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创举(下)
——纪念地方人大设立30周年
2009-08-07 10:24: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宜中
  广东人大首开立法听证先河

  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当年8月2日公布施行。可是《条例》实施6年来,由于对有些行为规范得不够具体,一些地区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不多,建设单位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招标发包,或者在招标时弄虚作假。《条例》对此缺乏必要和有效的规制手段。广东建设市场秩序混乱局面并未得到有效转变。

  1999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条例》进行较大规模的修订,并决定由广东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建环资委)负责征求公众意见。当年8月30日,广东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分别在《南方日报》和《羊城晚报》上刊登了公开举行立法听证会的消息,并公布了听证的内容,将听证会时间、地点、内容、报名方法、报名电话等信息予以公开。公开举行听证会的消息见报后,短短的几天里,报名在听证会上发言的就有30人,还有30多人报名参加旁听。众多的报名者中,包括律师、建筑业从业人员、专家、学者、在校大学生、外国领事馆官员等。听证会也吸引了新闻界的关注,据了解,当时共有28家新闻单位要求采访报道,其中包括新华社、中新社、《人民日报》等多家媒体,以及香港《大公报》、香港《文汇报》、《澳门日报》、美国远东经济论坛等境外新闻媒体。

  当年9月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厅早早坐满了来参加听证会的人士。在听证人席就座的有时任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朱森林等,也有被安排在发言人席位两旁的20名听证会参加者及40多名旁听者。正方认为,交易中心是由政府批准成立的服务性机构,肩负着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行为、遏制产生腐败的重任。为充分发挥交易中心的职能作用,在《条例》中明确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是十分必要的。而反方认为,交易中心由政府设立,由建设部门监督,难免有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之嫌,难保公平。双方针锋相对,还就招标发包范围(种类和规模标准)、招标限额过高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听证会一直持续到12点。会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对本次立法听证会的内容及听证人的发言记录进行了研究整理,并编写成共47页的听证报告书,作为审议《条例》修订草案的参阅资料提交给常委会会议。

  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听证会上的意见,有不少被采纳。2000年3月15日,首次立法听证会仅过半年,第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将听证会这一立法程序予以确认。作为新中国的第一次立法听证,1999年广东的这次尝试,为此后的立法听证会提供了一个范本,随后上海、河北、浙江、湖南、天津、山西、四川等省级人大常委会也纷纷实行立法听证会制度,也基本上都是按这次的听证程序来进行的。作为副省级城市,深圳市人大也从中吸取了经验,通过了《深圳市人大听证会条例》。

  中国式民主的最佳诠释

  30年过去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设立,使民众在地方人大闭会期间,通过人大常委会来管理地方事务成为可能,能有效行使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用影响巨大而深远的成就,为中国式民主作了最佳诠释:我国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近8000件,其中90%以上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省级人大常委会共进行了3400余次执法检查……

  1980年4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上,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彭真第一次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职权作出重要概括: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制定地方性法规、邀请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执法检查制度化……。30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依法履行各项职权,创新性地开展立法、监督工作,有效行使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通过大量丰富而生动的民主法治实践,开创了地方人大工作的崭新局面。1979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了3部地方性法规,这是我们国家最早制定的地方性法规。1980年4月8日,各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的首次。列席会议可以发言,参加讨论,反映地方的情况和意见。1982年12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组织法明确规定了这一列席制度。现在,地方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普遍邀请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

  1980年4月28日,黑龙江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同委员和人民代表的联系制度(试行稿)》,明确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会议,按照会议内容,可邀请部分有这方面工作经验或专门知识的代表列席。”1982年12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1985年8月,山东潍坊市人大常委会邀请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这是最早的公民旁听实践。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实行了这项制度,实行公民旁听制度的市、县级人大常委会更加普遍。

  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1986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选举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主任、秘书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10至1/5。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出了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和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根据有关法律和有关决议的规定,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集省级立法权和经济特区立法权于一身。1990年2月,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海南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规定》,并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经济特区法规。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代表法,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等工作作出规定。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六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授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此前,在1989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国务院提请“授权”的议案时意见不统一,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问题作出决定。1994年和1996年,全国人大分别授予厦门、汕头和珠海经济特区立法权。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包括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等级和适用问题等。

  2000年10月,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了《关于加强执法检查的决定》,规定执法检查项目确定要直接听取市民的意见。2002年2月7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当年立法项目。这是地方人大常委会首次就当年立法项目向公众征求意见,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将作为今后立法项目选择的依据和参考。2003年9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就2003—2007年的5年立法规划,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要求立法建议项目应尽可能明确法规名称、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主要内容等。2005年12月,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全部设立了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使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008年1月1日,新修改的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规则实施。最引人注目的是,甘肃省公民个人不仅可以提出立法建议项目,还可以参与起草法规草案。新一轮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正在各地进行。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2001年2月,辽宁省沈阳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该市中级法院工作报告未被通过,2000年沈阳市发生的一系列腐败案是代表们对法院报告不满意的主要原因。这是我国人大有史以来,法院工作报告首次被人大否决。同年3月27日,沈阳市中级法院院长贾永祥被撤职。8月9日,沈阳市人大加开了一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整改情况和2001年工作安排的报告》。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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