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网店分割及其相关问题
2014-08-04 15:39: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魏俊山 隋福超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网店这种营销模式以其成本低、易操作等优点得到了诸多创业者的青睐,这也让他们成功淘到了第一桶金。在这些创业者中不乏一些青年夫妻,他们在婚后生活中努力经营自己的网店,因此创造了可观的家庭收入。然而,不是每个人的婚后生活都是一帆风顺,一旦两个人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就会涉及夫妻共同经营网店的分割等相关问题。法律并没有对这些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本文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据现有法律和法理来分析探讨这些问题,希望对审判工作有所裨益。
一、财产保全问题
以淘宝网为例,它采用的是实名认证经营模式,认证者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的方式登录后进行相关操作。买家在网店购物后将货款注入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买家确认收货后支付宝再把货款打入卖家银行账号。离婚析产诉讼中,为了防止认证方通过账号登录后修改密码或者转移资金,另一方也就是非认证方往往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此应该分析情形、分别处理。如果当事人申请冻结对方银行账号,那么只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的相关规定去银行依法冻结即可。如果当事人申请查封网店或者支付宝账号,因为卖家是在淘宝网的网络技术规则下经营网店,所以如何查封还要和淘宝网公司及时沟通协调,究竟是采取监管模式、关闭模式还是其他方式都要根据公平原则视情况而定。监管模式是指收藏该店铺的老客户可以在该店购物交易,但是网络上的新客户无法通过搜索关键词等方式找到该店铺;关闭模式是指完全关闭该店铺,对方除了浏览历史以外不能进行任何操作。需要指出的是,无论哪种方式都要在要在《民事诉讼法》第九章的规制下依法进行。
二、网店实体财产的处理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网店的实体财产主要为两部分:卖家用于交易的存货和账户上的存款。前者是有体物,分割处理只要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适用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可。后者虽为虚拟账户上的财产,但却不是虚拟财产,随时可以等值变现,实质是货币款项,其分割也要适用普通的民事法律,比如婚姻法,此处不再赘述。关于网店实际收入如何认证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一是支付宝流水账本,可以证明营业额;二是进货清单,证明成本;三是雇佣人员及广告宣传开销的单据,这部分花销也可以算到成本里面。但如果网店不是工商登记公司化运作,财务就谈不上规范,也会影响资产收入测算的准确性。
三、网店本身的处理
根据淘宝网的规则,网店只能由实名认证的店主经营,除非有法律规定或司法裁定,且征得淘宝的同意,否则,账户(会员名)和密码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与或继承(与账户相关的财产权益除外)。店主不再经营的网店只能关闭,一个身份信息只能注册一个淘宝店铺。网店如果是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注册的,无论登记何人为店主,则网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关权益和经营收益均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发生债务也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在不违反互联网交易规则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网店的分配方法,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的裁判应当本着尊重注册者、对经营投入更多、经营更有经验的一方优先取得网店的方法分配。网店也可以更名,因为没有得到网店的一方可以得到对方的经济补偿,还可以再开网店,所以这样既不违背婚姻法的规定,也不违背淘宝网制定的规则。同时,由于经营者仍为原经营者中的一人,更名后也不会发生信用度和经营者向分离的情形,不存在对淘宝买家产生误导,也不会影响互联网的网络交易环境。
在实际操作中,网店判给一方如何确定给予另一方的补偿标准呢?笔者认为应当综合考虑网店的年营业额、年收益额以及各方投入比例等因素,参考交易概率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网店的人身依附性问题
在一些案例中,某些当事人认为自己实名注册的网店具有人身依附性,不能转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授刘俊海认为,网店的账户名因为是实名注册确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但经过长期合法经营,网店更具有财产属性,其财产属性大于人身属性。店主注册淘宝店,不是“为注册而注册”,而是为了形成区别于其他商店的一种符号、一个经营品牌。网店存在于虚拟世界,但能给店主带来利润,是一个开展持续经营、取得投资回报的重要商业载体,应该受到现实法律的调整与保护。在离婚析产的时候,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也没有理由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接受《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制。
笔者也认为网店不具有严格的人身依附性,虽然QQ号码、游戏账号和道具、网店等都被统称为虚拟财产,但是网店和他们相比具有更多的“固定”资产性质。因为网店虽然是虚拟的店,但经营者是真实的人,店铺经营也是建立在现实的物流和资金流基础之上,网店的价值也不仅是一个账号,更是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有形和无形资产。在此情况下,当特定的条件出现时,依据法律规定对网店进行更名,除了商业风险或其他不可控因素外并不会造成网店信誉的必然降低时,并不有损实名注册人与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也不有损相关交易秩序。因此如果法院判决对网店更名过户,相关网络公司应该按照法院判决进行有关操作。
另外,如果网店更名将意味着网店信用与经营行为完全分离,司法裁判也需要谨慎处理。但是另一方面,将店铺交由经营者亲属或属意的人继续经营又有利于培育珍视信用的交易环境,有助于网络上百年老铺的建立。
