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跌入窨井致骨折 物管公司需担责
2013-12-28 10:12:0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魏杰 顾鲁晓
徐某在小区内擦洗车辆的过程中,因窨井盖损坏不稳固,不慎跌入窨井而致五根肋骨骨折,日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决小区所在的物业服务公司赔偿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4600余元。
徐某系重庆市江北区某小区业主。2012年7月,该小区业委会与大唐物业公司(化名)签订合同,约定该小区物业服务由大唐物业公司提供。合同约定大唐物业服务公司应按养护计划和操作规程,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险情及时排除。
2013年4月的一个晚上,徐某在小区内擦洗车辆时,因窨井盖损坏不稳固,不慎跌入窨井而致使其受伤,徐某认为,大唐物业服务公司对小区的安全重视不够,没有对已出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或采取设置警示标识、防护栏等必要防范措施,导致自己跌入窨井而受伤,大唐物业服务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一纸诉状将大唐物业服务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业主委员会与大唐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大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共用设备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负有维修、养护和管理的责任。故对于窨井盖的常年使用导致的损坏,被告负有维修、养护和管理的责任。被告在明知窨井盖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并未及时维修,也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存在明显的过错和管理瑕疵,致使原告受伤,故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徐某系重庆市江北区某小区业主。2012年7月,该小区业委会与大唐物业公司(化名)签订合同,约定该小区物业服务由大唐物业公司提供。合同约定大唐物业服务公司应按养护计划和操作规程,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险情及时排除。
2013年4月的一个晚上,徐某在小区内擦洗车辆时,因窨井盖损坏不稳固,不慎跌入窨井而致使其受伤,徐某认为,大唐物业服务公司对小区的安全重视不够,没有对已出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或采取设置警示标识、防护栏等必要防范措施,导致自己跌入窨井而受伤,大唐物业服务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一纸诉状将大唐物业服务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业主委员会与大唐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大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共用设备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负有维修、养护和管理的责任。故对于窨井盖的常年使用导致的损坏,被告负有维修、养护和管理的责任。被告在明知窨井盖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并未及时维修,也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存在明显的过错和管理瑕疵,致使原告受伤,故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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