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到期没续租 承租人不再享有租赁权
2013-11-15 16:44:39
中国法院网讯 (马双斌) 房屋租赁到期后,承租人在没有续租的情况下,不再享有租赁权,应依法退还店面。近日,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杜文清退还原告扶绥县粮食公司所有的位于扶绥县新宁镇思贤路宾馆一楼从东至西的第四间至第六间三间店面。
2010年10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扶绥县新宁镇某宾馆一楼的第四间至第六间三间店面租给被告方经营,租期两年,时间从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止,月租金1500元,管理费500元,合计每间店面承包费2000元等权利与义务。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交纳每间店面的承包押金2000元,进场进行经营。2012年10月15日,原告书面通知被告房屋租赁即将期满,要求被告做好交还店面准备工作。但被告在租赁期满后,仍继续在该店面内经营,且没有继续签订租赁协议,原告坚决要求被告退出店面,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原租赁双方并未达成续租协议,则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不再享有租赁权。而且,原告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后已通知被告退出店面,将另作他用,但被告拖延不退出店面,被告的行为是一种侵犯出租人对出租标的的物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0年10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扶绥县新宁镇某宾馆一楼的第四间至第六间三间店面租给被告方经营,租期两年,时间从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止,月租金1500元,管理费500元,合计每间店面承包费2000元等权利与义务。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交纳每间店面的承包押金2000元,进场进行经营。2012年10月15日,原告书面通知被告房屋租赁即将期满,要求被告做好交还店面准备工作。但被告在租赁期满后,仍继续在该店面内经营,且没有继续签订租赁协议,原告坚决要求被告退出店面,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原租赁双方并未达成续租协议,则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不再享有租赁权。而且,原告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后已通知被告退出店面,将另作他用,但被告拖延不退出店面,被告的行为是一种侵犯出租人对出租标的的物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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