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履行义务人分期付款的申请执行
2013-11-11 08:53: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阳曲频道 | 作者:孙保成
【案 情】
张某与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被告靳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于每月的20日前付800元,从2011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因靳某累计给付过10400元后再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在经多次索要无果后,张某遂于2013年5月2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靳某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
【分 歧】
对于张某要求靳某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的要求能否支持?调解书中的分期付款协议如何申请执行?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调解协议是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对于已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除依法定程序外不得变更。该调解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方式是分期付款,权利人只能按照约定期限分别申请执行或待全部期限到期后一并申请执行,故张某只能按约定时间,对已到期的欠款申请执行,要求靳某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
第二种意见认为,为了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权利,促使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对于申请执行调解书中的分期付款协议的案件,只要债务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有权一并申请执行义务人履行全部义务。由于靳某违约在先,张某可以主张靳某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不应仅限于履行已到期限部分。
【分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张某要求靳某履行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对于此类情况,现行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虽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之规定,可以以此类推。若义务人未履行部分已达到一定的额度,权利人可以要求其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本案中被执行人靳某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13年5月20日止应支付共计24次计19200元,但靳某实际只支付13次计10400元。靳某未履行部分已达到一定的额度,故张某可要求靳某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
此外,若机械地要求权利人只能按期申请执行,则在短时间内,一件诉讼案件可能重复进入执行程序,不仅增加当事人诉累,而且浪费办案资源,无益于办案效率的提高。
(作者单位: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
张某与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被告靳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于每月的20日前付800元,从2011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因靳某累计给付过10400元后再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在经多次索要无果后,张某遂于2013年5月2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靳某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
【分 歧】
对于张某要求靳某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的要求能否支持?调解书中的分期付款协议如何申请执行?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调解协议是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对于已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除依法定程序外不得变更。该调解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方式是分期付款,权利人只能按照约定期限分别申请执行或待全部期限到期后一并申请执行,故张某只能按约定时间,对已到期的欠款申请执行,要求靳某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
第二种意见认为,为了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权利,促使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对于申请执行调解书中的分期付款协议的案件,只要债务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有权一并申请执行义务人履行全部义务。由于靳某违约在先,张某可以主张靳某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不应仅限于履行已到期限部分。
【分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张某要求靳某履行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对于此类情况,现行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虽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之规定,可以以此类推。若义务人未履行部分已达到一定的额度,权利人可以要求其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本案中被执行人靳某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13年5月20日止应支付共计24次计19200元,但靳某实际只支付13次计10400元。靳某未履行部分已达到一定的额度,故张某可要求靳某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
此外,若机械地要求权利人只能按期申请执行,则在短时间内,一件诉讼案件可能重复进入执行程序,不仅增加当事人诉累,而且浪费办案资源,无益于办案效率的提高。
(作者单位: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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