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程序中撤销申请与撤回申请的区别
2013-11-08 10:42:01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 作者:尚维洪
  【案情】

  杨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陈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3年9月9日,杨某向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法拘留了被执行人陈某。申请人杨某因念及与陈某的交情,拘留当天,杨某请求法院解除对陈某的拘留措施,并表示若法院解除对陈某的拘留,他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且承诺本案不再向法院申请执行。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杨某在本案执行期间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申请执行人杨某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条件,法院应当予以准许。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准许申请人杨某撤回执行申请。

  第二种观点认为,杨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且承诺本案不再向法院申请执行,这种情形的本质是“撤销执行申请”,而非“撤回执行申请”。因此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本案当裁定终结执行。本案适用何种结案方式的关键在于正确认识撤回执行申请和撤销执行申请的区别。

  其实,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篇中并没有撤回执行申请的表述,只有撤销执行申请的规定。撤回执行申请的表述仅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正式提及。但是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规定中可以看出,在立法层面上,对司法实践中对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这一做法是认可的。

  撤回执行申请与撤销执行申请有着根本的不同。一是两者的概念不同。在《现代汉族词典》(第五版)中,撤回是指收回,撤销指取消。对此,可以比照合同法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虽然执行中的撤回、撤销与其不完全相同,但是足以说明这两个概念在法律的意义上是不一样的。其次,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不受影响,仅仅是本次执行程序不再继续进行,申请人有权再申请执行。而撤销执行申请,则意味着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予以放弃,法院将终结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三是两者裁定的内容不同。撤回申请的,法院应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撤销执行申请的,直接裁定本案终结执行。需要注意的是,许多省市法院提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销案”,这两个概念都是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衍生概念。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对于“销案”,其前提是出于申请人的自愿,且申请理由合法,在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时,必须告知申请人在签收准许撤回申请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可重新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执行,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其实,通过对撤回执行申请和撤销执行申请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感觉到,执行权相对于审判权而言,带有更多的行政职权色彩。立法者在制定执行规范时,多以法院为主体,多数条款是规范法院的执行行为,体现出法院执行行为的职权性;而审判中强调居中裁判,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为主。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判决确定的实体权利,还是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权,均属于申请人的私权利,法院不应做过多的干涉。因此,在本案中,杨某出于私人交情,撤回执行申请且承诺本案不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只是在结案管理中,需要明确杨某的申请本质属性是撤销执行申请,当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责任编辑: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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