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为无责方赔偿 后向致害人追偿获支持
2013-10-31 08:58:07
中国法院网讯 (杨岱洲 苏彩) 买保险是为了规避风险,减少损失,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责任人的责任。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的黄某以为买了交强险就万事大吉,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到保险公司身上,被对方保险公司行使代为追偿权,终归还原“谁过错谁‘买单’”的公平状态。近日,广西横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告华安保险公司已向刘某垫付的赔偿金407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横县支公司赔付2000元,黄某赔付2071元。
2012年4月22日,黄某驾驶其车在南宁市安吉大道与刘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及其车辆交强险承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横县支公司没有主动办理相关理赔事宜,经刘某车辆所投保交强险的华安保险公司对刘某的车辆定损后,赔付刘某4071元。刘某同意由华安保险公司代为向黄某追偿。黄某认为刘某既然买了保险,且保险公司已赔偿给刘某,华安保险公司不应再要求其进行赔偿,且要赔偿也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横县支公司赔偿,而不是其本人。由于黄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横县支公司不履行赔偿义务,没有责任反而“买单”的华安保险公司将黄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横县支公司诉至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车辆的损失应由黄某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横县支公司作为黄某车辆交强险的承保人,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刘某车辆的损失作出赔偿。在事故发生后,华安保险公司已向刘某赔偿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华安保险公司取得了对黄某的代位求偿权,有权向黄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横县支公司主张赔偿车辆损失。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2年4月22日,黄某驾驶其车在南宁市安吉大道与刘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及其车辆交强险承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横县支公司没有主动办理相关理赔事宜,经刘某车辆所投保交强险的华安保险公司对刘某的车辆定损后,赔付刘某4071元。刘某同意由华安保险公司代为向黄某追偿。黄某认为刘某既然买了保险,且保险公司已赔偿给刘某,华安保险公司不应再要求其进行赔偿,且要赔偿也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横县支公司赔偿,而不是其本人。由于黄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横县支公司不履行赔偿义务,没有责任反而“买单”的华安保险公司将黄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横县支公司诉至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车辆的损失应由黄某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横县支公司作为黄某车辆交强险的承保人,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刘某车辆的损失作出赔偿。在事故发生后,华安保险公司已向刘某赔偿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华安保险公司取得了对黄某的代位求偿权,有权向黄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横县支公司主张赔偿车辆损失。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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