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工商局成被告的背后
2013-09-25 09:50:09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刘立民
王小兰是河北省唐山市人,今年50岁。10年前她收购了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一家村办煤矿,后经过资源整合,她参股成立了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富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能公司),王小兰股份占比为20%。大股东张俊彪,是当地小有名气的煤老板,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公司的董事长。
截至2010年,煤炭行业发展势头良好,据王小兰估算,富能公司资产总值已达40亿元,而就在此时,占比80%的大股东提出增资扩股,王小兰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公司资金充裕,不需要增加投资。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还是出现了,在王小兰拒绝签字并提前函告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情况下,自治区工商局还是为大股东变更了注册登记。工商局在变更过程中,还同时逾越了两家中级法院已经查封王小兰股权的“屏障”。
此后,大股东强行扩股,王小兰的股份从20%降为3.33%,近8亿元的股权缩水至不到2000万元。
三合一 煤矿由小变大
时间回溯到2003年3月,王小兰与准格尔旗柳清梁村村委会签订《煤矿转让协议》,收购该村村办煤矿,成立了华汇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协议还在履行期内,根据国家矿产资源整合政策的要求,2007年,王小兰的煤矿与张俊彪的一座煤矿及当地人李三栓的煤矿进行了“资源整合”。三矿整合成立了富能煤炭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
富能公司开始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是200万元,系三方股东共同出资,其中张俊彪出资120万元,占股60%,李三栓、王小兰各出资40万元,分别占股20%。
不久,李三栓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了张俊彪,这样,富能公司就只剩张俊彪和王小兰两个股东,张占80%,王占20%。此后,公司以10倍的规模增资扩股,公司注册资本达2000万元,其中,张出资1600万元,王小兰出资400万元。
同时,企业由原来年产90万吨的平洞开采煤矿,通过技改,变成了年产120万吨的露天开采煤矿,开采范围12.6平方公里,储量7000万吨。王小兰介绍说,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公司发展成了一座大型矿山企业。其间,公司以矿权作抵押,贷款8000万元,她个人用于技改和企业发展投入2200余万元,但从来未分过红。
中国有句老话:人可以共患难,但难以共富贵。这在富能公司股东的身上也得到了验证。
大股东发难 小股东股权缩水
到了2010年1月,事情出现微妙的变化,王小兰告诉记者,张俊彪以控股股东身份召开股东会,王小兰和她的律师参加会议。会上,张突然提出增加注册资本1亿元的建议,遭到王小兰的坚决反对。
王小兰认为,公司迅猛发展,生产形势很好,且有银行贷款作保障,无需扩大资本本金;同时她担心,张俊彪单方要求增资扩股,并不对整个矿山进行评估审计,无疑稀释了自己的股权,使股份缩水。
股东会未能形成决议,不欢而散。当时,为了万无一失,会后王小兰同律师立即赶赴呼和浩特,到自治区工商局阐明其绝不同意增加注册资本的观点和立场,并递交了律师函,予以备案。律师函再次说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按公司章程规定应经全体股东同意方可进行。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诸如增资扩股这样的重大事项,须经全体股东同意方可施行。2010年4月,在未再次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张俊彪单方修改公司章程,说重大事项可由三分之二股东同意表决解决。王小兰说,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张俊彪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章程修改后,张俊彪拟定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要求股份变更的材料,2010年2月9日,以富能公司的名义,委托代理人到自治区工商局要求进行变更备案登记。
自治区工商局经审查认为,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提交申报的登记变更材料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因此予以拒绝。材料最终被退回,并要求补正。
见自治区工商局不予受理,富能公司于是向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自治区政府责令自治区工商局对其所提要求予以备案登记。
2010年5月21日,自治区法制办以自治区政府的名义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内政复决字[2010]第8号),认定自治区工商局构成行政不作为,“责令自治区工商局履行备案登记的法定职责,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前后不一 自治区工商局成被告
记者注意到,在此后的2010年6月1日、2010年8月27日、2010年9月29日,富能公司的三次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中,均不涉及对2010年1月18日章程修正案的内容。而这三次修改公司章程都是由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公司这一“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一方作出的修改,其依据就是2010年1月18日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对章程第33条的修正。
2010年9月29日,大股东增加注册资本1亿元,并修改公司章程。
经过了这样的股权变更登记后,张俊彪的股权份额变成了96.67%,王小兰的股权份额变成了3.33%。王小兰担心的事情最终出现了。
对于这次的股权变更,王小兰向有关部门举报了张俊彪,她反映张在完成上述工商登记后,很快将1亿元的注册资本全部抽逃了。对此,王小兰的代理律师赵子玉向记者表示,她曾亲眼看到张俊彪抽逃资金的证据,“两张转走注册资金的账单,分别是4000万元和6000万元”。
在向国家工商总局反映自治区工商局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2011年1月29日,王小兰以自治区工商局为被告,富能公司为第三人,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记者了解到,王小兰在富能公司20%的股权早在被缩水之前,已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家法院所查封冻结,而且自治区工商局均收到了两家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并签收了回执。2008年7月,鄂尔多斯中院出具了查封原告20%股权的裁定书,2010年3月17日,唐山中院向被告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注明“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更、质押、抵押、赠与、转移”,但自治区工商局仍准予富能公司增资变更登记。
