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自信、共信与公信
2013-10-09 14:45: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顺义频道 | 作者:孙春牛
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项系统工程,非法院一家单打独斗便可实现。于当下而言,迫切需要司法的自信、共信与公信,进行三“信”合一,实现“从自信到共信到公信”,从而形成推动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合力。
当前,司法公信不高、司法权威不彰已成为不争的事实,“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基于对司法公信的高度关注,党的十八大将“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提出要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司法公信成为时下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越来越多的人参与讨论、出谋划策、贡献智慧,这无疑是件值得欣慰的幸事。但需要明确的是,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应当是一项系统工程,并非法院一家单打独斗便可实现,其必须解决司法的自信、共信与公信三个“信”的关系问题,实现“从自信到共信到公信”,从而形成共同提升司法公信的合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首先,需要司法的自信,法院和法官个体的自信是提升司法公信的基础。欲获公信,必先自信。当前司法工作确实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突出表现为司法公正面临质疑、司法权威面临挑战、司法公信亟待提升。“贤者以其昭昭使人昭昭,今以其昏昏使人昭昭”,自信方能赢得他信和公信。作为司法活动重要参与者的法院和法官的自信显得尤为重要,如若缺乏司法的自信,司法的公信将无从谈起。故而,法院和法官对司法必须要有“基本的自信”,要理性、客观、平和地看待司法前进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既不能妄自菲薄、悲观失望,也不能妄自尊大、盲目乐观。自信源于规范,其前提应是行为本身的规范性和无可挑剔。故此,为实现司法的自信,法院和法官要依法独立行使好审判权,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在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能恪守良知、谨小慎微、注重细节、避免偏差,以自身净、自身硬,树立裁判自信,否则极小的失误都可能对司法公信造成极大的伤害,所谓“100-1等于0”的道理正在于此。
其次,需要司法的共信,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信是提升司法公信的关键。司法活动并非法院和法官的独角戏,其中涉及诸多方面,更包括诸多法律共同体,如检察官、律师等职业法律人的参与。实践中,法官和检察官在某些问题的认识上虽然存在一定分歧,但基本的共信还是有的,两者仍保持着基本的尊重和信任。然法官和律师间的共信则相对比较缺乏,突出表现两个职业群体的互不尊重、互不信任,导致共信关系几近丧失,以至于出现两者“互掐”、“互磕”的怪象,损害了各自的职业形象,进而对司法公信造成伤害。对于大多数的公众来说,对司法的信任主要表现为对司法参与者的信任,即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法律人的信任,如若丧失此种信任,司法公信也将不复存在。故而,法律职业共同体必须建立共信,此共信乃是通向司法公信的桥梁和纽带。为实现司法的共信,法律职业共同体应不限于庭审中的分庭抗礼、观点碰撞,亦可在庭审外交流研讨、沟通联络,尤其应增进职业互信,培育共同信仰,以此增加共信的基础和底气,从而牢记使命,携手同行,共同为司法进步贡献力量,以自身行为影响带动社会公众尊重司法裁判、敬重司法权威。这样,司法公信力的生成将会变得水到渠成、自然而然。
再次,需要司法的公信,社会公众的公信是司法产生公信力的必然前提。司法公信是指司法获得公众的尊重、信任与认同,而公信力则指因公信而产生的一种无形的力量,是一种结果,即司法的影响力、权威性和终局性。有了司法的自信和共信,并不一定就能实现司法的公信,但自信和共信的缺失,必将给公信“减分”。司法公信是一种主观评价,看似决定于公众的认知,实则决定于司法行为本身。公众对司法的认知莫过于两条途径:其一是作为当事人参与司法活动,其二是作为“局外人”了解司法活动。作为当事人,其对司法的信任源于其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公平的对待,公正的裁判。对于法院而言,就是要一碗水端平,居中裁判,不偏不倚,注重质量,提高效率,把裁判的理由讲清楚,把法理事理情理说明白,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进而赢得理解信任。而作为普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则要求更为苛刻,希望“司法应当绝对正确、公正无偏”,不允许出现错误,更不能出现冤假错案。以此分析,司法公信的获得将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因为,从数字意义上来说,司法裁判不是自动售货机,实难做到百分百的不出纰漏、没有瑕疵,但我们绝不能因此而放低了要求,更应自我加压,规范言行,该纠错的纠错,该改进的改进,努力追求百分百的完美无瑕。而公众要做的,则是对司法要多一份监督、多一丝关注、多一些包容、多一缕信任,尤其是各类新闻媒体更应发挥监督职能,坚守职业底线,如实报道,正面引导,共同呵护本就脆弱的司法公信的根基。
最后,需要司法的三“信”合一,自信、共信方能促成公信、产生力量。从自信到共信再到公信,绝非单纯文字意义上的差别,更是理念、行动上的差距。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一项系统工程、长期工程,不能毕其功于一役,不能急于求成。但于当下而言,正确处理司法的自信、共信与公信三者的关系无疑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应有之道。
