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案件执行后产生新的妨害行为如何处理
2013-06-03 09:25: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余成群
  一、基本案情

  家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的张某和王某同住一个大院,两家相邻,王某住在院子的外侧,张某住在院子的内侧。但是王某在两家共同的通道上见了一堵围墙,致使张某本来可以进入院子的车辆无法进入。张某多次找到王某要求其拆除围墙,保证其车辆的正常出入,但是王某拒绝拆除围墙。后张某诉至门头沟法院,要求王某拆除围墙,恢复通道的正常使用。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立即拆除围墙、恢复通道。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王某未按照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后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但未能让王某主动履行义务,也未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最后法院强制执行将王某所砌的围墙拆除、恢复通道,并作了结案处理。

  但是三个月后,被执行人王某为了遮挡阳光,在通道上又建起一个棚子,但是该棚子也遮蔽了王某的采光。后张某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要求继续执行排除妨碍,保证其通行和采光。但是经过执行法官实地勘验,王某后建起的棚子并不影响张某车辆的通行,但确实影响到了张某的采光。经执行法官调解,王某拒绝拆除棚子,张某依照原判决要求法院继续执行。

  二、分歧意见:

  对该案是否还须继续执行,有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对此案不可以再次采取执行措施排除妨害,而应告之此案申请执行人张某对被执行人王某实施的妨害行为另行起诉。理由是:此案件执行法院已经执行完毕,并作出报结此案处理。王某实施的这一妨害行为是新的侵权行为,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新的损失,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对此执行案件可以再次采取执行措施排除妨害。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已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的规定,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人民法院已执行的标的又恢复执行前的状况,虽属新发生的侵权事实,但是与已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侵权事实并无区别,如果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人民法院将会作出与已经生效法律文书完全相同的裁判。这样,不仅增加了申请执行人的讼累,同时也增加了人民法院的审判负担。因此,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对已执行的标的又恢复到执行前状况的,应当认定为对已执行标的的妨害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据此,法院对此案可以继续执行。

  三、评析

  对于该案,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法院不应当再继续对被执行人王某采取执行措施,而应告知其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是此案件执行法院已经执行完毕,并作出报结此案处理。

  二是王某现实施的加盖棚子的妨碍行为与原先砌围墙的行为是两个法律事实,与原来的执行依据无关。原来的执行依据是因为王某修建了围墙妨碍通行,所以只要拆除了围墙,通道就自然恢复了,本案也就执行完毕。

  三是现在王某的加盖棚子的行为属于新的侵权行为,并且执行法官经过现场勘查,王某后盖的棚子并不影响张某的通行,而是影响到了张某的正常采光,通行权和采光权在相邻关系上是性质不同的,所以本案排除了张某所说影响其通行的申请原因,张某可以另行起诉。

  四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已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人民法院已执行的标的又恢复执行前的状况。这里的状况应该是与执行完毕以前的状况,具体到本案就是:如里王某再次砌墙阻碍张某出行,那就是回到了执行前的状况,可以继续执行,但是现在王某并没有再次砌墙,而是加盖了棚子,所以就不能简单的套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法院对此案不可以再次采取执行措施排除妨害,而应依法向张某释明,告之其对王某新实施的妨害行为可以另行起诉,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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