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客户同行起冲突 致人受伤被法院判赔
2013-12-11 09:38: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频道 | 作者:汤敏 肖瑛
两家店铺均经营饰品店,因周某认为隔壁李某店搞促销抢了自家生意,两家店之间起了纷争。最终,双方混战致周某受伤。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身体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温某共同赔偿原告周某各项损失共计6162.85元。
原告周某、被告李某双方均在萍乡某购物广场经营银饰饰品店。周某经营A店铺,李某经营B店铺。2013年6月4日,A店铺搞促销活动,B店铺老板娘周某认为搞促销影响了自己店里生意,于下午到隔壁B店铺要求他们不要扰乱市场,并呵斥其员工。第二天B店铺老板娘刘某(孕妇)到A店铺交涉,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商场经理组织调解时,因周某辱骂刘某未出生的小孩的不当话语导致事态升级,派出所出警做了调解工作。当晚7点多钟,B店老板娘刘某为周某辱骂其未出生的小孩一事耿耿于怀,坐在A店门口的凳子并与路过A店的周某一朋友产生争执。后双方纷纷叫来亲友帮忙,温某(女)等人追打周某及其弟弟,直到周某受伤倒在超市门口双方才终止了打架。后周某被送至医院花费医药费2857.55元,鉴定费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均在萍乡某购物广场经营饰品店。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纠纷。在商场负责人的调解下,理应互谦互让,但因原告的言语不当,致使矛盾升级。在原告方已道歉的情况下,事态本已平息,但被告李某的妻子刘某事后仍怨气难消,在当天晚上坐在原告店门口凳上,并对该店过问的人员谩骂,并动手再次引起纠纷。被告温某无视劝解追打原告周某致使其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乙级。被告李某作为该店的经营业主,当出现纠纷时不能理性处理,对事态的一再升级负有责任;被告温某作为纠纷的案外人到现场后积极参与,且在酒后不能理性控制自己的情绪,一再追打原告致其受伤,系直接的侵权责任人。原告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6162.85元。综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原告周某、被告李某双方均在萍乡某购物广场经营银饰饰品店。周某经营A店铺,李某经营B店铺。2013年6月4日,A店铺搞促销活动,B店铺老板娘周某认为搞促销影响了自己店里生意,于下午到隔壁B店铺要求他们不要扰乱市场,并呵斥其员工。第二天B店铺老板娘刘某(孕妇)到A店铺交涉,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商场经理组织调解时,因周某辱骂刘某未出生的小孩的不当话语导致事态升级,派出所出警做了调解工作。当晚7点多钟,B店老板娘刘某为周某辱骂其未出生的小孩一事耿耿于怀,坐在A店门口的凳子并与路过A店的周某一朋友产生争执。后双方纷纷叫来亲友帮忙,温某(女)等人追打周某及其弟弟,直到周某受伤倒在超市门口双方才终止了打架。后周某被送至医院花费医药费2857.55元,鉴定费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均在萍乡某购物广场经营饰品店。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纠纷。在商场负责人的调解下,理应互谦互让,但因原告的言语不当,致使矛盾升级。在原告方已道歉的情况下,事态本已平息,但被告李某的妻子刘某事后仍怨气难消,在当天晚上坐在原告店门口凳上,并对该店过问的人员谩骂,并动手再次引起纠纷。被告温某无视劝解追打原告周某致使其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乙级。被告李某作为该店的经营业主,当出现纠纷时不能理性处理,对事态的一再升级负有责任;被告温某作为纠纷的案外人到现场后积极参与,且在酒后不能理性控制自己的情绪,一再追打原告致其受伤,系直接的侵权责任人。原告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6162.85元。综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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