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信力强不强 “体检”见分明
——上海法院出台司法公信力指数调查
2016-11-24 09:45: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卫建萍 邱悦 高佳运
10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指数(试行)》,这是全国首个由法院独立发布的司法公信力指数。
为什么要出台司法公信力指数?这一指数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具有什么积极作用?这一指数能否客观公正地反映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状?能否成为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成效的尺度、标准?……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调查。
六大方面六十一项指标
2016年1月24日,小雨,气温骤降到零下七度,这是上海入冬以来温度最低的一天。顶着冷飕飕的寒风,刘雨修律师来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为他的一位当事人立案。上海三中院诉讼服务中心进门就是安检区域,没有等候的空间,下雨天,等候立案、旁听的人只能冒着严寒撑伞在门外排队。想着手头上的一堆事,再看看眼前的长队,刘雨修焦急地搓着手。好不容易排到了,刘雨修不仅要出示律师证,还要和当事人、旁听人员一同安检,又耗费了一些时间才进了院里。
“当晚我就以律师身份给上海三中院写信建议建立、完善等候区和律师专用通道。没想到,几天后就接到了该院立案庭庭长钱光文的电话,他不仅真诚地表达了歉意,还承诺会采纳我的意见对等候区域进行改造。”刘雨修告诉记者,“6月份,雨棚和律师专用通道建好了,还特地邀请我去参观,这让我真切地感受到了法院工作的高效率以及对律师的尊重。”
钱光文在接受采访时说:“尊重和理解是互相信任、支持的基础。司法公信力代表的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赖、尊重和认可程度。只有获得了公众的理解和信任,法院的公信力才能提高,司法权威和社会正义才能得到彰显。”
谈到上海高院刚刚出台的司法公信力指数,上海高院院长崔亚东指出,上海法院是中央确定的全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之一,担负着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破冰探路的重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把“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要性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要适时开展对司法改革情况的阶段性督察评估工作,建立内部评价、外部评价、目标评价、质效评价四位一体的评估标准体系,以准确反映改革成效及存在的问题,为深入推进改革提供有益参考。上海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启动最早,推进最快,并且率先在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探索出台司法公信力指数,首先是对上海的司法体制改革成效进行检验,进而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这不仅是上海法院的重要使命,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记者了解到,对于法院的审判质效数据评估,上海法院早有一套较为成熟的体系,那么,此次发布的司法公信力指数与审判质效数据评估有何区别呢?对此,上海高院研究室主任、司改办副主任张新向记者介绍,“法院的审判质效数据评估,更多的是从审判管理的角度考察审判工作,关注的是执法办案工作本身,它反映了法院的整体审判工作态势。而司法公信力指数的构建则跳出了法院内部管理的框框,不仅涵盖内容更广,也更偏向于从社会公众角度对司法过程和结果体验、感受和评价。”
记者看到,此次上海高院发布的司法公信力指数共包含6项二级指标,即执法办案、人权保障、司法改革、司法公开、司法为民、司法廉洁六个方面,这六个方面又细化成61项三级指标。在指标的构建上,上海高院从体现司法改革方向、使司法过程和裁判结果具有可信任性的角度,主要选取既能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让人民群众直接感受到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又能体现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指标作为司法公信力指数的重要内容。比如,除了执法办案如审限内结案率、简易程序适用率等体现审判质效的指标,还增加了律师、当事人投诉率和投诉办结率、刑事案件辩护率,以及反映司法公开、司法为民的公开开庭率、庭审直播数、12368平台服务总次数、律师平台服务总次数等与外部评价相关联的指标。
侧重公众体验和感受
“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还是让工作人员代替自己出庭应诉,这不是我们法院自身能够控制的,也不影响法官本身判案结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怎么能够作为指标呢?”在一次调研座谈中,某位法官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是否应纳入指标说出了自己的看法。
这时,上海高院行政庭庭长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司法公信力不仅需要法官公正的判决来维护,也需要全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尊重程度越高,司法的公信力就越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很大程度上也体现了行政机关对司法权威的尊重程度,这也正是对司法公信力真实客观状态的反映。”
在这次调研会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通知的出台,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这一指标的设定增添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于是此项指标被正式纳入司法公信力指数中。
