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民维权不当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被判刑
2013-10-15 11:15:19
中国法院网讯 (姚慧芬) 因为俩哥哥认为弟弟的意外死亡是政府建设的排水沟存在质量问题所致,在向政府所要赔偿未果后,与另外两位亲戚一道聚集100余人,将弟弟的尸体抬到政府办公楼一楼大厅停放,致使县委、政府的工作人员无法进行工作。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分别对四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其中,刑罚最重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3年3月5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文、张某伟与张某流三兄弟雇请挖掘机挖基脚建房。当天13时许,三兄弟拿抽水机到挖好的基坑边,由三弟张某流到基坑里抽水作业。在张某流安装水泵过程中,基坑东北向顶部的一市政排水沟及东北边坡发生坍塌,由于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张某流被埋在基坑底。虽及时组织救援,但亦未能挽回张某流的生命。张某文、张某伟认为其弟张某流之死是政府建设的排水沟存在问题导致,经向政府索要赔偿未果后,张某文便组织在现场看守张某流尸体的亲戚及周边群众约100余人将尸体抬至县委、县政府的推拉大门前,后强行爬门将尸体抬进办公楼一楼大厅停放。当尸体抬到一楼门前准备进入大厅时,亲戚张某武让人将尸体举至县委、县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的牌匾下由其照相后,将尸体停放在县委、县人民政府办公楼门前的地上。随后便安排人员搬桌椅、烧香、烧纸、燃放鞭炮、哭闹、喝酒、玩牌等,并将写着“豆腐渣工程、还我弟命来!政府……政府……”的横幅挂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推拉门上,致使当晚在县委、县政府办公的工作人员无法进行工作,其间有关部门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多次劝说均无果,直至第二天六时许,公安机关将四名被告人强制带离现场。
乐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文聚集多人,张某伟、张某武、张某有积极参加,强行将尸体抬入县委、县人民政府办公院内长时间停放,以达到获得巨额赔偿的目的,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应予惩罚。为此,针对上述被告人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的不同法院依法作出了相应判决。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未上诉。
2013年3月5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文、张某伟与张某流三兄弟雇请挖掘机挖基脚建房。当天13时许,三兄弟拿抽水机到挖好的基坑边,由三弟张某流到基坑里抽水作业。在张某流安装水泵过程中,基坑东北向顶部的一市政排水沟及东北边坡发生坍塌,由于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张某流被埋在基坑底。虽及时组织救援,但亦未能挽回张某流的生命。张某文、张某伟认为其弟张某流之死是政府建设的排水沟存在问题导致,经向政府索要赔偿未果后,张某文便组织在现场看守张某流尸体的亲戚及周边群众约100余人将尸体抬至县委、县政府的推拉大门前,后强行爬门将尸体抬进办公楼一楼大厅停放。当尸体抬到一楼门前准备进入大厅时,亲戚张某武让人将尸体举至县委、县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的牌匾下由其照相后,将尸体停放在县委、县人民政府办公楼门前的地上。随后便安排人员搬桌椅、烧香、烧纸、燃放鞭炮、哭闹、喝酒、玩牌等,并将写着“豆腐渣工程、还我弟命来!政府……政府……”的横幅挂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推拉门上,致使当晚在县委、县政府办公的工作人员无法进行工作,其间有关部门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多次劝说均无果,直至第二天六时许,公安机关将四名被告人强制带离现场。
乐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文聚集多人,张某伟、张某武、张某有积极参加,强行将尸体抬入县委、县人民政府办公院内长时间停放,以达到获得巨额赔偿的目的,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应予惩罚。为此,针对上述被告人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的不同法院依法作出了相应判决。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未上诉。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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