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创举(上)
——纪念地方人大设立30周年
2009-08-07 10:20:4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宜中
  编者按 

  1979年7月1日,一个新中国具有里程碑式的日子——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修改后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8月14日,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首先在全国成立。当年全国就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常务委员会。这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健全地方政权体制的重大举措,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次重大发展和完善。30年弹指一挥间,为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分二期刊出专文以飨读者。

  王汉斌,一位在国内外著名的人士,他曾担任过我国第七、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副委员长,如今已经83岁高龄。回忆起新中国设立地方人大30年的历程,他认为30年的实践证明,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是个创举,它保证了全国各族人民在依法实行民主选举的基础上,更加有效地实现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保证了国家机关合理分工、协调一致地高效运转,从而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观念意识从最基层得到了深入,组织方式从最基础得到了保证,职能作用从最日常得到了发挥,人民民主的政治权力从最根本上得到了保障。

  他深情地回忆:“当时邓小平同志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位老人大的话引领我们走进了中国人大这特殊的30年历程。

  邓小平同意的第三方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文化大革命”无法无天的惨痛教训,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当时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为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由于1954年宪法规定,地方人大闭会期间,由人民委员会行使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的双重职能。这主要借鉴了苏联东欧议行合一体制的模式,当时在地方人大并未设立常委会。对人民委员会的双重职能,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的彭真同志提出质疑:议行合一的体制不利于人大对政府的监督,也不利于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或者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案。“文化大革命”中将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职能均归属到革命委员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如何处理革命委员会,中央领导们的普遍意见是废除这一机构,恢复人民委员会,将革命委员会的权力交由人民委员会承担。但这样做,仍然无法解决议行合一的老难题,不少同志提出要成立地方人大常委会。当时,彭真同志在写给胡耀邦同志的报告中,明确提出在地方组织法中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的设想。最终,解决这个问题是通过修改宪法得以实现的。

  当时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的彭真向中央写报告,提出三个方案:一、用立法手段把革命委员会体制固定下来。这样做不赞成的人可能很多。二、取消革命委员会,恢复人民委员会。这样做,在名义上虽然取消了革命委员会,但对于扩大人民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一定能有多大实质性的帮助和改进。三、县以上地方人大设常委会,并恢复人民委员会(包括省长、市长、县长等职称),这个方案可能比较好些。小平同志批示:“我赞成第三方案,相应的这次人大只修改宪法这一条,其他不动。这个问题建议在人大会前议一下。”在修改过程中,最初提出的草案是取消革命委员会,恢复人民委员会,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后来于光远提出只作出决议而不对宪法进行修改,势必挑战宪法的权威,应该修改宪法。还有的同志提出不要恢复人民委员会而是恢复人民政府,因为大家都喜欢人民政府这个名称。所以在提交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时改为恢复人民政府不是恢复人民委员会。

  首个省级人大常委会的诞生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后,当年,全国就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常务委员会。8月14日,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首先在全国成立。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区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在拉萨召开,成立了西藏自治区。“正当西藏各族人民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当家做主、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利的时候,却遇上了‘文化大革命’。当时的西藏人大副主任热地回忆说。”西藏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了严重破坏。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不可能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人民代表大会。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提上议事日程。1979年8月14日,西藏自治区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的规定,为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地方政权组织,选举产生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常委会组成人员。当时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共45人,其中藏族27人,占60%。

  据热地记忆,常委会刚设立的时候,怎么开展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当时确实是摸着石头过河,在实践中逐步探索、摸索经验。热地认为: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设立,对于推动西藏民主法制建设,对于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增进民族团结,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维护路产安全,保证物资供应只是一个方面,西藏地处反分裂斗争的前沿阵地,在西藏的反分裂斗争和维护社会稳定中,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的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重要决定决议发挥了重要作用。30年间共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254件,成为维护西藏和平稳定繁荣发展的“保护神”,为了加强公路路产保护,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畅通,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是《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保护奖惩办法》。

  针对1987年9月27日拉萨开始出现的大规模骚乱闹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1月23日作出了《关于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分裂活动的决定》;针对1987年至1989年拉萨不断出现最后演变为打、砸、抢、烧、杀的骚乱闹事的示威游行,1990年5月15日通过了《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针对1995年5月14日,达赖违背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在境外擅自宣布所谓班禅转世灵童的恶劣行径,西藏自治区人大于1995年5月25日作出了《关于坚决反对达赖擅自宣布班禅转世灵童的不法行为的决定》;去年拉萨“3·14”事件之后,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3月29日作出了《关于强烈谴责达赖集团策划煽动极少数分裂主义分子打砸抢烧的罪恶行径,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破坏活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决议》。30年来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在西藏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代表西藏各族人民充分行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当家做主权利,以主人翁姿态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为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增进民族团结,为推动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地方人大被赋予立法权

  各地人大常委会经过30年的实践,成果卓著。立法是人大的首要工作,仅以立法为例,30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近8000件,法工委成了地方人大常委会中最繁忙的工作机构。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多有不同,全国人大的立法很难完全适应各地具体情况,所以,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很有必要。  

  赋予地方人大立法权是由中国国情决定的。按照1954年宪法的规定,只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人大没有立法权。所以,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1982年宪法以及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赋予了省一级、较大的市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而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的立法权如何划分?区别主要是全国人大有专属立法权,即涉及国家主权、公民政治权利等最基本的制度,由全国人大立法。除此而外的事务地方是可以立法的,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直接对同级人大负责,并向同级人大报告工作。地方人大的选举工作,决定地方法院人选、检察院人选等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概括为三个关系:一是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二是选举上的指导关系;三是工作上的联系关系。地方人大常委会也受双重监督。一是它要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二是如果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上级人大常委会有权要求它自行纠正,如果不纠正,可以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对这一点,宪法、地方组织法都有相同的规定。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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