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 法院判决按法定继承
2013-09-05 14:42:46
中国法院网讯 (陈铜 陈霞)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因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法院认定遗嘱无效,最终判决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一份遗嘱起风波 众人闹上法院
2011年6月2日,姜大爷去世,留下一套15平方米房屋。面积虽不大,但这套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核心地段的房屋,将面临拆迁,价值相当可观。
姜大爷有三个子女,在料理完老人后事后,三人协商分配该房屋。而就在同时,姜大爷的老伴丁老太,声称有姜大爷的遗嘱,应该遵照遗嘱执行,房屋属于她一个人。
原来,自2011年起,姜大爷已经瘫痪在床,不能行走,也许知道时日无多,他把邻居江某、向某和多年来一起坐诊的刘老中医请到家中。在两位邻居的见证下,刘老代姜大爷书写了遗嘱,内容为:“本人姜某某因年事已高,现写遗嘱如下:本人过世后将本人所有财产及房屋留给丁某某妻子壹人全权处理,与其他人无关。”随后,姜大爷在此遗书上按了手印,同时江某盖章,向某签名。十几天后,姜大爷安然离世。
对于这样一份遗嘱,姜大爷的三个子女当然不满意了,于是,丁老太一纸诉状告上法院。
丁老太非亲妈 遗产背后有故事
上世纪60年代,姜大爷正当青春,小伙儿一个,学过中医,在重庆渝中区白象街跟着师傅问诊拿药,街坊邻里都熟悉他。时间一长,姜大爷认识了傅某,不久二人便喜结连理。三个子女也先后降生,那个年代,一家人过着平淡幸福的生活。
但好景不长,70年代初,在社会环境影响下,姜大爷受到牵连。1976年,他不得已,和妻子走进当时四川省重庆中院,协议离婚。他只要了一张条桌,一个木箱,其余五间房屋和财产全部归女方和小孩所有。
此后,原住宅楼顶加盖了第三层,姜大爷就一直在此居住。1989年底,街道帮他办理了15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
时钟的指针拨到2000年,丁老太进入了姜大爷的生活。由于长期独居,加上晚年中风,患上轻微瘫痪,姜大爷需要人倾诉和照顾。2004年夏天,姜大爷和丁老太登记结婚。
其后的几年,丁老太无微不至地照顾着姜大爷,直到姜大爷去世。
有手印无签名 最终认定遗嘱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遗产房屋系被继承人姜大爷婚前个人财产。姜大爷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被继承人的遗嘱由刘老医生代书,江某和向某二人见证,姜大爷在该遗书上捺印,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条件。从遗书的内容看,姜大爷将财产及房屋留给妻子,加之有见证人的证言加以辅证,可以得出该遗嘱系被继承人姜大爷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丁老太要求按遗嘱继承该房屋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三子女不服,上诉至重庆五中院,要求予以改判。
二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签名,而姜大爷并没有在遗书上签名,仅仅是捺印,因此,该份遗嘱是否因缺乏法定形式条件而无效。
重庆五中院审理后认为,因遗嘱人姜大爷未在遗嘱上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故该遗嘱应为无效,三子女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该房屋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配。法院在综合考虑各继承人对姜大爷生前所尽义务等因素后,最终确定丁老太分得房产的76%份额。
判决后,各方均表示接受。
法官提醒,订立遗嘱是公民处分个人财产的一种方式,可以有效避免继承人之间因分割遗产而引起的纠纷。我国法律对各类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作了相关的规定,公民订立遗嘱一定要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必要的时候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自己对财产的处分是合法有效的。
一份遗嘱起风波 众人闹上法院
2011年6月2日,姜大爷去世,留下一套15平方米房屋。面积虽不大,但这套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核心地段的房屋,将面临拆迁,价值相当可观。
姜大爷有三个子女,在料理完老人后事后,三人协商分配该房屋。而就在同时,姜大爷的老伴丁老太,声称有姜大爷的遗嘱,应该遵照遗嘱执行,房屋属于她一个人。
原来,自2011年起,姜大爷已经瘫痪在床,不能行走,也许知道时日无多,他把邻居江某、向某和多年来一起坐诊的刘老中医请到家中。在两位邻居的见证下,刘老代姜大爷书写了遗嘱,内容为:“本人姜某某因年事已高,现写遗嘱如下:本人过世后将本人所有财产及房屋留给丁某某妻子壹人全权处理,与其他人无关。”随后,姜大爷在此遗书上按了手印,同时江某盖章,向某签名。十几天后,姜大爷安然离世。
对于这样一份遗嘱,姜大爷的三个子女当然不满意了,于是,丁老太一纸诉状告上法院。
丁老太非亲妈 遗产背后有故事
上世纪60年代,姜大爷正当青春,小伙儿一个,学过中医,在重庆渝中区白象街跟着师傅问诊拿药,街坊邻里都熟悉他。时间一长,姜大爷认识了傅某,不久二人便喜结连理。三个子女也先后降生,那个年代,一家人过着平淡幸福的生活。
但好景不长,70年代初,在社会环境影响下,姜大爷受到牵连。1976年,他不得已,和妻子走进当时四川省重庆中院,协议离婚。他只要了一张条桌,一个木箱,其余五间房屋和财产全部归女方和小孩所有。
此后,原住宅楼顶加盖了第三层,姜大爷就一直在此居住。1989年底,街道帮他办理了15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
时钟的指针拨到2000年,丁老太进入了姜大爷的生活。由于长期独居,加上晚年中风,患上轻微瘫痪,姜大爷需要人倾诉和照顾。2004年夏天,姜大爷和丁老太登记结婚。
其后的几年,丁老太无微不至地照顾着姜大爷,直到姜大爷去世。
有手印无签名 最终认定遗嘱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遗产房屋系被继承人姜大爷婚前个人财产。姜大爷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被继承人的遗嘱由刘老医生代书,江某和向某二人见证,姜大爷在该遗书上捺印,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条件。从遗书的内容看,姜大爷将财产及房屋留给妻子,加之有见证人的证言加以辅证,可以得出该遗嘱系被继承人姜大爷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丁老太要求按遗嘱继承该房屋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三子女不服,上诉至重庆五中院,要求予以改判。
二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签名,而姜大爷并没有在遗书上签名,仅仅是捺印,因此,该份遗嘱是否因缺乏法定形式条件而无效。
重庆五中院审理后认为,因遗嘱人姜大爷未在遗嘱上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故该遗嘱应为无效,三子女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该房屋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配。法院在综合考虑各继承人对姜大爷生前所尽义务等因素后,最终确定丁老太分得房产的76%份额。
判决后,各方均表示接受。
法官提醒,订立遗嘱是公民处分个人财产的一种方式,可以有效避免继承人之间因分割遗产而引起的纠纷。我国法律对各类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作了相关的规定,公民订立遗嘱一定要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必要的时候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自己对财产的处分是合法有效的。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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