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站售票厅割喉案宣判 行凶者被判死缓
2013-09-06 09:41:21
中国法院网讯(王鼎) 去年9月,一对男女在北京火车站售票厅内惨遭伤害而身亡。2013年9月5日,经过开庭审理,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根据被告人欧彬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欧彬月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9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欧彬月自称在北京火车站售票厅内听到有人打手机讲到自己家人的名字,担心家人受到伤害,遂至北京站附近一超市内购买厨刀一把。2012年9月6日3时48分许,欧彬月在北京火车站二号售票厅内,用随身携带的厨刀向正躺在地上睡觉的被害人王某颈部猛刺一刀,随后又向正躺在地上睡觉的另一名被害人汪某胸部猛刺数刀,导致二人因急性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欧彬月杀人后逃离现场,后到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朝阳门派出所投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分院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欧彬月的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欧彬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供认。欧彬月的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欧彬月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欧彬月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欧彬月无前科劣迹,且处于社会底层,建议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欧彬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名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京铁路运输分院指控被告人欧彬月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欧彬月的指定辩护人提出欧彬月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自首,且无前科劣迹,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但是对于其提出欧彬月处于社会底层建议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欧彬月所犯故意杀人的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综合该案的具体情节,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不予以立即执行。综合以上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2012年9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欧彬月自称在北京火车站售票厅内听到有人打手机讲到自己家人的名字,担心家人受到伤害,遂至北京站附近一超市内购买厨刀一把。2012年9月6日3时48分许,欧彬月在北京火车站二号售票厅内,用随身携带的厨刀向正躺在地上睡觉的被害人王某颈部猛刺一刀,随后又向正躺在地上睡觉的另一名被害人汪某胸部猛刺数刀,导致二人因急性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欧彬月杀人后逃离现场,后到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朝阳门派出所投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分院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欧彬月的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欧彬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供认。欧彬月的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欧彬月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欧彬月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欧彬月无前科劣迹,且处于社会底层,建议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欧彬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名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京铁路运输分院指控被告人欧彬月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欧彬月的指定辩护人提出欧彬月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自首,且无前科劣迹,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但是对于其提出欧彬月处于社会底层建议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欧彬月所犯故意杀人的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综合该案的具体情节,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不予以立即执行。综合以上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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