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明确表示放弃 法院判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
2018-08-23 10:45:19
中国法院网讯 (陈祥玲) 转让股权,公司股东具有优先受偿权,然为何没有得到法院支持?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
某石材公司原股东刘某与宋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刘某将其股权作价转让给宋某,在该公司第三次股东会议上其他股东也表示同意股权转让,但对于该份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其他股东以未就股权转让的价款、方式、债务承担及公司股东之间的其他争议问题等事项书面通知为由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本案中某石材公司的其他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享有优先购买权,但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在召开的三次股东会议上均明确表示同意股权转让,且在股东会议上公司管理人员明确告知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股东会议的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以签名等方式同意转让股权,股东的明示行为对股东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所以其他股东不得再主张优先购买权。
法官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会议上已被告知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后而明示同意转让,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且在知道优先购买权超过三十日未主张权利的,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
某石材公司原股东刘某与宋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刘某将其股权作价转让给宋某,在该公司第三次股东会议上其他股东也表示同意股权转让,但对于该份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其他股东以未就股权转让的价款、方式、债务承担及公司股东之间的其他争议问题等事项书面通知为由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本案中某石材公司的其他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享有优先购买权,但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在召开的三次股东会议上均明确表示同意股权转让,且在股东会议上公司管理人员明确告知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股东会议的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以签名等方式同意转让股权,股东的明示行为对股东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所以其他股东不得再主张优先购买权。
法官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会议上已被告知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后而明示同意转让,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且在知道优先购买权超过三十日未主张权利的,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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