据悉,为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司法公信力状况,形成科学的司法公信力指数,此次上海法院司法公信力指数的制定过程非常严谨,前后共历时近一年。上海高院与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华东理工大学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合作,开展专题调研。
同时,上海高院还先后召开四场调研座谈会,邀请全市法院各审判条线的干警,以及对司法公信力研究已进行过先期探索的几家法院参加,广泛听取意见。上海高院还向全市法院的相关庭室负责人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各部门的意见建议。
在征求意见时,部分法官对“申诉率”“上诉率”作为衡量司法公信力的指标有不同意见,他们认为申诉、上诉是正常的司法程序,并不代表审判上有瑕疵,对司法公信力不会产生影响。对此,全程参与指数制定的上海高院研究室副主任乔亨利解释道,“司法公信力不仅与案件质量有关,更与良好的司法制度有关,申诉权和上诉权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所以‘申诉率’和‘上诉率’的指标主要是从制度上体现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保障情况。另外,申诉和上诉也从客观上反映了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是否信服。”
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孙笑侠则指出:“上海法院的这套司法公信力指数内容既体现司法活动的系统性,又体现司法指数的客观性,既涉及到执法办案、审判管理、司法改革、司法公开、司法廉洁等方方面面,又涵盖了立案、庭审、裁判、执行、信访等审判流程全部环节,采集的数据均是从审判过程中自动留痕生成的数据库中直接提取的,避免了人为的主观价值判断,具有客观真实性。”
“体检”的目的是提升
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司法公信力评估工作已经进行了先期探索。上海一中院委托上海社科院采取内部和外部相结合的方式对该院的司法公信力进行评估,上海二中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分别委托华东理工大学、同济大学等,完全采取外部第三方民意调查问卷的方式来评估司法公信力。这三家法院委托评估的内容各有侧重,有关标准也互有差异,虽然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对司法工作的评价,但是无法反映出上海法院司法公信力状况的全貌。
据了解,在开展司法公信力指数研究工作时,上海高院总结并吸取上述三家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研究经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并结合上海法院实际工作,最终形成了一套适合上海三级法院的标准统一、体系完整、客观科学的指标体系,从而更全面、系统、真实地反映上海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状况。
此次上海高院发布的司法公信力指数增加了反映司法体制改革成效的指标,比如院庭长人均办案数、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配比等。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公正,因此提高司法公信力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义,将体现司法体制改革成效的指标纳入司法公信力指数中,既是结合上海法院实际情况,与时俱进地设定司法公信力指数的有效做法,又可以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继续推进提供有益参考。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此次发布的司法公信力指数更接地气,更具有针对性和引导价值。
为更科学、客观地进行统计,司法公信力指数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评估指数的计算方法,采取多指标综合评价法,通过统计学上的无量纲化的方式,把多个不同统计单位的统计数据转化成无单位化的评价值。在此基础上,科学设定各项指标的权重,既考虑各项指标与司法公信力的关联程度,又考虑不同时期的重点及薄弱环节,通过不同的权重设置,努力发挥对司法公信力的促进作用。
在数据采集方面,由于上海法院的信息化程度较高,审理执行过程中的案件信息能够在审判管理信息系统中全程自动留痕,系统直接生成的数据可直观地反映司法产品的品质。因此,司法公信力指数中的绝大多数指标都可以通过提取审判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自动生成相关指标结果,从而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司法公信力,从而确保司法公信力指标结果的客观公正。
上海高院副院长、司改办主任郭伟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设置一套科学、系统、符合上海法院特点的司法公信力指数,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全市法院将公信力指数中蕴含的公正效率的价值导向要求落实到法院审判和司法改革之中,服务于审判质效工作,不断提升公正司法水平;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进一步增进对司法的了解、认同、信赖和监督,提高法律信仰,最终促进司法公信力全面提升。”
据了解,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重要讲话以及周强院长关于加强司法智库建设的要求,上海高院以大数据信息技术为依托,整合上海市三级法院司法智力资源,借力上海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研究力量,于2015年底建立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司法智库,有益有力地补充了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类型。上海司法智库成立以来,注重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用,在服务审判工作、服务司法改革、服务决策、服务司法需求、服务经济发展、服务国家战略等方面积极探索,已取得了初步的研究成果。开展司法公信力建设研究,出台司法公信力指数,就是上海司法智库的重要研究成果之一。