当前,司法公信不高、司法权威不彰已成为不争的事实,“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基于对司法公信的高度关注,党的十八大将“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提出要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司法公信成为时下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越来越多的人参与讨论、出谋划策、贡献智慧,这无疑是件值得欣慰的幸事。但需要明确的是,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应当是一项系统工程,并非法院一家单打独斗便可实现,其必须解决司法的自信、共信与公信三个“信”的关系问题,实现“从自信到共信到公信”,从而形成共同提升司法公信的合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首先,需要司法的自信,法院和法官个体的自信是提升司法公信的基础。欲获公信,必先自信。当前司法工作确实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突出表现为司法公正面临质疑、司法权威面临挑战、司法公信亟待提升。“贤者以其昭昭使人昭昭,今以其昏昏使人昭昭”,自信方能赢得他信和公信。作为司法活动重要参与者的法院和法官的自信显得尤为重要,如若缺乏司法的自信,司法的公信将无从谈起。故而,法院和法官对司法必须要有“基本的自信”,要理性、客观、平和地看待司法前进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既不能妄自菲薄、悲观失望,也不能妄自尊大、盲目乐观。自信源于规范,其前提应是行为本身的规范性和无可挑剔。故此,为实现司法的自信,法院和法官要依法独立行使好审判权,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在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能恪守良知、谨小慎微、注重细节、避免偏差,以自身净、自身硬,树立裁判自信,否则极小的失误都可能对司法公信造成极大的伤害,所谓“100-1等于0”的道理正在于此。
其次,需要司法的共信,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信是提升司法公信的关键。司法活动并非法院和法官的独角戏,其中涉及诸多方面,更包括诸多法律共同体,如检察官、律师等职业法律人的参与。实践中,法官和检察官在某些问题的认识上虽然存在一定分歧,但基本的共信还是有的,两者仍保持着基本的尊重和信任。然法官和律师间的共信则相对比较缺乏,突出表现两个职业群体的互不尊重、互不信任,导致共信关系几近丧失,以至于出现两者“互掐”、“互磕”的怪象,损害了各自的职业形象,进而对司法公信造成伤害。对于大多数的公众来说,对司法的信任主要表现为对司法参与者的信任,即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法律人的信任,如若丧失此种信任,司法公信也将不复存在。故而,法律职业共同体必须建立共信,此共信乃是通向司法公信的桥梁和纽带。为实现司法的共信,法律职业共同体应不限于庭审中的分庭抗礼、观点碰撞,亦可在庭审外交流研讨、沟通联络,尤其应增进职业互信,培育共同信仰,以此增加共信的基础和底气,从而牢记使命,携手同行,共同为司法进步贡献力量,以自身行为影响带动社会公众尊重司法裁判、敬重司法权威。这样,司法公信力的生成将会变得水到渠成、自然而然。
再次,需要司法的公信,社会公众的公信是司法产生公信力的必然前提。司法公信是指司法获得公众的尊重、信任与认同,而公信力则指因公信而产生的一种无形的力量,是一种结果,即司法的影响力、权威性和终局性。有了司法的自信和共信,并不一定就能实现司法的公信,但自信和共信的缺失,必将给公信“减分”。司法公信是一种主观评价,看似决定于公众的认知,实则决定于司法行为本身。公众对司法的认知莫过于两条途径:其一是作为当事人参与司法活动,其二是作为“局外人”了解司法活动。作为当事人,其对司法的信任源于其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公平的对待,公正的裁判。对于法院而言,就是要一碗水端平,居中裁判,不偏不倚,注重质量,提高效率,把裁判的理由讲清楚,把法理事理情理说明白,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进而赢得理解信任。而作为普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则要求更为苛刻,希望“司法应当绝对正确、公正无偏”,不允许出现错误,更不能出现冤假错案。以此分析,司法公信的获得将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因为,从数字意义上来说,司法裁判不是自动售货机,实难做到百分百的不出纰漏、没有瑕疵,但我们绝不能因此而放低了要求,更应自我加压,规范言行,该纠错的纠错,该改进的改进,努力追求百分百的完美无瑕。而公众要做的,则是对司法要多一份监督、多一丝关注、多一些包容、多一缕信任,尤其是各类新闻媒体更应发挥监督职能,坚守职业底线,如实报道,正面引导,共同呵护本就脆弱的司法公信的根基。
最后,需要司法的三“信”合一,自信、共信方能促成公信、产生力量。从自信到共信再到公信,绝非单纯文字意义上的差别,更是理念、行动上的差距。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一项系统工程、长期工程,不能毕其功于一役,不能急于求成。但于当下而言,正确处理司法的自信、共信与公信三者的关系无疑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应有之道。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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