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徒原本“一家亲” 因欠款纠纷对薄公堂
2013-12-12 10:25: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 作者:卓燕平 涂浩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但因一起借贷纠纷,张师傅(化名)却将徒弟小王(化名)告上法庭,要求还款。12月1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小王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小王偿还张师傅5万元借款的判决。

  2011年10月,徒弟小王向张师傅出具欠条,内容为:兹于2011年10月20日本人向张师傅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特此证明。出具欠条后,小王未向张师傅还款。

  后张师傅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与小王曾是师徒关系,带领其经商,彼此建立了深厚的师徒感情。小王创业初期收入微薄,自己多次为小王支付房租,小王无资金进货时,自己帮助小王支付货款。小王于2010年上半年至2011年底以做生意和生活为由,向自己陆续借款合计5万元,并写有欠条。小王承诺2012年3月底归还。期间小王一直在从事经商活动并且已有收益,自己多次向其催讨,其均编造各种理由推脱搪塞,拖延还款,故要求小王偿还借款5万元。小王在一审中辩称,对张师傅出示的欠条没有异议,但实际借款不足5万元,只有3万元。打欠条的时候张师傅只要求自己还3万元,欠条上写5万元只是为了给张师傅家人一个交待。故不同意张师傅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小王不服,上诉至二中院称,张师傅在外面给别人花钱太多,无法向家里交代,基于朋友关系,张师傅让自己帮忙出具5万元的欠条,这只是为了给张师傅家人一个交待,实际上并不存在5万元的借贷关系。张师傅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现张师傅向法庭提交由小王出具的欠条,小王亦认可该欠条系其本人书写,且小王认可其曾多次向张师傅借款,因此,可认定小王与张师傅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小王与张师傅均认可在2011年10月20日之前双方存在多笔借款,借款既有汇款也有现金,期间小王曾向张师傅偿还部分借款,故可认定2011年10月20日小王出具的欠条是对双方在此之前的债权债务的最终确认,双方认可截止2011年10月20日,小王尚欠张师傅借款5万元。小王主张实际借款数额为3万元,对此未能举证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