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系统法制建设面临新要求
不属出资人职责审批核准将清理
2013-10-21 11:21:01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辛红
  记者10月20日从全国国资监管政策法规暨指导监督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国务院国资委今后将深化完善重点业务领域立法,探索分类监管,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着力加强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以及规范董事会建设等方面的立法。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表示,当前加强国资监管政策法规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国有企业自身的改革调整已进入“深水区”,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亟需从政策法律层面寻求新的突破。而在监管体制上,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仍比较突出。

  他说,今后国资监管政策法规的工作重点要从注重国资监管制度创设向推动制度体系化、提高制度执行力转变,由注重法律审核把关向全面推进法治机构建设提升,由注重指导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向对标国际先进企业、全面提高法制工作水平迈进。

  按照要求,今后的国资监管政策法规的重点任务是要以加快综合性立法为核心完善国资监管法规体系。其中包括,继续建议修改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条款,加快起草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配套行政法规,积极推动地方综合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等。

  同时,要以全面启动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为抓手,推动企业法制建设再上新台阶。

  据悉,目前省级国资委监管的906户出资企业中,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占81%,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53%,重要规章制度、经营决策、经济合同法律审核(以下简称三项法律审核)比例分别为80%、94%、85%。

  黄淑和说,今后三年省属国有重点企业要全面设立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要达到70%以上;三项法律审核率要实现100%;企业法制工作要与央企、国际先进企业对标。

  此外,国务院国资委还将加强国企涉外议题研究应对,指导企业抓紧建立健全境外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黄淑和说,国资委自身也要以法制机构建设为目标,大力提高依法行权履责的水平。要及时清理取消不属于出资人职责和面上监管职责范围的审批核准事项,进一步清理出资人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企业与市场的关系,在法定框架内履行出资人职责,增强国资委重大决策的合法性。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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