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涉村委会案件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预防
2013-11-18 15:31: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冯启斋
近几年来,涉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这类案件执行起来相当困难,且执行的效果也不够理想,对于司法公信力及民众需求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同时也影响了执行案件的结案率的考核。对此,笔者对今年来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法院此类案件的原因构成及预防加以分析如下:
一、 收案基本情况
2013年以来,我院共计收案11件,涉金钱执行的有3件,另8件涉行为执行。其中劳动报酬3件,行政处罚8件,执行标的59000元,现已执结9件,执结标的为34000元,未结标的为25000元,执结率为82%。
二、 涉村委会案件的原因构成形式。 结合本院受理的案件及过去多年的执行实践看,不外乎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历史形成的老欠款,村委会以集体名义出面借款缴纳税费,事后又无款还钱导致被起诉。这类案件数量最多。
二是部分村委因来人招待或外出开会就餐,长时间不付餐费或换届后的新一届村委不愿付款,而被饭店餐馆起诉。
三是村委会换届后新一届村委擅自解除前任村委与村民签订的果园、山林、石塘等承包合同,因违约而被起诉。
四是村集体因修建公共设施,拖欠工程款而被起诉。
五是由于村里的公共设施管理不善造成他人伤亡,导致村集体被起诉。
六是村干部因公造成自身损害,起诉要求村集体予以赔偿。
七是村干部以个人名义替村集体借款或贷款,自己垫付后又起诉村集体要求还款。
八是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时转账给村委形成。
九是信用社历年贷款到期转贷时,村干部以个人名义替村集体贷款或保证形成的顶名借贷或担保而形成的诉讼。
三、 涉村委会案件的原因
第一, 农村物质基础薄弱,经济欠发达。作为村民的自治性组织,农村村民委员会有过辉煌的过去。曾几何时,其占有着大量的社会资源:耕地,林木,池塘,各种公用设施,农机具和其他生产工具,还有大量的其他不动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原本属与集体的财产大部分或因管理不善导致自然减值乃至灭失,或因人为的原因导致其所有权转移,而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有时甚至是无偿的。于一部分人来说是有利了,但对整个集体却是极其有害的,它直接导致集体财产的大量流失,使集体财产这块“蛋糕”最终没能做大做强,也没能形成良性循环,最终导致了集体经济实力的衰弱。这是造成法院执行难的最根本的原因。
第二,集体事务管理混乱,债务形成不合理。由于村委领导层的频繁更迭,人员配置的随意性最终导致管理的无序。相关制度的不完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财务制度的不健全,以及监督的力度不到位,缺乏透明度的村级账务。只好寅吃卯粮,靠举债度日。以上两点原因客观上限制了法院的执行,导致法院没有可供执行的基础。
第三,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以及其他不法力量的干涉。 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当法院执行到这一块时,有的村委会回避问题将问题扩大化。不是想着怎么配合法院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而是将难题上交。以某某上级怎么规定,某某领导怎么说来对抗法院的执行,让法院去找其有关上级有关领导,某些政府部门及领导向法院说情及所谓的“协调”也不在少数。以上种种行为严重的影响了法院的正常执行工作,使法律的权威受到挑战,玷污了法律的尊严,使法律失去了其应有用。
第四,社会道德观念的扭曲,群众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对欠债者的宽容态度客观上也不利于法院的执行。尤其是部分村委会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在审理阶段故意不到庭,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及时提供于自己有利的情况不到庭反映,同时判决下来后又不上诉,等到进入执行阶段后才提出法院的判决不公平,以各种方式对抗法院执行。这儿找上级那儿反映情况。不是从有利于问题的解决的角度看问题,而是涉及到自己的利益时就大吵大闹,其中突出的一点是新任村干部对其前任的债务采取不承认的态度。
第五,村现在实行的是村级帐务镇级管理,村委会自己可以支配的财力有限。同时由于部分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村里没有企业及其它副业,村级收入没有保障,基于这种情况,造成有心偿还无力履行。
第六,农村现在实行的是一事一议制度。个项制度争取的资金主要用于公益事业,不可能拿去还债。村委会肩负着维护村民利益的责任也不可能向农民分摊村委会欠下的债务,否则将激起村民的反对,村委会以后的工作将更难开展。
四、对涉村委会案件执行的经验。结合近年来及往年本院执行的特点,虽然对此类案件的执行显得有些困难,但未发生一起群众上访或造成不安定因素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具体执行经验如下:
第一 ,转变工作思路,变被动为主动。 造成涉村委会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有些是客观的,这种经济能力的客观性决定了我们在执行手段上受到诸多的限制,必须依法中止或终结执行。这种因无法受偿而遭受的风险损失当然应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第二 ,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始终坚持以强制为主,以说服教育为辅。对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必须采取果断的措施。但在采取措施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法院可以向涉案的村委会所属的当地镇党委政府通报案情,以争取他们的支持。
