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军人火车站内招摇撞骗 行迹败露现原形
2013-09-23 16:52:00
中国法院网讯 (郑妍) 周某军以谋取钱财为目的,冒充军人在火车站行骗,骗得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700元。9月23日上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这起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上诉案件,并当庭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审对周某军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的判决。
现年37岁的周某军系江西省玉山县农民,小学文化,2000年12月29日曾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今年4月22日16时许,周某军化名杨峰,冒充军人,身着仿冒的07式陆军士兵春秋服,持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在某火车站二楼进站大厅搭识了武警士兵李某,谎称准备接一军一师副政委带新兵到保定学习可以一起上车,并可以帮助李某调动工作,由此取得了李某的信任。之后,周某军以去取火车票所带现金不够,向李某“借款”,周某军拿到李某交给其的2700元钱款后迅速逃离现场。李某及时发现骗局并报案,铁路公安机关5天后在福建南平火车南站将周某军抓获,并将扣押的780元发还被害人李某。
上铁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周某军以谋取钱财为目的,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根据法律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案中,周某军曾经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判过刑,但其不思悔改,以谋取钱财为目的,再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理应依法处罚。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周某军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周某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原判已在量刑中加以体现,给予从轻处罚,周再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上铁中院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现年37岁的周某军系江西省玉山县农民,小学文化,2000年12月29日曾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今年4月22日16时许,周某军化名杨峰,冒充军人,身着仿冒的07式陆军士兵春秋服,持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在某火车站二楼进站大厅搭识了武警士兵李某,谎称准备接一军一师副政委带新兵到保定学习可以一起上车,并可以帮助李某调动工作,由此取得了李某的信任。之后,周某军以去取火车票所带现金不够,向李某“借款”,周某军拿到李某交给其的2700元钱款后迅速逃离现场。李某及时发现骗局并报案,铁路公安机关5天后在福建南平火车南站将周某军抓获,并将扣押的780元发还被害人李某。
上铁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周某军以谋取钱财为目的,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根据法律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案中,周某军曾经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判过刑,但其不思悔改,以谋取钱财为目的,再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理应依法处罚。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周某军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周某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原判已在量刑中加以体现,给予从轻处罚,周再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上铁中院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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