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拒绝履行义务 法院扣划工资“分期还款”
2013-08-27 10:53:37
     中国法院网讯 (杨永瑶)  2013年8月26日,广西乐业县人民法院下达扣留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扣留被执行人王某在乐业县财政局的工资收入每月1500元至满40000元本息。

  乐业法院依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乐业县某中学教师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立即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置若罔闻,拒绝履行。

  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莫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但被执行人身为教师,每月有固定工资。依法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于是法院遂决定作出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款执行裁定书。为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必需费用,酌定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各1500元工资至扣满4万元本金和利息。将扣留工资款及利息抵偿欠申请执行人借款。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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