为什么要出台司法公信力指数?这一指数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具有什么积极作用?这一指数能否客观公正地反映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状?能否成为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成效的尺度、标准?……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调查。
六大方面六十一项指标
2016年1月24日,小雨,气温骤降到零下七度,这是上海入冬以来温度最低的一天。顶着冷飕飕的寒风,刘雨修律师来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为他的一位当事人立案。上海三中院诉讼服务中心进门就是安检区域,没有等候的空间,下雨天,等候立案、旁听的人只能冒着严寒撑伞在门外排队。想着手头上的一堆事,再看看眼前的长队,刘雨修焦急地搓着手。好不容易排到了,刘雨修不仅要出示律师证,还要和当事人、旁听人员一同安检,又耗费了一些时间才进了院里。
“当晚我就以律师身份给上海三中院写信建议建立、完善等候区和律师专用通道。没想到,几天后就接到了该院立案庭庭长钱光文的电话,他不仅真诚地表达了歉意,还承诺会采纳我的意见对等候区域进行改造。”刘雨修告诉记者,“6月份,雨棚和律师专用通道建好了,还特地邀请我去参观,这让我真切地感受到了法院工作的高效率以及对律师的尊重。”
钱光文在接受采访时说:“尊重和理解是互相信任、支持的基础。司法公信力代表的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赖、尊重和认可程度。只有获得了公众的理解和信任,法院的公信力才能提高,司法权威和社会正义才能得到彰显。”
谈到上海高院刚刚出台的司法公信力指数,上海高院院长崔亚东指出,上海法院是中央确定的全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之一,担负着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破冰探路的重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把“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要性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要适时开展对司法改革情况的阶段性督察评估工作,建立内部评价、外部评价、目标评价、质效评价四位一体的评估标准体系,以准确反映改革成效及存在的问题,为深入推进改革提供有益参考。上海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启动最早,推进最快,并且率先在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探索出台司法公信力指数,首先是对上海的司法体制改革成效进行检验,进而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这不仅是上海法院的重要使命,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记者了解到,对于法院的审判质效数据评估,上海法院早有一套较为成熟的体系,那么,此次发布的司法公信力指数与审判质效数据评估有何区别呢?对此,上海高院研究室主任、司改办副主任张新向记者介绍,“法院的审判质效数据评估,更多的是从审判管理的角度考察审判工作,关注的是执法办案工作本身,它反映了法院的整体审判工作态势。而司法公信力指数的构建则跳出了法院内部管理的框框,不仅涵盖内容更广,也更偏向于从社会公众角度对司法过程和结果体验、感受和评价。”
记者看到,此次上海高院发布的司法公信力指数共包含6项二级指标,即执法办案、人权保障、司法改革、司法公开、司法为民、司法廉洁六个方面,这六个方面又细化成61项三级指标。在指标的构建上,上海高院从体现司法改革方向、使司法过程和裁判结果具有可信任性的角度,主要选取既能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让人民群众直接感受到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又能体现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指标作为司法公信力指数的重要内容。比如,除了执法办案如审限内结案率、简易程序适用率等体现审判质效的指标,还增加了律师、当事人投诉率和投诉办结率、刑事案件辩护率,以及反映司法公开、司法为民的公开开庭率、庭审直播数、12368平台服务总次数、律师平台服务总次数等与外部评价相关联的指标。
侧重公众体验和感受
“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还是让工作人员代替自己出庭应诉,这不是我们法院自身能够控制的,也不影响法官本身判案结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怎么能够作为指标呢?”在一次调研座谈中,某位法官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是否应纳入指标说出了自己的看法。
这时,上海高院行政庭庭长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司法公信力不仅需要法官公正的判决来维护,也需要全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尊重程度越高,司法的公信力就越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很大程度上也体现了行政机关对司法权威的尊重程度,这也正是对司法公信力真实客观状态的反映。”
在这次调研会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通知的出台,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这一指标的设定增添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于是此项指标被正式纳入司法公信力指数中。
据悉,为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司法公信力状况,形成科学的司法公信力指数,此次上海法院司法公信力指数的制定过程非常严谨,前后共历时近一年。上海高院与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华东理工大学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合作,开展专题调研。
