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的生活补助费能否执行
2013-11-08 14:10: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段晓东
【案情】
2006年12月26日,被执行人赵某之夫鞠某在承包经营恒温库期间向申请执行人袁某借款20000元,并给袁某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借款利率。2007年3月9日,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袁某向赵某索要欠款未果,遂诉来法院请求处理。袁某曾于2008年12月13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赵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莒县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莒县支行的存款,法院于同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赵某在两处银行的存款共计5652元。被执行人赵某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辩称此两处银行存款系其依据国家政策享受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法院不得查封和冻结,请求法院撤销对该存款的执行。
【分歧】
对于被执行人赵某的这两笔存款能否被执行,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冻结这两笔存款不合法。因该款系其赵某依据国家政策享受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系其赖以生存的生活必须费用,法院不得查封和冻结。
第二种意见:本案中的债务是赵某与其夫的共同债务,赵某应当承担付还义务,这两笔存款是赵某的合法财产,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在本案中被执行人赵某之夫鞠某与袁某之间的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此款借于赵某和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现鞠某已死亡,赵某应承担付还义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赵某及子女表示未继承鞠某的遗产不承担偿还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赵某的存款系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抚恤政策规定定期领取的生活补助费,是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保全,但是,法院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当注意查明赵某的其他生活来源情况,应当注意保留其生活必需费用。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来看,被执行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应当依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结合该案实际,赵某系农村居民,其领取的生活补助费标准明显高于当地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此,执行法院对赵某定期领取的生活补助费的执行并无过错。
作为遗属的被执行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抚恤政策规定从劳动社会保险部门定期领取的生活补助费系被执行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保全。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领取的遗属补助进行执行。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查明被执行人的其他收入来源情况,注意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费用。被执行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应当依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某的异议。
(作者单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2006年12月26日,被执行人赵某之夫鞠某在承包经营恒温库期间向申请执行人袁某借款20000元,并给袁某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借款利率。2007年3月9日,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袁某向赵某索要欠款未果,遂诉来法院请求处理。袁某曾于2008年12月13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赵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莒县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莒县支行的存款,法院于同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赵某在两处银行的存款共计5652元。被执行人赵某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辩称此两处银行存款系其依据国家政策享受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法院不得查封和冻结,请求法院撤销对该存款的执行。
【分歧】
对于被执行人赵某的这两笔存款能否被执行,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冻结这两笔存款不合法。因该款系其赵某依据国家政策享受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系其赖以生存的生活必须费用,法院不得查封和冻结。
第二种意见:本案中的债务是赵某与其夫的共同债务,赵某应当承担付还义务,这两笔存款是赵某的合法财产,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在本案中被执行人赵某之夫鞠某与袁某之间的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此款借于赵某和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现鞠某已死亡,赵某应承担付还义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赵某及子女表示未继承鞠某的遗产不承担偿还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赵某的存款系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抚恤政策规定定期领取的生活补助费,是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保全,但是,法院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当注意查明赵某的其他生活来源情况,应当注意保留其生活必需费用。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来看,被执行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应当依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结合该案实际,赵某系农村居民,其领取的生活补助费标准明显高于当地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此,执行法院对赵某定期领取的生活补助费的执行并无过错。
作为遗属的被执行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抚恤政策规定从劳动社会保险部门定期领取的生活补助费系被执行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保全。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领取的遗属补助进行执行。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查明被执行人的其他收入来源情况,注意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费用。被执行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应当依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某的异议。
(作者单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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