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暴力强迫游客高价冲洗相片
三人因在鼓浪屿强迫交易被追究刑责
2013-12-13 09:36:2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安海涛 朱新风 董琪璞
地处福建省厦门市的鼓浪屿因风景优美、历史文化底蕴深厚蜚声海内外。然而,近年来随着旅游产业的扩张和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这一机会干起了坑蒙拐骗、强买强卖的不法勾当,严重侵害了鼓浪屿的品牌形象和游客的合法权益。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李成等人强迫交易案作出一审判决,对李成等三人依法判处三年零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李成、李进仁、张乐强伙同李德成、曹国虎、李超(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厦门市思明区鼓浪屿“海底世界”一带,由张乐强、李德成等人以10元8张或5元6张不等的低价引诱游客照相,尔后由李成、李进仁以每张10元或15元的高价收取洗印相片费用。如果游客有异议不肯付费,则由多人围住游客进行威胁,甚至采取殴打等暴力手段强迫游客付款。
2010年7月2日,李成、李进仁等人采用上述手段要求被害人黄某、范某支付洗相片费遭拒后,对二被害人进行殴打,迫使被害人黄某、范某以每张10元的价格支付洗相片费用60元。同年12月8日,李成、李进仁等人又采用同样手段迫使被害人赖某、陆某以每张10元的价格支付30元的洗相片费用遭拒后,对二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赖某右眼部挫伤,右眼眶周边紫青肿胀、结膜小片状出血,伤情属轻微伤。
今年3月23日,李成伙同李德成、曹国虎等人采用上述手段要求被害人赖某、阙某支付洗相片费用遭拒后,殴打两被害人,迫使其以每张10元的价格支付洗相片费用660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李成于2011年7月29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2011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思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至2016年1月9日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成、李进仁、张乐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李成、李进仁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李成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有在判决宣告以前没有判决的其他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法院遂判决:撤销对李成适用缓刑的判决,以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李进仁有期徒刑九个月、张乐强有期徒刑七个月。
■记者观察■
平等自由消费原则不容践踏
本报记者 安海涛
平等自愿是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接受或者提供商品与服务,作为一种民事交易活动应当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选择的基础上。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法律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构成强迫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随着旅游市场的持续兴旺和广大民众消费能力的提升,在旅游景区内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的不法行为近年来屡有发生,局部地区呈现出多发常发的态势,“黄牛党”、“野导队”、“拉客族”、“拼车团”不仅让旅游景点大煞风景,而且让游客心情大为受损,更有甚者直接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权益,构成了违法行为。因此,打击、取缔此类丑恶行为已成为社会共识,老百姓对旅游景区的消费维权也呼声很高。
要还旅游景区井然秩序和游客美丽心情,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执法机关应积极作为,加大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维护平等自由的市场规则;另一方面,广大消费者也要擦亮眼睛,头脑清醒,明辨真伪,摒弃贪念,自觉抵制从天而降的“馅饼”,以防落入形形色色的消费陷阱,避免人身损害行为的发生。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李成、李进仁、张乐强伙同李德成、曹国虎、李超(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厦门市思明区鼓浪屿“海底世界”一带,由张乐强、李德成等人以10元8张或5元6张不等的低价引诱游客照相,尔后由李成、李进仁以每张10元或15元的高价收取洗印相片费用。如果游客有异议不肯付费,则由多人围住游客进行威胁,甚至采取殴打等暴力手段强迫游客付款。
2010年7月2日,李成、李进仁等人采用上述手段要求被害人黄某、范某支付洗相片费遭拒后,对二被害人进行殴打,迫使被害人黄某、范某以每张10元的价格支付洗相片费用60元。同年12月8日,李成、李进仁等人又采用同样手段迫使被害人赖某、陆某以每张10元的价格支付30元的洗相片费用遭拒后,对二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赖某右眼部挫伤,右眼眶周边紫青肿胀、结膜小片状出血,伤情属轻微伤。
今年3月23日,李成伙同李德成、曹国虎等人采用上述手段要求被害人赖某、阙某支付洗相片费用遭拒后,殴打两被害人,迫使其以每张10元的价格支付洗相片费用660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李成于2011年7月29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2011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思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至2016年1月9日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成、李进仁、张乐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李成、李进仁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李成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有在判决宣告以前没有判决的其他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法院遂判决:撤销对李成适用缓刑的判决,以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李进仁有期徒刑九个月、张乐强有期徒刑七个月。
■记者观察■
平等自由消费原则不容践踏
本报记者 安海涛
平等自愿是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接受或者提供商品与服务,作为一种民事交易活动应当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选择的基础上。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法律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构成强迫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随着旅游市场的持续兴旺和广大民众消费能力的提升,在旅游景区内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的不法行为近年来屡有发生,局部地区呈现出多发常发的态势,“黄牛党”、“野导队”、“拉客族”、“拼车团”不仅让旅游景点大煞风景,而且让游客心情大为受损,更有甚者直接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权益,构成了违法行为。因此,打击、取缔此类丑恶行为已成为社会共识,老百姓对旅游景区的消费维权也呼声很高。
要还旅游景区井然秩序和游客美丽心情,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执法机关应积极作为,加大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维护平等自由的市场规则;另一方面,广大消费者也要擦亮眼睛,头脑清醒,明辨真伪,摒弃贪念,自觉抵制从天而降的“馅饼”,以防落入形形色色的消费陷阱,避免人身损害行为的发生。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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