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康广海) 近年来,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以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为总抓手,逐步实现了由被动公开向主动公开、由内部公开向外部公开、由选择公开向全面公开、由形式公开向实质公开的全方位和多角度的公开和开放,促进了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近日,在山东全省法院司法公开现场推进会暨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汶上法院被命名为全省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坚持立案公开 探索庭审公开。2005年在全市法院率先建立诉讼服务中心,实行柜台式立案服务。将立案条件、立案流程、诉讼费用缴费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与程序等制成展板,公示在立案大厅内;印制诉讼文书格式样本,向当事人提供案件指南、诉讼风险提示等资料;在立案大厅内设立导诉台专人值班接待群众,解答诉讼咨询、提供诉讼指南等工作,引导当事人诉讼;开通了“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老年人维权窗口”,更好地使特殊群体获得司法援助和保护;专门修建了残疾人通道,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向当事人发放印有该院业务庭联系电话及负责人姓名的便民联系卡;做到了当天接状、当天审查、当天立案的“一站式”服务。
探索庭审公开。“除有法定情形外,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即是宪法原则,也是该院审判工作一贯做法。庭审中,对案件程序性事项依法向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公开;通过网站、显示屏等多种媒体刊登庭审公告,便于群众旁听庭审;将案件审限延长、执行中止、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等重要节点事项及时告知当事人,使当事人及时掌握案件审理执行情况,避免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猜疑;对重大、疑难及有示范和教育意义案件,本着“走出去 请进来”的工作思路,通过公示、预约、发放旁听证的方式主动并广泛邀请代表、委员及媒体和群众参加庭审。2007年该院制定了《关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仅2013年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的案件21案256人次;明确了判前释明、判后答疑及公示制度;对部分法庭建成数字化法庭,利用电子监控装置提高庭审公开举证、质证的效果,使庭审过程与科技手段紧密结合,逐步做到了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笔录同步输出显示、数据同步载入服务器的“三同步”,实现案件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视频化。该院还在全市法院系统率先设立了巡回审判点,动员法官开展巡回办案活动,选择典型案件、重大案件到社区、村庄开庭审理,在以案释法、教育群众的同时,增强了庭审透明度。
该院还大力推行执行公开。在网站上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收费标准、执行风险、执行规范、执行程序等信息;制定和完善执行案件告知制度、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制度、执行救助基金发放制度等规章,强化制度规范执行,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将执行案件的立案、送达、强制措施、执行期限以及委托评估、款物发放、鉴定等纳入信息系统实施监控,强化监督督促执行,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依托法院执行网,公开被执行人信息包括被执行人基本信息、财产状况、执行标的和法院执行全过程等进行网上公开。重点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裁判文书的行为进行网上或报纸等媒体曝光,利用舆论促使其履行义务,推动一些重大案件的执行。同时强化执行监督机制,主动接受外部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新闻媒体、人民陪审员、基层调解员以及人民检察院监督,参与见证执行过程。
落实文书公开。该院还依托法院网站http://wsxfy.chinacourt.org/等平台全面公开裁判文书,广泛接收公众监督。对裁判理由、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裁决的判断取舍理由做到说理透彻和书写详实,避免判决书“带病上网”。在审判大厅内设置裁判文书公示栏,公开生效的裁判文书,便于群众查阅监督;定期将法律裁判文书制作成册,发至全院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依托法院互联网,设立“裁判文书”栏目,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公示后将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引发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案件的判决书则不予公示外,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案件判决书,由院长亲自把关,有选择地在网上予以公示。
实施审务公开。在立案大厅设立电子查询系统公布法院的基本情况、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审判业务部门审判职能、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将重要审判工作会议、工作报告或者专项报告、重要活动部署、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重要研究成果、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等以法院简报信息的形式,常年向省内外主流媒体发送予以公开;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检察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切实提高廉洁水平,不断增强司法公信;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公众对院审判庭、荣誉室等进行观摩;坚持法制下乡,坚持普法宣传,为群众提供咨询、解答疑问;积极参与《案例说法》等电视栏目、向《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主要政法报刊媒体编发各类信息;积极推进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改革,建立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
积极探索完善公开听证模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以公开促公正。不断拓展听证公开的案件范围,对侵权损害后果争议较大、赔偿方式或赔偿数额分歧较大、社会各界关注的、涉及案外人重大权益以及当事人要求、法院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及执行案件实行了公开听证,并公告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听证法官、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等。严格听证程序、加大了听证案件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