第三, 法办案与灵活处理相结合。在正确运用法律程序遵守实体法律的前提下,法院执行人员应在工作中深入农村,因为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都在农村,这种特殊性为执行工作提供了一定范围的执行上的自由灵活性和空间。一般情况下,大部分的村委会主动找到债权人,促成了和解协议;部分债权人能够体谅村委会困难,愿意自动放弃部分权利,为完全执结案件提供了可能条件。除此,可以采取承包形式,把鱼塘、土地、果园等村有财产,发包给权利人折抵债务,对于确实有困难的村委会,执行人员根据其村委会的还债能力,督促村委会做出还款计划,并监督他们履行。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五、稳妥处理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建议
作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涉村委案件时,应当积极作为,能动司法,尽量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以免给村级班子开展工作造成被动,影响农村发展的大局。有些村委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大多未能执行,形成了对法院判决不执行法院对其也没办法,继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影响法律权威。对此,建议如下:
一是处理好维护大局稳定与严格司法的关系。工作中,既要坚持依法办事,又不能就案办案,不顾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必须始终坚持执行工作服从服务于维护稳定、促进发展这个大局。
二是处理好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与巩固基层基础的关系。要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巩固基层基础并重考虑,对有部分给付能力的村集体,做好法律教育和说服工作,确保群众合法利益得到实现;对村集体经济确实困难的案件,并耐心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努力化解群众因合法权益暂不能实现而产生的干群矛盾。要认真把好诉讼受理关,在当事人起诉时,应向其告知可能导致案件不能执行的各种风险,尽量减少判后久执不结发生对法院的不满。
三是处理好依法办案与支持基层组织建设的关系。对暂无能力履行义务的。首先,要提高村级班子的法制意识和法律水平,使村委成员都能认识到法院传唤村委主任是有法可依的,村委主任到庭是代表村集体的利益而进行的公务活动,进而消除被法院传唤时产生的抵触情绪,到庭与申请执行人面对面沟通,化解双方矛盾。其次,对村集体经济困难或班子工作难开展的,应当“放水养鱼”,尽量以和解方式分期执行,或变通执行,以维护村委班子建设的稳定,为以后案件执结创造最佳时机。再次,积极加强与村委所在地党委政府的沟通与协调,共同配合、指导村委班子依法开展农村工作,规范村务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努力减少涉村委纠纷的发生,维护农村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四是向有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村委会或驻地党委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有些村委会觉得法院的有些判决不公,自己承担责任冤,继而,常有抵触情绪。针对这些问题,应建议他们针对自身存在的漏洞加强内部事务的管理。告诉他们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他们以后免遭类似的损失。这样做于案件执行本身不一定有太大作用,但从长远上看,对从源头上消除法院的执行难是大有好处的。可以减轻法院的执行压力,使我们的工作由被动变主动。
一、 收案基本情况
2013年以来,我院共计收案11件,涉金钱执行的有3件,另8件涉行为执行。其中劳动报酬3件,行政处罚8件,执行标的59000元,现已执结9件,执结标的为34000元,未结标的为25000元,执结率为82%。
二、 涉村委会案件的原因构成形式。 结合本院受理的案件及过去多年的执行实践看,不外乎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历史形成的老欠款,村委会以集体名义出面借款缴纳税费,事后又无款还钱导致被起诉。这类案件数量最多。
二是部分村委因来人招待或外出开会就餐,长时间不付餐费或换届后的新一届村委不愿付款,而被饭店餐馆起诉。
三是村委会换届后新一届村委擅自解除前任村委与村民签订的果园、山林、石塘等承包合同,因违约而被起诉。
四是村集体因修建公共设施,拖欠工程款而被起诉。
五是由于村里的公共设施管理不善造成他人伤亡,导致村集体被起诉。
六是村干部因公造成自身损害,起诉要求村集体予以赔偿。
七是村干部以个人名义替村集体借款或贷款,自己垫付后又起诉村集体要求还款。
八是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时转账给村委形成。
九是信用社历年贷款到期转贷时,村干部以个人名义替村集体贷款或保证形成的顶名借贷或担保而形成的诉讼。
三、 涉村委会案件的原因
第一, 农村物质基础薄弱,经济欠发达。作为村民的自治性组织,农村村民委员会有过辉煌的过去。曾几何时,其占有着大量的社会资源:耕地,林木,池塘,各种公用设施,农机具和其他生产工具,还有大量的其他不动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原本属与集体的财产大部分或因管理不善导致自然减值乃至灭失,或因人为的原因导致其所有权转移,而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有时甚至是无偿的。于一部分人来说是有利了,但对整个集体却是极其有害的,它直接导致集体财产的大量流失,使集体财产这块“蛋糕”最终没能做大做强,也没能形成良性循环,最终导致了集体经济实力的衰弱。这是造成法院执行难的最根本的原因。
第二,集体事务管理混乱,债务形成不合理。由于村委领导层的频繁更迭,人员配置的随意性最终导致管理的无序。相关制度的不完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财务制度的不健全,以及监督的力度不到位,缺乏透明度的村级账务。只好寅吃卯粮,靠举债度日。以上两点原因客观上限制了法院的执行,导致法院没有可供执行的基础。
第三,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以及其他不法力量的干涉。 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当法院执行到这一块时,有的村委会回避问题将问题扩大化。不是想着怎么配合法院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而是将难题上交。以某某上级怎么规定,某某领导怎么说来对抗法院的执行,让法院去找其有关上级有关领导,某些政府部门及领导向法院说情及所谓的“协调”也不在少数。以上种种行为严重的影响了法院的正常执行工作,使法律的权威受到挑战,玷污了法律的尊严,使法律失去了其应有用。