自然人经营者的生离死别也必然牵涉网店的前途与命运,在货物和价款依法进行分割之后,网络空间能否由非经营者取得,以何种方式取得,需要电子商务公司发挥智慧制定更完善的交易规则,也可以考虑电子商务协会制定统一规则,保障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样的问题更考验着立法机关的智慧和力量,互联网时代来临,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类似网店等虚拟财产亟须相关法律的规范和调整。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12年度对于审判实践指导性十大案例,其中就有离异夫妇诉争淘宝网店案例,这就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一、财产保全问题
以淘宝网为例,它采用的是实名认证经营模式,认证者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的方式登录后进行相关操作。买家在网店购物后将货款注入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买家确认收货后支付宝再把货款打入卖家银行账号。离婚析产诉讼中,为了防止认证方通过账号登录后修改密码或者转移资金,另一方也就是非认证方往往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此应该分析情形、分别处理。如果当事人申请冻结对方银行账号,那么只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的相关规定去银行依法冻结即可。如果当事人申请查封网店或者支付宝账号,因为卖家是在淘宝网的网络技术规则下经营网店,所以如何查封还要和淘宝网公司及时沟通协调,究竟是采取监管模式、关闭模式还是其他方式都要根据公平原则视情况而定。监管模式是指收藏该店铺的老客户可以在该店购物交易,但是网络上的新客户无法通过搜索关键词等方式找到该店铺;关闭模式是指完全关闭该店铺,对方除了浏览历史以外不能进行任何操作。需要指出的是,无论哪种方式都要在要在《民事诉讼法》第九章的规制下依法进行。
二、网店实体财产的处理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网店的实体财产主要为两部分:卖家用于交易的存货和账户上的存款。前者是有体物,分割处理只要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适用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可。后者虽为虚拟账户上的财产,但却不是虚拟财产,随时可以等值变现,实质是货币款项,其分割也要适用普通的民事法律,比如婚姻法,此处不再赘述。关于网店实际收入如何认证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一是支付宝流水账本,可以证明营业额;二是进货清单,证明成本;三是雇佣人员及广告宣传开销的单据,这部分花销也可以算到成本里面。但如果网店不是工商登记公司化运作,财务就谈不上规范,也会影响资产收入测算的准确性。
三、网店本身的处理
根据淘宝网的规则,网店只能由实名认证的店主经营,除非有法律规定或司法裁定,且征得淘宝的同意,否则,账户(会员名)和密码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与或继承(与账户相关的财产权益除外)。店主不再经营的网店只能关闭,一个身份信息只能注册一个淘宝店铺。网店如果是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注册的,无论登记何人为店主,则网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关权益和经营收益均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发生债务也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在不违反互联网交易规则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网店的分配方法,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的裁判应当本着尊重注册者、对经营投入更多、经营更有经验的一方优先取得网店的方法分配。网店也可以更名,因为没有得到网店的一方可以得到对方的经济补偿,还可以再开网店,所以这样既不违背婚姻法的规定,也不违背淘宝网制定的规则。同时,由于经营者仍为原经营者中的一人,更名后也不会发生信用度和经营者向分离的情形,不存在对淘宝买家产生误导,也不会影响互联网的网络交易环境。
在实际操作中,网店判给一方如何确定给予另一方的补偿标准呢?笔者认为应当综合考虑网店的年营业额、年收益额以及各方投入比例等因素,参考交易概率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网店的人身依附性问题
在一些案例中,某些当事人认为自己实名注册的网店具有人身依附性,不能转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授刘俊海认为,网店的账户名因为是实名注册确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但经过长期合法经营,网店更具有财产属性,其财产属性大于人身属性。店主注册淘宝店,不是“为注册而注册”,而是为了形成区别于其他商店的一种符号、一个经营品牌。网店存在于虚拟世界,但能给店主带来利润,是一个开展持续经营、取得投资回报的重要商业载体,应该受到现实法律的调整与保护。在离婚析产的时候,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也没有理由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接受《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制。
笔者也认为网店不具有严格的人身依附性,虽然QQ号码、游戏账号和道具、网店等都被统称为虚拟财产,但是网店和他们相比具有更多的“固定”资产性质。因为网店虽然是虚拟的店,但经营者是真实的人,店铺经营也是建立在现实的物流和资金流基础之上,网店的价值也不仅是一个账号,更是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有形和无形资产。在此情况下,当特定的条件出现时,依据法律规定对网店进行更名,除了商业风险或其他不可控因素外并不会造成网店信誉的必然降低时,并不有损实名注册人与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也不有损相关交易秩序。因此如果法院判决对网店更名过户,相关网络公司应该按照法院判决进行有关操作。
另外,如果网店更名将意味着网店信用与经营行为完全分离,司法裁判也需要谨慎处理。但是另一方面,将店铺交由经营者亲属或属意的人继续经营又有利于培育珍视信用的交易环境,有助于网络上百年老铺的建立。
自然人经营者的生离死别也必然牵涉网店的前途与命运,在货物和价款依法进行分割之后,网络空间能否由非经营者取得,以何种方式取得,需要电子商务公司发挥智慧制定更完善的交易规则,也可以考虑电子商务协会制定统一规则,保障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样的问题更考验着立法机关的智慧和力量,互联网时代来临,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类似网店等虚拟财产亟须相关法律的规范和调整。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12年度对于审判实践指导性十大案例,其中就有离异夫妇诉争淘宝网店案例,这就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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