同时,上海高院还先后召开四场调研座谈会,邀请全市法院各审判条线的干警,以及对司法公信力研究已进行过先期探索的几家法院参加,广泛听取意见。上海高院还向全市法院的相关庭室负责人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各部门的意见建议。
在征求意见时,部分法官对“申诉率”“上诉率”作为衡量司法公信力的指标有不同意见,他们认为申诉、上诉是正常的司法程序,并不代表审判上有瑕疵,对司法公信力不会产生影响。对此,全程参与指数制定的上海高院研究室副主任乔亨利解释道,“司法公信力不仅与案件质量有关,更与良好的司法制度有关,申诉权和上诉权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所以‘申诉率’和‘上诉率’的指标主要是从制度上体现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保障情况。另外,申诉和上诉也从客观上反映了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是否信服。”
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孙笑侠则指出:“上海法院的这套司法公信力指数内容既体现司法活动的系统性,又体现司法指数的客观性,既涉及到执法办案、审判管理、司法改革、司法公开、司法廉洁等方方面面,又涵盖了立案、庭审、裁判、执行、信访等审判流程全部环节,采集的数据均是从审判过程中自动留痕生成的数据库中直接提取的,避免了人为的主观价值判断,具有客观真实性。”
“体检”的目的是提升
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司法公信力评估工作已经进行了先期探索。上海一中院委托上海社科院采取内部和外部相结合的方式对该院的司法公信力进行评估,上海二中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分别委托华东理工大学、同济大学等,完全采取外部第三方民意调查问卷的方式来评估司法公信力。这三家法院委托评估的内容各有侧重,有关标准也互有差异,虽然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对司法工作的评价,但是无法反映出上海法院司法公信力状况的全貌。
据了解,在开展司法公信力指数研究工作时,上海高院总结并吸取上述三家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研究经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并结合上海法院实际工作,最终形成了一套适合上海三级法院的标准统一、体系完整、客观科学的指标体系,从而更全面、系统、真实地反映上海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状况。
此次上海高院发布的司法公信力指数增加了反映司法体制改革成效的指标,比如院庭长人均办案数、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配比等。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公正,因此提高司法公信力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义,将体现司法体制改革成效的指标纳入司法公信力指数中,既是结合上海法院实际情况,与时俱进地设定司法公信力指数的有效做法,又可以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继续推进提供有益参考。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此次发布的司法公信力指数更接地气,更具有针对性和引导价值。
为更科学、客观地进行统计,司法公信力指数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评估指数的计算方法,采取多指标综合评价法,通过统计学上的无量纲化的方式,把多个不同统计单位的统计数据转化成无单位化的评价值。在此基础上,科学设定各项指标的权重,既考虑各项指标与司法公信力的关联程度,又考虑不同时期的重点及薄弱环节,通过不同的权重设置,努力发挥对司法公信力的促进作用。
在数据采集方面,由于上海法院的信息化程度较高,审理执行过程中的案件信息能够在审判管理信息系统中全程自动留痕,系统直接生成的数据可直观地反映司法产品的品质。因此,司法公信力指数中的绝大多数指标都可以通过提取审判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自动生成相关指标结果,从而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司法公信力,从而确保司法公信力指标结果的客观公正。
上海高院副院长、司改办主任郭伟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设置一套科学、系统、符合上海法院特点的司法公信力指数,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全市法院将公信力指数中蕴含的公正效率的价值导向要求落实到法院审判和司法改革之中,服务于审判质效工作,不断提升公正司法水平;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进一步增进对司法的了解、认同、信赖和监督,提高法律信仰,最终促进司法公信力全面提升。”
据了解,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重要讲话以及周强院长关于加强司法智库建设的要求,上海高院以大数据信息技术为依托,整合上海市三级法院司法智力资源,借力上海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研究力量,于2015年底建立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司法智库,有益有力地补充了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类型。上海司法智库成立以来,注重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用,在服务审判工作、服务司法改革、服务决策、服务司法需求、服务经济发展、服务国家战略等方面积极探索,已取得了初步的研究成果。开展司法公信力建设研究,出台司法公信力指数,就是上海司法智库的重要研究成果之一。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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