依法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推动解决司法难题的创新举措。”在天津市检察院检务翻译聘任仪式上,于世平说,全国目前还没有哪级检察机关制定专门文件规范刑事诉讼翻译活动,希望天津市检察机关先行先试的做法能够成为创新天津检察工作的着力点。
担任检务翻译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翻译活动,涉及到国家的民主法治,涉及到生命、自由等基本人权。因此,检务翻译工作是带有公益性质的履行社会责任的司法辅助行为,不应当简单地异化为“付出劳务,获得报酬”的经济活动。于世平表示,检察机关与翻译人员之间的监督是互动的、双向的———检察机关依法对翻译人员的翻译活动进行监督,如果发现翻译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有权予以解聘,并依法作出处理。翻译人员如果发现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询问或者讯问诉讼当事人的情况,可以拒绝翻译,并有权提出批评、建议和控告等。
为了增强检务翻译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天津市检察院不但精心制作了聘书,还定制了检务翻译工作证。目前,已有35名检务翻译领到了聘书和工作证。
“把翻译专长运用到司法领域、检察工作领域,还有一个学习适应的过程。在翻译工作之外,我们也在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学习,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不断积累实践经验,为履行职责奠定好法律基础。”第一批受聘的检务翻译、天津市外国语大学同声传译专家胡觉非常珍视这份职责。
然而,怎么提供翻译,谁有资格当翻译,翻译在诉讼过程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在立法上还是空白。不久前,天津市检察院建立的“检务翻译”人才库,以及出台的《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聘任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的暂行规定》,无疑是对填补这一立法空白的有益探索。采访中,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此表示肯定。
如何给犯罪嫌疑人提供翻译,法律上还是个空白
在审理一起3名朝鲜族犯罪嫌疑人伤害致死案件时,天津市河西区法院的法官说着带有天津口音的普通话,但是犯罪嫌疑人只听得懂朝鲜语,法庭上,审判方、公诉方与犯罪嫌疑人的对话交流完全需要翻译人员的传递。此时,细心的公诉人张学军发现一个细节,被害人的家属在旁听席上十分着急,几次想站起来,张学军当即要求暂时休庭。休庭后,张学军向被害人的家属了解情况,一名懂些汉语的家属告诉张学军,翻译人员当庭用朝鲜语让犯罪嫌疑人翻供,法官、公诉人并不知情。再次开庭时,翻译人员已经消失得无影无踪。
这是17年前的事。如今,已是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张学军,谈起那次庭审仍然记忆犹新。17年后,在办理一起外国人犯罪案件中,张学军开始思索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
“这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天津市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起涉外案件。”张学军介绍说,4名蒙古国被告人因涉嫌在京津地区盗窃而被起诉。进看守所后,4名犯罪嫌疑人并未携带证件,民警无法确认其身份,只好找来万国旗,让嫌疑人自己指认。见犯罪嫌疑人指到蒙古国国旗,民警马上联系了一位蒙语教师前来翻译,案件侦查工作才得以突破。
经有关部门估价,4名犯罪嫌疑人共在京津地区盗窃衣服145件,价值人民币5.5万余元。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河西区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王朝亮承办此案。
首次提讯,王朝亮说完中文,蒙语老师进行同步翻译,但犯罪嫌疑人表情疑惑。犯罪嫌疑人随后说了几句蒙语,蒙语老师又翻译成中文,王朝亮也是眉头紧锁,不知所云。双方沟通很困难。王朝亮向院领导汇报了情况,再次提讯时又请来一位水准更高的翻译人员,才完成了讯问工作。
“刑诉法修改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权下移,基层检察院以后会不可避免碰到此类案件,翻译的问题,不能不慎重。”孙学文说,翻译人员作为刑事诉讼的参与人,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起到了司法机关与嫌疑人沟通的桥梁作用。根据法律规定,办理外国人案件,司法机关应当为其聘请翻译。但是,怎样提供翻译?谁有资格当翻译?翻译在诉讼过程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这些问题法律上都没有明确规定,这是立法上的一个空白。
办案人员靠察言观色判断翻译的准确性
“由于办案人员不懂少数民族语言或聋哑手语,对英语以外的其他国家语言也掌握不多,这使办案人员对翻译人员的翻译过程无法监督,对翻译人员的翻译是否客观、准确也无从鉴别,如果翻译人员由于水平所限出现失误或者翻译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徇私枉法,办案人员都难于发现情况。”王朝亮说。
有一次提讯,王朝亮还没有出声,翻译人员和嫌疑人主动用外语先聊上了,翻译人员还拿出了一些生活用品给嫌疑人,王朝亮很是惊讶。从这个细节中,他判断嫌疑人家属之前可能已经接触过翻译人员。“翻译人员也是诉讼参与人,检察机关有义务对其进行监督,有时候不得不对翻译人员多琢磨琢磨。”说到这里,王朝亮笑了。
2013年7月,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于世平到河西区检察院调研。孙学文抓住时机,向于世平反映了当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聘请外语翻译人员存在诸多问题。