通过查阅相关法律规定,记者发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问题的答复》(1999年5月27日)第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对股东或投资人在有限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中的股权或投资,人民法院予以冻结的,登记主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暂停办理转让被冻结投资或股权的变更登记。”
在该答复意见之后,国家工商总局又出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股权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36号),规定在协助执行期间,依法冻结的有关股权不得办理变更登记。这表明国家工商总局自始至终的态度是,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尽管如此,2013年3月18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依然判王小兰败诉,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王小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已于8月28日开庭审理,尚未作出判决。
工商局:“不好评判上级机关作出的决定”
根据赛罕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记者看到,本案在庭审中,自治区工商局认为变更登记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之一就来源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富能公司申请变更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备案登记因无王小兰签字,被自治区工商局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数次拒绝受理,但“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复议决定责令我局进行变更和备案登记,我局是依据复议决定核准了富能公司的变更和备案登记申请”。
既然工商局认为富能公司的变更备案登记不合法,那么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就能取代法律吗?工商局有无异议、为什么不坚持到底?为此,2013年9月23日,法治周末记者来到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采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只能按照《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决定执行。”林涛是工商局法规处工作人员,代表工商局参加诉讼,他告诉记者,作为下级,不好评判上级机关作出的决定对错,只能执行。
林涛认为,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时,应当追加王小兰为第三人参与,毕竟该决定关乎王小兰的切身利益,那样王小兰就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对《行政复议决定书》提出异议和诉讼。
然而,王小兰的代理律师赵子玉却给出不同说法:“工商局这是在推脱责任,《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依法履行备案登记的法定职责,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并不是让工商局乱作为,如果所报材料合法齐全,就可以审核通过,反之可退回补正或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记者来到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求证,有关人员称此案还在审理中不便接受采访,主审法官辛宗寿向记者表示,还要等些时间才能作出二审判决。
【原题:本地大股东强行扩股 外地小股东股权遭稀释】
截至2010年,煤炭行业发展势头良好,据王小兰估算,富能公司资产总值已达40亿元,而就在此时,占比80%的大股东提出增资扩股,王小兰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公司资金充裕,不需要增加投资。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还是出现了,在王小兰拒绝签字并提前函告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情况下,自治区工商局还是为大股东变更了注册登记。工商局在变更过程中,还同时逾越了两家中级法院已经查封王小兰股权的“屏障”。
此后,大股东强行扩股,王小兰的股份从20%降为3.33%,近8亿元的股权缩水至不到2000万元。
三合一 煤矿由小变大
时间回溯到2003年3月,王小兰与准格尔旗柳清梁村村委会签订《煤矿转让协议》,收购该村村办煤矿,成立了华汇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协议还在履行期内,根据国家矿产资源整合政策的要求,2007年,王小兰的煤矿与张俊彪的一座煤矿及当地人李三栓的煤矿进行了“资源整合”。三矿整合成立了富能煤炭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
富能公司开始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是200万元,系三方股东共同出资,其中张俊彪出资120万元,占股60%,李三栓、王小兰各出资40万元,分别占股20%。
不久,李三栓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了张俊彪,这样,富能公司就只剩张俊彪和王小兰两个股东,张占80%,王占20%。此后,公司以10倍的规模增资扩股,公司注册资本达2000万元,其中,张出资1600万元,王小兰出资400万元。
同时,企业由原来年产90万吨的平洞开采煤矿,通过技改,变成了年产120万吨的露天开采煤矿,开采范围12.6平方公里,储量7000万吨。王小兰介绍说,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公司发展成了一座大型矿山企业。其间,公司以矿权作抵押,贷款8000万元,她个人用于技改和企业发展投入2200余万元,但从来未分过红。
中国有句老话:人可以共患难,但难以共富贵。这在富能公司股东的身上也得到了验证。
大股东发难 小股东股权缩水
到了2010年1月,事情出现微妙的变化,王小兰告诉记者,张俊彪以控股股东身份召开股东会,王小兰和她的律师参加会议。会上,张突然提出增加注册资本1亿元的建议,遭到王小兰的坚决反对。
王小兰认为,公司迅猛发展,生产形势很好,且有银行贷款作保障,无需扩大资本本金;同时她担心,张俊彪单方要求增资扩股,并不对整个矿山进行评估审计,无疑稀释了自己的股权,使股份缩水。
股东会未能形成决议,不欢而散。当时,为了万无一失,会后王小兰同律师立即赶赴呼和浩特,到自治区工商局阐明其绝不同意增加注册资本的观点和立场,并递交了律师函,予以备案。律师函再次说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按公司章程规定应经全体股东同意方可进行。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诸如增资扩股这样的重大事项,须经全体股东同意方可施行。2010年4月,在未再次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张俊彪单方修改公司章程,说重大事项可由三分之二股东同意表决解决。王小兰说,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张俊彪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章程修改后,张俊彪拟定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要求股份变更的材料,2010年2月9日,以富能公司的名义,委托代理人到自治区工商局要求进行变更备案登记。
