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北区法院分析规避执行案件并提出应对建议
2013-11-12 10:20:02 | 来源:中国法院网贵港港北频道 | 作者:罗珩 覃子颜
2010年至2012年,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909件,其中规避执行案件496件,约占到收案数量的26%。在规避执行的案件中,被执行人隐匿以规避执行256件,转移财产以规避执行200件,滥用执行救济程序以规避执行34件,过激方式以规避执行6件。
该院分析导致规避执行出现的原因有:一是被执行人诚信缺失;二是被执行人法律观念淡薄;三是缺乏惩治力度;四是缺乏相应的立法依据;五是寻找被执行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措施有限;六是缺乏有效的联动机制;七是新型执行方式的成本高;八是在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九是部分执行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针对现实中大量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不良现象,该院提出以下应对建议:
一是针对被执行人的隐匿行为,该院积极运用高科技手段,专人负责,加快查找被执行人。该院全面开通、积极使用全国法院专用身份信息认证系统快速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和居住地;并派专人负责管理、查询工作,确保工作效率和不滥用该系统泄露公民身份信息;应用手机定位系统查找被执行人。
二是针对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行为,积极使用执行查控系统,快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该院扩大利用“一站式”查询平台的建设力度,加强与银行、工商、税务、房地产、国土、车辆管理所等部的沟通,健全各联动部门的信息对接;在执行查控系统设立相关部门的便捷查询窗口,可以在网上送达执行裁定,及时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依法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时,应允许查询账户一年内的交易明细,就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了如指掌,采取相应措施。
三是针对虚假诉讼的行为,在不同诉讼阶段建立相应的预防机制。审查起诉阶段,注重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就虚假诉讼的查处、移送达成共识。立案阶段,法院在立案窗口设立关于虚假诉讼的警示宣传,告知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对于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其财产已进入法院执行拍卖程序且债权人为多人的案件,在立案大厅予以公示;对于债权人为三人以上分别起诉同一债务人且涉案标的金额巨大的案件, 立案审查时特别予以关注。审理阶段,法官谨慎审查该诉讼是否属于虚假诉讼类案件;对于力促调解的案件,加强依职权调查取证;审理不动产所有权确认纠纷时,若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没有异议并主动要求调解,法院要主动审查涉案房地产的性质,到相关部门查明涉案房地产是否存在被其他司法机关查封的情况。
四是针对情绪、行为过激的被执行人及其他群众,要区别对待,执行干警做到释法说理与强制措施相结合。对于不明真相、法律知识欠缺的当事人或其他群众,执行人员要耐心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对于知法抗法的野蛮人员,要坚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是针对气焰嚣张的“老赖”,联合公检两家,出台“拒执罪”的移送侦查与审查起诉机制。执行工作中,那些拒不履行的“老赖”常常对法院的执行无动于衷,但是却十分惧怕公安机关的介入,因此,建议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联合出台关于“拒执罪”的立案标准和办理程序;建议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移送的“拒执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或不经过公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六是创新执行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发展。法院召开立审执协调会,把由于判决不合理导致执行不能的案件进行分析、解决;立案审查时,发现有恶意诉讼的情形,及时与相关执行机构联系,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不再成为法院停止采取执行措施甚至解除查封、冻结、扣押措施的条件,在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前,继续依法采取执行财产查控措施;加大对执行装备资金的投入,完善相关设备,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建设。
该院分析导致规避执行出现的原因有:一是被执行人诚信缺失;二是被执行人法律观念淡薄;三是缺乏惩治力度;四是缺乏相应的立法依据;五是寻找被执行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措施有限;六是缺乏有效的联动机制;七是新型执行方式的成本高;八是在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九是部分执行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针对现实中大量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不良现象,该院提出以下应对建议:
一是针对被执行人的隐匿行为,该院积极运用高科技手段,专人负责,加快查找被执行人。该院全面开通、积极使用全国法院专用身份信息认证系统快速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和居住地;并派专人负责管理、查询工作,确保工作效率和不滥用该系统泄露公民身份信息;应用手机定位系统查找被执行人。
二是针对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行为,积极使用执行查控系统,快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该院扩大利用“一站式”查询平台的建设力度,加强与银行、工商、税务、房地产、国土、车辆管理所等部的沟通,健全各联动部门的信息对接;在执行查控系统设立相关部门的便捷查询窗口,可以在网上送达执行裁定,及时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依法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时,应允许查询账户一年内的交易明细,就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了如指掌,采取相应措施。
三是针对虚假诉讼的行为,在不同诉讼阶段建立相应的预防机制。审查起诉阶段,注重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就虚假诉讼的查处、移送达成共识。立案阶段,法院在立案窗口设立关于虚假诉讼的警示宣传,告知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对于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其财产已进入法院执行拍卖程序且债权人为多人的案件,在立案大厅予以公示;对于债权人为三人以上分别起诉同一债务人且涉案标的金额巨大的案件, 立案审查时特别予以关注。审理阶段,法官谨慎审查该诉讼是否属于虚假诉讼类案件;对于力促调解的案件,加强依职权调查取证;审理不动产所有权确认纠纷时,若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没有异议并主动要求调解,法院要主动审查涉案房地产的性质,到相关部门查明涉案房地产是否存在被其他司法机关查封的情况。
四是针对情绪、行为过激的被执行人及其他群众,要区别对待,执行干警做到释法说理与强制措施相结合。对于不明真相、法律知识欠缺的当事人或其他群众,执行人员要耐心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对于知法抗法的野蛮人员,要坚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是针对气焰嚣张的“老赖”,联合公检两家,出台“拒执罪”的移送侦查与审查起诉机制。执行工作中,那些拒不履行的“老赖”常常对法院的执行无动于衷,但是却十分惧怕公安机关的介入,因此,建议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联合出台关于“拒执罪”的立案标准和办理程序;建议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移送的“拒执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或不经过公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六是创新执行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发展。法院召开立审执协调会,把由于判决不合理导致执行不能的案件进行分析、解决;立案审查时,发现有恶意诉讼的情形,及时与相关执行机构联系,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不再成为法院停止采取执行措施甚至解除查封、冻结、扣押措施的条件,在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前,继续依法采取执行财产查控措施;加大对执行装备资金的投入,完善相关设备,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建设。
责任编辑:张雨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