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稀老翁娶"小三" 上演老夫少妻离婚闹剧
2013-09-27 14:50:29
中国法院网讯 (冯艳 黎东东) 一位古稀老人本已到了享受天伦之乐的时候,却因喜新厌旧而抛弃了结发妻子,迎娶了“小三”。然而七年过后,这对老夫少妻却上演了离婚、复婚、再离婚的闹剧。最终,身心俱疲的老人通过法律途径为这段婚姻划上了句号。近日,这对“冤家”已在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下分道扬镳。
广西浦北县70岁的李方志已退休多年,可谓衣食无忧、儿孙满堂。然而,2004年一个偶然的机会,李方志认识了年轻貌美的曹惠萍。42岁的曹惠萍虽已是半老徐娘,但却风韵犹存。于是,李方志不顾子女与亲戚朋友的劝阻,与老实本分的妻子闹起了离婚。几经折腾,李方志终于摆脱了结发妻子,继而与曹惠萍走到了一起,两人于2005年8月登记结婚。然而这对老夫少妻婚后的生活并非一帆风顺,双方由于生活琐事常发生矛盾。2012年1月,李方志与曹惠萍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离婚后不久,又于同年6月复婚。复婚后,李方志与曹惠萍均怀疑对方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且对钱物的管理产生较大的分歧,因此常发生口角。为了缓和家庭矛盾,李方志于2012年9月写下一份遗嘱交给曹惠萍,但当曹惠萍提出要李方志到公证处公证时,李方志断然拒绝。为此,双方矛盾进一步增加,之后两人便分居生活。见和好无望,李方志只好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然而,曹惠萍却认为,李方志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有过错,并经常殴打她,不给她和她的女儿地方居住。曹惠萍称,如果李方志补偿她10万元,即同意与李方志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且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查明,李方志与曹惠萍之间没有生育子女,于2004年前均有各自的家庭和子女,各自的子女现均已成年,不需要抚养。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也没有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李方志与曹惠萍年龄相差较大,性格不和,互不信任,经常口角,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双方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经调解,双方无和好的意思表示,曹惠萍要求李方志给予金钱才同意离婚。因此,李方志与曹惠萍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李方志请求与被告曹惠萍离婚,法院予以准许。曹惠萍认为有夫妻共同财产,但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作出了离婚判决。
法官说法:我国对于再婚离婚的财产分割实行婚前财产不平分,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原则,但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因此,离婚时并非所有财产都要平均分配,而仅仅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没有相应的约定,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分割的部分仅仅是结婚后这段时间内的所得。该案中李方志与曹惠萍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因此对曹惠萍分割财产请求法院不予认定。(当事人均为化名)
广西浦北县70岁的李方志已退休多年,可谓衣食无忧、儿孙满堂。然而,2004年一个偶然的机会,李方志认识了年轻貌美的曹惠萍。42岁的曹惠萍虽已是半老徐娘,但却风韵犹存。于是,李方志不顾子女与亲戚朋友的劝阻,与老实本分的妻子闹起了离婚。几经折腾,李方志终于摆脱了结发妻子,继而与曹惠萍走到了一起,两人于2005年8月登记结婚。然而这对老夫少妻婚后的生活并非一帆风顺,双方由于生活琐事常发生矛盾。2012年1月,李方志与曹惠萍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离婚后不久,又于同年6月复婚。复婚后,李方志与曹惠萍均怀疑对方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且对钱物的管理产生较大的分歧,因此常发生口角。为了缓和家庭矛盾,李方志于2012年9月写下一份遗嘱交给曹惠萍,但当曹惠萍提出要李方志到公证处公证时,李方志断然拒绝。为此,双方矛盾进一步增加,之后两人便分居生活。见和好无望,李方志只好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然而,曹惠萍却认为,李方志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有过错,并经常殴打她,不给她和她的女儿地方居住。曹惠萍称,如果李方志补偿她10万元,即同意与李方志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且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查明,李方志与曹惠萍之间没有生育子女,于2004年前均有各自的家庭和子女,各自的子女现均已成年,不需要抚养。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也没有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李方志与曹惠萍年龄相差较大,性格不和,互不信任,经常口角,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双方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经调解,双方无和好的意思表示,曹惠萍要求李方志给予金钱才同意离婚。因此,李方志与曹惠萍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李方志请求与被告曹惠萍离婚,法院予以准许。曹惠萍认为有夫妻共同财产,但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作出了离婚判决。
法官说法:我国对于再婚离婚的财产分割实行婚前财产不平分,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原则,但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因此,离婚时并非所有财产都要平均分配,而仅仅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没有相应的约定,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分割的部分仅仅是结婚后这段时间内的所得。该案中李方志与曹惠萍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因此对曹惠萍分割财产请求法院不予认定。(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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