第四,社会道德观念的扭曲,群众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对欠债者的宽容态度客观上也不利于法院的执行。尤其是部分村委会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在审理阶段故意不到庭,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及时提供于自己有利的情况不到庭反映,同时判决下来后又不上诉,等到进入执行阶段后才提出法院的判决不公平,以各种方式对抗法院执行。这儿找上级那儿反映情况。不是从有利于问题的解决的角度看问题,而是涉及到自己的利益时就大吵大闹,其中突出的一点是新任村干部对其前任的债务采取不承认的态度。
第五,村现在实行的是村级帐务镇级管理,村委会自己可以支配的财力有限。同时由于部分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村里没有企业及其它副业,村级收入没有保障,基于这种情况,造成有心偿还无力履行。
第六,农村现在实行的是一事一议制度。个项制度争取的资金主要用于公益事业,不可能拿去还债。村委会肩负着维护村民利益的责任也不可能向农民分摊村委会欠下的债务,否则将激起村民的反对,村委会以后的工作将更难开展。
四、对涉村委会案件执行的经验。结合近年来及往年本院执行的特点,虽然对此类案件的执行显得有些困难,但未发生一起群众上访或造成不安定因素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具体执行经验如下:
第一 ,转变工作思路,变被动为主动。 造成涉村委会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有些是客观的,这种经济能力的客观性决定了我们在执行手段上受到诸多的限制,必须依法中止或终结执行。这种因无法受偿而遭受的风险损失当然应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第二 ,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始终坚持以强制为主,以说服教育为辅。对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必须采取果断的措施。但在采取措施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法院可以向涉案的村委会所属的当地镇党委政府通报案情,以争取他们的支持。
第三, 法办案与灵活处理相结合。在正确运用法律程序遵守实体法律的前提下,法院执行人员应在工作中深入农村,因为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都在农村,这种特殊性为执行工作提供了一定范围的执行上的自由灵活性和空间。一般情况下,大部分的村委会主动找到债权人,促成了和解协议;部分债权人能够体谅村委会困难,愿意自动放弃部分权利,为完全执结案件提供了可能条件。除此,可以采取承包形式,把鱼塘、土地、果园等村有财产,发包给权利人折抵债务,对于确实有困难的村委会,执行人员根据其村委会的还债能力,督促村委会做出还款计划,并监督他们履行。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五、稳妥处理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建议
作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涉村委案件时,应当积极作为,能动司法,尽量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以免给村级班子开展工作造成被动,影响农村发展的大局。有些村委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大多未能执行,形成了对法院判决不执行法院对其也没办法,继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影响法律权威。对此,建议如下:
一是处理好维护大局稳定与严格司法的关系。工作中,既要坚持依法办事,又不能就案办案,不顾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必须始终坚持执行工作服从服务于维护稳定、促进发展这个大局。
二是处理好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与巩固基层基础的关系。要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巩固基层基础并重考虑,对有部分给付能力的村集体,做好法律教育和说服工作,确保群众合法利益得到实现;对村集体经济确实困难的案件,并耐心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努力化解群众因合法权益暂不能实现而产生的干群矛盾。要认真把好诉讼受理关,在当事人起诉时,应向其告知可能导致案件不能执行的各种风险,尽量减少判后久执不结发生对法院的不满。
三是处理好依法办案与支持基层组织建设的关系。对暂无能力履行义务的。首先,要提高村级班子的法制意识和法律水平,使村委成员都能认识到法院传唤村委主任是有法可依的,村委主任到庭是代表村集体的利益而进行的公务活动,进而消除被法院传唤时产生的抵触情绪,到庭与申请执行人面对面沟通,化解双方矛盾。其次,对村集体经济困难或班子工作难开展的,应当“放水养鱼”,尽量以和解方式分期执行,或变通执行,以维护村委班子建设的稳定,为以后案件执结创造最佳时机。再次,积极加强与村委所在地党委政府的沟通与协调,共同配合、指导村委班子依法开展农村工作,规范村务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努力减少涉村委纠纷的发生,维护农村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四是向有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村委会或驻地党委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有些村委会觉得法院的有些判决不公,自己承担责任冤,继而,常有抵触情绪。针对这些问题,应建议他们针对自身存在的漏洞加强内部事务的管理。告诉他们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他们以后免遭类似的损失。这样做于案件执行本身不一定有太大作用,但从长远上看,对从源头上消除法院的执行难是大有好处的。可以减轻法院的执行压力,使我们的工作由被动变主动。
责任编辑: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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