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村委无理拒付旅游款 老结算有效换届不免责
2013-09-16 11:25:23
     中国法院网讯 (潘昕 罗爱萍)  近年来,在村委会换届前夕组织旅游等活动成为较普遍的现象。永安某旅行社因新一届村委拒不支付老村委组织旅游所产生的费用而向法院起诉。近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村委会应支付尚欠的旅行费用。

  2011年7月10日,某村委会为甲方与某旅行社为乙方签订《旅游合同》一份,约定:旅游项目为浙江横店、千岛湖三日游;旅游费用为每人1100元等内容。某村委会原委员范某作为代表在合同落款处签名并交纳了6120元预付款。某旅行社按该旅游合同约定组织某村村民出游并平安返回。2011年8月16日,范某又出具《结算单》一张,内容为:某村赴横店、千岛湖汽车三日游,人数为大人47人,4个小孩,费用合计53420元,已付6120元,剩余47300元。

  永安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旅游合同》合法有效。某旅行社已依约组织某村村民出游并平安返回,某村委会应承担支付相应旅游费用的义务。范某作为时任某村委会委员,其受村委会委托签订合同与出具结算单的行为应属履行职务行为,所生产权利、义务应由某村委会承担,某村委会是否换届属内部问题不影响该主体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某旅行社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诚实信用是传统美德,也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本案中“换届旅游”新一届的村委部分亦参与其中,现因换届时一些小问题产生不愉快而迁怒它人拒付旅游费,实属不该。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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