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达被诉欠款一案当庭调解 双方握手言和
2013-09-03 10:57:11
     中国法院网讯 (文海宣)  因未按期偿还借款,北京龙潭湖体育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知名导演、演员、主持人英达诉至法院,要求英达清偿借款5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日前,双方当事人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签收调解书。

  原告龙潭湖公司诉称,2013年1月14日,公司与英达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英达因注册天英影视公司的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为止,借款期限届满后英达必须向原告偿还全部借款。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公司即将上述借款一次性汇入英达指定的账户,履行了发放借款的义务。但是,自借款期限届满至今,英达未向公司偿还任何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原告龙潭湖公司认为,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英达取得提供的借款后,未按约定偿还,致使该案纠纷发生。对此,英达依法除应当及时偿还借款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庭审中,英达对原告起诉的欠款事实表示认可,并同意支付欠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考虑到双方在开庭前已有和解意向,并已经初步达成和解协议,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当庭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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