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女童溺死井中 村小组疏于管理遭索赔
2013-07-09 08:59: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新干频道 | 作者:李斌
蒋思思是个留守女童,父母均在外打工。一次玩耍中,蒋思思意外溺死在江西省顺化村小组的水井里,蒋思思的父母起诉该村索赔。7月8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顺化村小组赔偿原告蒋大顺和周晓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54867元中的30973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40973元。
原告蒋大顺与周晓梅系夫妻关系,该案事故发生时均在外地打工。2012年8月19日晚上8点多钟,原告蒋大顺和周晓梅不满5周岁的女儿蒋思思由奶奶带往事发水井旁的一个亲戚家看电视,随后她的奶奶返回家中照看另一小孩,不久受害人蒋思思独自外出,不慎落入该井中溺水身亡。该事发水井系被告顺化村小组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左右为本村群众生活用水所需而在当时村庄入口处挖掘的,该村村民一直使用此水井至今。事发时水井圈高为37公分,井圈直径87公分,该水井多年来在实际使用中曾发生过小孩落井事件,但未酿成伤亡事故。水井自建成以来状况一直未有变化,但水井周围村民居住、行路、使用环境等发生较大变化。受害人蒋思思落水死亡后,双方就赔偿问题经协商不成,为此,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顺化村小组向二原告赔偿女儿蒋思思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合计92920元及精神抚慰金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蒋思思在晚上外出玩耍导致落井溺水身亡事故的发生,主要责任在于其监护人未尽到足够监护责任所致,故对该事故的损害后果,受害人蒋思思的监护人即蒋思思的父母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顺化村小组作为事故水井的所有者,对该水井的日常使用、维护等代表全体村民具有管理义务和责任。被告因对该水井的使用长期疏于管理,在该水井曾多次发生溺水事件情况下依然未采取适当警示和防范措施,未尽到足够的安全管理义务,对该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为此,新干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原告蒋大顺与周晓梅系夫妻关系,该案事故发生时均在外地打工。2012年8月19日晚上8点多钟,原告蒋大顺和周晓梅不满5周岁的女儿蒋思思由奶奶带往事发水井旁的一个亲戚家看电视,随后她的奶奶返回家中照看另一小孩,不久受害人蒋思思独自外出,不慎落入该井中溺水身亡。该事发水井系被告顺化村小组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左右为本村群众生活用水所需而在当时村庄入口处挖掘的,该村村民一直使用此水井至今。事发时水井圈高为37公分,井圈直径87公分,该水井多年来在实际使用中曾发生过小孩落井事件,但未酿成伤亡事故。水井自建成以来状况一直未有变化,但水井周围村民居住、行路、使用环境等发生较大变化。受害人蒋思思落水死亡后,双方就赔偿问题经协商不成,为此,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顺化村小组向二原告赔偿女儿蒋思思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合计92920元及精神抚慰金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蒋思思在晚上外出玩耍导致落井溺水身亡事故的发生,主要责任在于其监护人未尽到足够监护责任所致,故对该事故的损害后果,受害人蒋思思的监护人即蒋思思的父母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顺化村小组作为事故水井的所有者,对该水井的日常使用、维护等代表全体村民具有管理义务和责任。被告因对该水井的使用长期疏于管理,在该水井曾多次发生溺水事件情况下依然未采取适当警示和防范措施,未尽到足够的安全管理义务,对该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为此,新干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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