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兴"4.14"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案开庭审理
9名被告人被控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4名被告人被控犯玩忽职守罪
2013-11-04 14:22:52
- 庭审现场
中国法院网讯 (曹正平 黄丽萍) 11月1日,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4.14”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一案,谢某等13名被告人到庭受审。
2013年4月14日20时10分许,湖南永兴县香梅乡高堰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致7名矿工不幸遇难、直接经济损失达618万元。
检察机关分别对煤矿法人代表、实际投资人谢某、矿长李甲、总经理钟某、总工程师王某、防突副矿长曾某、生产副矿长黄某、安全副矿长肖某、副总工程师廖某、值班长李乙、安监员李丙、煤管所所长陈乙、原香梅乡副乡长、企业办主任陈甲、原煤炭局矿山救护队副队长张某等13名被告人提出指控。
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如下:
永兴县香梅乡高堰煤矿是湖南利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三个煤矿之一,于2013年3月1日取得复工通知书,允许复工维修作业。高堰煤矿取得复工通知书后,被告人谢某作为煤矿的实际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明知高堰煤矿通风系统不完善,瓦斯检查员等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存在安全隐患、未取得复产通知、组织原煤生产不被允许,仍要求公司总经理钟某、总工程师王某督促矿长李甲等人违法组织原煤生产。
被告人钟某、王某、李甲、李乙等人明知煤矿存在“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90水平南翼通风系统不完善、风量太小等重大安全隐患,瓦斯检查员等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不但没有督促煤矿整改安全隐患,反而根据谢某的要求,指示煤矿违法组织原煤生产,并违规拆除-90水平南翼“4.14”事故工作面密闭,违法组织掘进作业。
被告人王某、廖某在明知高堰煤矿是高瓦斯突出矿井,在煤矿组织人员到-90水平南翼进行施工之前,没有组织对新水平开采区域瓦斯地质分析和进行煤层瓦斯参数测定,没有组织绘制矿井瓦斯地质图,没有编制事故工作面区域或局部防突措施及作业规程,并组织或督促组织作业人员在施工前学习施工作业规程和揭煤专项防突设计。
被告人黄某、肖某、曾某在明知高堰煤矿存在“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90水平南翼通风系统不完善、风量太小等重大安全隐患,没有督促组织人员整改,反而违法组织原煤生产;在-90水平南翼事故工作面施工前,没有督促组织作业人员学习施工作业规程和揭煤专项防突设计;揭煤前没有安排实施区域防突设施,没有安排对待揭煤层突出危险性做最后验证,揭煤及过煤门过程中没有安排实施局部防突措施。
检察机关认为,上述9名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了“4.14”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丙系永兴县煤炭局派驻高堰煤矿的驻矿安监员,负责对高堰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监管。其违规兼任煤矿机电副矿长,带班下井作业,并每月在煤矿领取5000元工资。李丙明知高堰煤矿采矿许可证过期,矿长李甲没有矿长资格证、煤矿长期存在安全隐患,不但未督促整改,反而带班进行作业。
被告人陈甲、陈乙作为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4.14”事故发生前,多次带队到高堰煤矿进行安全检查,明知煤矿存在系列安全隐患,仅口头责令煤矿停止作业,但未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到位,放任煤矿进行违法作业。
被告人张某身为永兴县煤炭局黄泥片监管组成员,负责对高堰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在事故发生前,其多次到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应当到而未到-90水平南翼工作面进行检查,轻信矿方所报的虚假情况;明知煤矿存在上述安全隐患,未督促整改到位。2013年3月6日,永兴县煤炭局决定对高堰煤矿停产整顿,被告人张某未将停产整顿文书送达。
检察机关认为,上述4名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和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最终导致了“4.14”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应以玩忽职守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当日,13名被告人的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所在单位部分职工、部分被害人及家属、新闻记者和当地群众等近百人旁听了庭审。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
2013年4月14日20时10分许,湖南永兴县香梅乡高堰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致7名矿工不幸遇难、直接经济损失达618万元。
检察机关分别对煤矿法人代表、实际投资人谢某、矿长李甲、总经理钟某、总工程师王某、防突副矿长曾某、生产副矿长黄某、安全副矿长肖某、副总工程师廖某、值班长李乙、安监员李丙、煤管所所长陈乙、原香梅乡副乡长、企业办主任陈甲、原煤炭局矿山救护队副队长张某等13名被告人提出指控。
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如下:
永兴县香梅乡高堰煤矿是湖南利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三个煤矿之一,于2013年3月1日取得复工通知书,允许复工维修作业。高堰煤矿取得复工通知书后,被告人谢某作为煤矿的实际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明知高堰煤矿通风系统不完善,瓦斯检查员等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存在安全隐患、未取得复产通知、组织原煤生产不被允许,仍要求公司总经理钟某、总工程师王某督促矿长李甲等人违法组织原煤生产。
被告人钟某、王某、李甲、李乙等人明知煤矿存在“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90水平南翼通风系统不完善、风量太小等重大安全隐患,瓦斯检查员等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不但没有督促煤矿整改安全隐患,反而根据谢某的要求,指示煤矿违法组织原煤生产,并违规拆除-90水平南翼“4.14”事故工作面密闭,违法组织掘进作业。
被告人王某、廖某在明知高堰煤矿是高瓦斯突出矿井,在煤矿组织人员到-90水平南翼进行施工之前,没有组织对新水平开采区域瓦斯地质分析和进行煤层瓦斯参数测定,没有组织绘制矿井瓦斯地质图,没有编制事故工作面区域或局部防突措施及作业规程,并组织或督促组织作业人员在施工前学习施工作业规程和揭煤专项防突设计。
被告人黄某、肖某、曾某在明知高堰煤矿存在“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90水平南翼通风系统不完善、风量太小等重大安全隐患,没有督促组织人员整改,反而违法组织原煤生产;在-90水平南翼事故工作面施工前,没有督促组织作业人员学习施工作业规程和揭煤专项防突设计;揭煤前没有安排实施区域防突设施,没有安排对待揭煤层突出危险性做最后验证,揭煤及过煤门过程中没有安排实施局部防突措施。
检察机关认为,上述9名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了“4.14”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丙系永兴县煤炭局派驻高堰煤矿的驻矿安监员,负责对高堰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监管。其违规兼任煤矿机电副矿长,带班下井作业,并每月在煤矿领取5000元工资。李丙明知高堰煤矿采矿许可证过期,矿长李甲没有矿长资格证、煤矿长期存在安全隐患,不但未督促整改,反而带班进行作业。
被告人陈甲、陈乙作为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4.14”事故发生前,多次带队到高堰煤矿进行安全检查,明知煤矿存在系列安全隐患,仅口头责令煤矿停止作业,但未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到位,放任煤矿进行违法作业。
被告人张某身为永兴县煤炭局黄泥片监管组成员,负责对高堰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在事故发生前,其多次到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应当到而未到-90水平南翼工作面进行检查,轻信矿方所报的虚假情况;明知煤矿存在上述安全隐患,未督促整改到位。2013年3月6日,永兴县煤炭局决定对高堰煤矿停产整顿,被告人张某未将停产整顿文书送达。
检察机关认为,上述4名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和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最终导致了“4.14”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应以玩忽职守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当日,13名被告人的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所在单位部分职工、部分被害人及家属、新闻记者和当地群众等近百人旁听了庭审。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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