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规避执行的要“变”出思路
2013-06-18 14:52: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邓勇
  当前,应该说,规避执行案件越来越多,规避的手段也隐蔽,表现形式多样,作为执行法官不能束手束脚,循规蹈矩,而要“变”出思路,创新可行性执行方案。

  规避执行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主体隐匿。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行为失去作用对象;二是转移、转让、隐匿财产。财产规避是规避执行的直接方式。主要包括:(1)被执行的自然人将财产转移至他处隐藏;变卖财产转移价款;夫妻协议离婚,财产转移至非当事人一方;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自己实际控制和使用。(2)公司、企业通过关联交易、体外循环、财产混同、假清算、假破产等方式,规避执行。三是滥用诉讼程序。规避执行者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目的是解除查封、冻结、扣押等执行措施,一旦执行措施被解除,即着手转移、转让财产;一些被执行人串通案外人,倒签买卖合同日期,伪造交易凭证,提出案外人异议,被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后,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2)滥用执行和解程序,故意拖延时间。(3)虚假诉讼。当事人为获得非法利益或规避法律规定的义务,制造或者串通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以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的手段,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利用法院的裁判权和执行权实现非法目的的诉讼行为。四是设立权利负担。在财产上设立承包经营权、租赁权、担保权等权利负担,使人民法院无法处分财产。五是其他一些阻碍执行的行为。被执行人组织职工、村民集体上访;利用特殊身份(军队、政府机关、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规避执行。

  对这些规避执行的案件,我们如何执行,就要探索新途径、新方法,区分案件类型,讲求执行艺术,运用执行措施,因案、因时、因地、因人执行。

  一是因“案”制宜,灵活执行。针对不同案件的特点因案制宜,对于有执行条件,短时间内有望执结的案件,迅速展开调查工作,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时主动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迅速出击,果断执行,不给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时间和机会。对于案情较为复杂,短期内不能结案的,吃透案情,抓准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及时发现执行中可能出现的意外,防患于未然,对有可能激化矛盾的及早准备。当执行现场出现意外情况时,时刻保持沉着冷静、文明执法,不与言辞过激者或行动出格者硬碰,认真研究执行方案。对于转让财产、公司固定资产不入账、财产登记他人名下、在财产上设立权利负担规避执行,由于涉及第三人实体权利,应经审理最终确认。可先予查封、冻结、扣押,固定财产现状,防止财产被转移流失。听证审查未能确认财产权属的,应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不应成为停止采取执行措施甚至解除查封、冻结、扣押措施的条件,在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前,应继续依法采取执行财产查控措施,促使和解协议全部履行。

  二是因时制宜,突击执行。执行中,发现部分案件未能及时执结的原因并非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常年外出打工,一直没有下落无法送达执行文书,或者是被执行人有意逃避执行,故意外出,长时间不回家, 或者是四处转移住所等等。将此类案件定期做一统计,在摸清被执行人的临时住所和财产状况后,根据季节的不同、气候不同等客观实际情况,打破正常工作日作息时间安排,充分利用早、晚时间和双休日、传统节日等被执行人有可能在家的时间集中力量,突击执行。

  三是因地制宜,集中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的地域情况,将这些案件统筹考虑,集中力量,按照“走一线,办一串,住一点,办一片”的工作思路,预先划定执行路线图,精心策划执行方案,集中执行,确保执行效果,以便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提高工作效率。

  四是因人执行,人文执行。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时,留足被执行人家庭生活必需的财产,搜查时做到“三个尽量”,即尽量不让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在场,以免对孩子的心理造成负面影响;尽量不让被执行人患病父母在场,以免加重老人的病情;尽量不让无关人员围观,以保护被执行人的隐私。被执行人为重点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在制定执行措施时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正常的生产需要,确保既圆满完成任务又尽量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使用强制措施尽量做到不以封条的形式查封企业正在生产和运转中的设备及企业大门、办公室、财务室等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部位;不冻结企业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无资金账户;不扣押企业正在生产使用中的运输车辆。但在人文执行的同时,对一些抗拒执行的,应采取措施,严厉打击。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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