自治区工商局经审查认为,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提交申报的登记变更材料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因此予以拒绝。材料最终被退回,并要求补正。
见自治区工商局不予受理,富能公司于是向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自治区政府责令自治区工商局对其所提要求予以备案登记。
2010年5月21日,自治区法制办以自治区政府的名义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内政复决字[2010]第8号),认定自治区工商局构成行政不作为,“责令自治区工商局履行备案登记的法定职责,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前后不一 自治区工商局成被告
记者注意到,在此后的2010年6月1日、2010年8月27日、2010年9月29日,富能公司的三次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中,均不涉及对2010年1月18日章程修正案的内容。而这三次修改公司章程都是由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公司这一“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一方作出的修改,其依据就是2010年1月18日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对章程第33条的修正。
2010年9月29日,大股东增加注册资本1亿元,并修改公司章程。
经过了这样的股权变更登记后,张俊彪的股权份额变成了96.67%,王小兰的股权份额变成了3.33%。王小兰担心的事情最终出现了。
对于这次的股权变更,王小兰向有关部门举报了张俊彪,她反映张在完成上述工商登记后,很快将1亿元的注册资本全部抽逃了。对此,王小兰的代理律师赵子玉向记者表示,她曾亲眼看到张俊彪抽逃资金的证据,“两张转走注册资金的账单,分别是4000万元和6000万元”。
在向国家工商总局反映自治区工商局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2011年1月29日,王小兰以自治区工商局为被告,富能公司为第三人,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记者了解到,王小兰在富能公司20%的股权早在被缩水之前,已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家法院所查封冻结,而且自治区工商局均收到了两家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并签收了回执。2008年7月,鄂尔多斯中院出具了查封原告20%股权的裁定书,2010年3月17日,唐山中院向被告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注明“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更、质押、抵押、赠与、转移”,但自治区工商局仍准予富能公司增资变更登记。
通过查阅相关法律规定,记者发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问题的答复》(1999年5月27日)第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对股东或投资人在有限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中的股权或投资,人民法院予以冻结的,登记主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暂停办理转让被冻结投资或股权的变更登记。”
在该答复意见之后,国家工商总局又出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股权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36号),规定在协助执行期间,依法冻结的有关股权不得办理变更登记。这表明国家工商总局自始至终的态度是,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尽管如此,2013年3月18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依然判王小兰败诉,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王小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已于8月28日开庭审理,尚未作出判决。
工商局:“不好评判上级机关作出的决定”
根据赛罕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记者看到,本案在庭审中,自治区工商局认为变更登记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之一就来源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富能公司申请变更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备案登记因无王小兰签字,被自治区工商局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数次拒绝受理,但“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复议决定责令我局进行变更和备案登记,我局是依据复议决定核准了富能公司的变更和备案登记申请”。
既然工商局认为富能公司的变更备案登记不合法,那么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就能取代法律吗?工商局有无异议、为什么不坚持到底?为此,2013年9月23日,法治周末记者来到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采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只能按照《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决定执行。”林涛是工商局法规处工作人员,代表工商局参加诉讼,他告诉记者,作为下级,不好评判上级机关作出的决定对错,只能执行。
林涛认为,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时,应当追加王小兰为第三人参与,毕竟该决定关乎王小兰的切身利益,那样王小兰就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对《行政复议决定书》提出异议和诉讼。
然而,王小兰的代理律师赵子玉却给出不同说法:“工商局这是在推脱责任,《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依法履行备案登记的法定职责,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并不是让工商局乱作为,如果所报材料合法齐全,就可以审核通过,反之可退回补正或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记者来到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求证,有关人员称此案还在审理中不便接受采访,主审法官辛宗寿向记者表示,还要等些时间才能作出二审判决。
【原题:本地大股东强行扩股 外地小股东股权遭稀释】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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