“近三年来,河西区检察院受理的案件中包括维吾尔族犯罪嫌疑人43人,由于维吾尔语翻译人员过少,只能聘请同一翻译人员进行翻译;彝族犯罪嫌疑人20人,由于严重缺乏此类翻译,办案人只能到北京聘请翻译,给办案工作带来极大不便,严重影响诉讼效率。”孙学文说,因为修改后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翻译人员资格水平缺乏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翻译人员的资格水平无从衡量,一些翻译人员未参与过刑事诉讼活动,缺乏法律专业知识,难以很好地适应刑事诉讼活动的要求。
“为确保翻译的准确性,翻译人员是否有权了解同翻译内容有关的案件情况?是否有权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如果在办案过程中翻译人员泄密或者漏气跑风怎么办?”孙学文的介绍引起于世平的高度关注,一连串问题萦绕在他脑海中。近年来,外国人、少数民族和聋哑人员犯罪案件频发,在刑事诉讼中配备翻译人员的情况大量增加,而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缺乏明确规定。当即,于世平要求相关部门研究并承办此事。
“检务翻译”人才库覆盖常见语种
调研结束后,天津市检察院研究室会同有关部门,开始着手从天津市各分院、区院、县院搜集近年来各单位办理的外国人犯罪、少数民族犯罪、聋哑人犯罪的相关数据和案例。
“外国人、少数民族人员、聋哑人,这些都属于语言不通的群体,办理这类特定群体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为其聘请翻译。”天津市检察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缺乏法律规定,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难题。
比如,翻译人员权利义务不明确。翻译人员在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应享有哪些权利、义务,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缺乏统一认识。再比如,翻译行为缺乏规范。办案人员在聘请翻译人员时缺乏资格审查和权利义务告知程序,个别翻译人员行为有失客观中立,从而影响到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聘请翻译渠道不畅、翻译人员资质参差不齐,以及翻译质量亟须提高等问题,都可能影响到案件最终的定罪量刑。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翻译人员都是有偿接受聘请,收费标准并不统一。比如,有的翻译人员因个人身份参与诉讼活动,无法出具收据、发票等凭据,往往“白条结账”,而对于从北京等其他地区聘请来的翻译人员,司法机关除支付翻译费用以外,还要负担翻译人员的吃、住、行等费用,给司法机关财务支出带来一定的难题和负担。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充分听取各基层院意见的基础上,天津市检察院通过与天津外国语大学、天津聋人学校、民族学校等有关单位协商,经推荐审核确定了35名检务翻译,制定了检务翻译人才库名录,形成了全市统一的翻译人才库。该检务翻译人才库目前实现了英语、日语、俄语、韩语等外国语言,蒙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等少数民族语言、聋哑手语等常见语种的全覆盖。
先行先试,首批选聘35名检务翻译
今年7月17日,经天津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聘任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则”)出台。
根据“规则”,检务翻译人员须“具有翻译资格或者在行业内具有中高级职称,具备互译能力”;“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传译特定的法律术语”等等。
记者注意到,“规则”还对翻译人员如何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序,以及对刑事诉讼翻译人员的选聘与管理都作了详尽规定。如“规则”第9条规定,“检察机关聘请翻译人员时,应当核查身份证明材料,明确告知翻译人员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翻译人员应当在权利义务告知书和保密协议书上签字”。
“检务翻译是检察机关与语言不通的特殊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沟通桥梁,规范和做好检务翻译工作意义重大,这既是依法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推动解决司法难题的创新举措。”在天津市检察院检务翻译聘任仪式上,于世平说,全国目前还没有哪级检察机关制定专门文件规范刑事诉讼翻译活动,希望天津市检察机关先行先试的做法能够成为创新天津检察工作的着力点。
担任检务翻译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翻译活动,涉及到国家的民主法治,涉及到生命、自由等基本人权。因此,检务翻译工作是带有公益性质的履行社会责任的司法辅助行为,不应当简单地异化为“付出劳务,获得报酬”的经济活动。于世平表示,检察机关与翻译人员之间的监督是互动的、双向的———检察机关依法对翻译人员的翻译活动进行监督,如果发现翻译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有权予以解聘,并依法作出处理。翻译人员如果发现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询问或者讯问诉讼当事人的情况,可以拒绝翻译,并有权提出批评、建议和控告等。
为了增强检务翻译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天津市检察院不但精心制作了聘书,还定制了检务翻译工作证。目前,已有35名检务翻译领到了聘书和工作证。
“把翻译专长运用到司法领域、检察工作领域,还有一个学习适应的过程。在翻译工作之外,我们也在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学习,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不断积累实践经验,为履行职责奠定好法律基础。”第一批受聘的检务翻译、天津市外国语大学同声传译专家胡觉非常珍视这份职责。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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