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狗肉中添加罂粟 个体老板获刑受罚
2013-12-24 15:03:43
中国法院网讯 (夏令贤) 12月23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在熟肉中添加罂粟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禁止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生产、销售熟肉食品。
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在自己家中经营熟肉食加工、销售生意。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在蒸煮预备销售的狗肉时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家中检查出8支罂粟和若干待加工的狗肉。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将国家明令禁止在加工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资罂粟,在自己生产食品中添加、使用,销售给群众非法获利,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刘某在案发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了解到自己的行为将会对消费者造成潜在危害的可能性以后,其对自己的行为非常悔恨,表示彻底悔改,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在自己家中经营熟肉食加工、销售生意。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在蒸煮预备销售的狗肉时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家中检查出8支罂粟和若干待加工的狗肉。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将国家明令禁止在加工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资罂粟,在自己生产食品中添加、使用,销售给群众非法获利,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刘某在案发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了解到自己的行为将会对消费者造成潜在危害的可能性以后,其对自己的行为非常悔恨,表示彻底悔改,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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