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追回37000元借款 老太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
2013-11-28 15:45:37
中国法院网讯 (陆美华)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李凤秋与周萍是亲生母女,应该比“亲兄弟”更亲吧,但这回,李凤秋也跟女儿、女婿算了一回帐。因女儿女婿欠有其37000元,迟迟不肯归还,李凤秋就将女儿女婿告上了法庭。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周萍、张钟归还原告李凤秋借款37000元。
被告周萍与原告李凤秋是母女关系。2005年,为了筹款做生意,周萍向原告借款80000元,期间,陆续归还43000元,至2012年2月,还有37000元未归还,为此,被告又给原告写了一张37000元的借条。李凤秋年老多病,老伴死后,自己独自生活,年老的原告没有其他经济收入,被告又迟迟不肯还钱,一怒之下,将女儿女婿告上了法庭,因张钟是周萍的丈夫,周萍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两被告归还借款37000元及利息20868元。被告答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是事实,但原告同意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另外7000元,因原告在被告家经营生意,没有付过屋租,加上原告年老多病,需要被告的照顾。原告的爱人过世,由被告主持后事,被告垫支4000元,另3000元作为被告的护理费、误工费及屋租。这是在借据上已注明的。另外,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被告不同意支付利息。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周萍向原告借款,属于民间借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所以应如数归还借款。由于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不予支持。被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是夫妻关系,借款是用于家庭支出,借款应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以原告在其家经营生意及原告爱人去世时出资金办理后事的费用应予抵减借款,因缺乏相关的证据,且原告不予认同,所以,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另外,被告认为原告同意其归还借款30000元,因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予认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被告周萍与原告李凤秋是母女关系。2005年,为了筹款做生意,周萍向原告借款80000元,期间,陆续归还43000元,至2012年2月,还有37000元未归还,为此,被告又给原告写了一张37000元的借条。李凤秋年老多病,老伴死后,自己独自生活,年老的原告没有其他经济收入,被告又迟迟不肯还钱,一怒之下,将女儿女婿告上了法庭,因张钟是周萍的丈夫,周萍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两被告归还借款37000元及利息20868元。被告答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是事实,但原告同意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另外7000元,因原告在被告家经营生意,没有付过屋租,加上原告年老多病,需要被告的照顾。原告的爱人过世,由被告主持后事,被告垫支4000元,另3000元作为被告的护理费、误工费及屋租。这是在借据上已注明的。另外,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被告不同意支付利息。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周萍向原告借款,属于民间借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所以应如数归还借款。由于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不予支持。被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是夫妻关系,借款是用于家庭支出,借款应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以原告在其家经营生意及原告爱人去世时出资金办理后事的费用应予抵减借款,因缺乏相关的证据,且原告不予认同,所以,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另外,被告认为原告同意其归还借款30000元,因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予认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孙剑岚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