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利卤汤内掺罂粟 "黑心"母子领刑受罚
2013-09-29 15:04:06
     中国法院网讯 (祝年玺)  近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郭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二年内,从事经营性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郭某与郭某某系母子关系,两人在泰州市姜堰区经营一家鱼馆,为招揽生意,吸引顾客,获取更高额利润,郭某于2012年夏天起,指使其母亲郭某某在卤汤中掺入罂粟干果制作卤猪蹄冷盘,并以30元一份的价格销售。2012年12月8日,原姜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原姜堰市公安局联合执法检查时,现场扣押卤汤15公斤、卤猪蹄16公斤、罂粟干果及茎干2.75公斤。经鉴定,卤汤及卤猪蹄中含有吗啡等毒害成份。被告人郭某、郭某某于2012年12月8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郭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情况,依法可以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泰州中院依照相关法律条款,法院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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