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矛盾“减压阀” 实质化解行政纠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工作纪实
2013-06-08 09:31: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曾照旭
目前行政审判呈现的高上诉率、高信访率、低服判率状况,成为遏制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发展的瓶颈。特别是目前的行政审判仅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性进行评判,通常只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撤销判决,容易使行政相对人在“处理-复议-诉讼”的“循环怪圈”中徘徊。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足与赣南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在行政诉讼中以合法性审查为基础,以当事人实质性诉求为出发点,通过积极探索借助外力、创新行政协调方式、延伸庭审职能等方式,使行政审判“调节器”和“减压阀”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有效地促进社会稳定。
实质化解行政纠纷立足协调
“行政协调是一条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能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路子。”赣州中院副院长葛志程这样评价行政协调。
正确的协调方式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金钥匙。行政纠纷具有涉及面广,类型庞杂等特点,这对人民法院协调行政案件的协调方式提出新的要求。“协调方式决定成败,一件本来可以协调的行政案件却因承办法官选择不恰当的协调方式而失败。”赣州中院行政庭一位助理审判员对协调方式深有体会。赣州中院鼓励承办法官创新协调方式,倡导在行政审判实际中积累具有可行性的协调方式。
电话协调提高行政案件撤诉率。3月8日,小张向钟法官打来电话,告诉钟法官他已经和家具厂就工伤赔偿达成了协议,并对钟法官表示感谢,这是该院用电话协商的一起工伤上诉案件。赣州中院在办理工伤上诉案件的过程中,走出一条电话协调的路子。该院从审理工伤案件中发现,经过一审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事实基本查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联系方式清楚,这为电话协调提供便利。且电话协调具有庭前介入、不给受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增加诉讼成本、背对背协调优势,避免了面对面协调激化双方矛盾等不足,更有利于开展协调工作。赣州中院鼓励承办法官将电话协调方式运用于其他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充分发挥电话协调方式灵活的优势,采用承办法官主动用电话与当事人沟通协商方案,当事人打电话向案件承办法官反馈协调意向等形式,实现当事人维权成本减低、纠纷得以解决的问题。截至5月底,该院通过电话协调促成4起行政上诉案件撤诉,受到当事人好评。
打包协调,齐力解决行民交叉纠纷。司法实践中,有很多行政纠纷是由民事纠纷或其他纠纷引发而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想解决其他纠纷。小宋以章贡区人民法院扣押其轿车违法造成其车辆折旧、损坏等损失为由,向赣州中院申请赔偿。该院从听证中了解到小宋对其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未履行生效判决,未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1万余元,章贡区人民法院基于受害人申请,才将小宋的车子予以保全。该院立足于实质性解决这起国家赔偿纠纷,同时解决与此相关民事执行案件,通过多次与小宋和章贡区人民法院沟通,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由章贡区人民法院负责将被扣押申请人的车辆予以维修,恢复到能正常行使状态,同时由小宋一次性履行民事赔偿责任,使得这起国家赔偿案件和民事纠纷,一并打包予以妥善处理。
同时,对于涉及行民交叉的行政诉讼案件,赣州中院采取行民法官联合协调方式。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民事领域问题,如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被中止需要等待行政诉讼结果的案件,行政法官邀请民事法官一并参与协调,对涉及民事部分的问题由民事法官予以解惑答疑,增强协调的正对性,有利于取得当事人信任。“特别是涉及相对人打完行政官司,还要继续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才能最终获得赔偿的案件,联合协调,确实为当事人维持提供了捷径。”刚通过联合协调完一起工伤行政确认案件的周法官这样说道。
立足事了,解决当事人实质性诉求。“谢谢法官,经您这一说,我们就放心了,我们就不打官司了。”一起林业行政复议案件的四原告对庭前组织其协调的法官说道。四原告对赣州市人民政府撤销其林权证的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发现,县政府是在山场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单方面向四原告核发林权证,赣州市人民政府撤销该林权证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在案件受理后,便组织四原告与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协调。在协调中,承办法官让四原告明白撤销林权证并不等于山场就不是你的,山场权属需要县人民政府在调处程序中予以确定。“你们打行政复议官司,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你们的问题,如果要走完一二审程序,还浪费你们大量精力和钱,我们建议你们直接向县政府申请调处,那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四原告接受法院意见,出现上述的一幕。该院通过庭前协调,使原本需在三个月审结的案件,在二十天内得以调处,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取得一举几得的效果。
深入纠纷现场协调赢得当事人信任。“一审法院的承办法官未到争议山场现场勘察,就作出判决,我不服。您们亲自到这里看了,我们就放心。”布社村大屋仔的村民代表对现场的法官说着。赣州中院法官走了近1个小时的山路,来到当事人争议的信丰县崇仙乡山林现场勘查。赣州中院针对山林权属纠纷案的特点,为提高办案质量,克服图纸、证照的局限性,将庭审延伸到山林纠纷现场,合议庭成员亲临纠纷现场勘查,现场核对权属证照,听取争议双方意见。通过法官现场勘查,有助于查清事实,赢得了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有利于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为了将深入现场勘查制度化,该院于2011年3月出台并开始实施《行政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第八条明确规定,对涉及界址争议的林业行政裁决案件,至少应由2名合议庭成员在开庭后5个工作日到争议现场勘察。
“凭法官能深入纠纷现场协调这一点,就赢得当事人信任。”龙南县林业局负责山林调处办干部对该院法官深入争议现场办案给出衷心的敬佩。
实质化解行政纠纷善借“外力”
赣州中院充分认识到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是一项系统工程,行政案件的妥善彻底解决离不开方方面面的关心、支持与配合。2011年9月,赣州中院分管行政审判工作的副院长胡海金在分片召开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注重吸纳社会资源加入行政纠纷的化解,实现行政纠纷化解主体的多元化。对于涉及当事人众多,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具有普遍性的行政纠纷,涉案的行政机关难以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赣州中院在司法主导的前提下,借助当地党政力量,包括党委、人大、政协以及行政机关首长等,发挥当地党政机关协调关系、调配资源等优势,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善借外力要讲究一个巧字,对于需要当地党政一把手参与协调的重大行政案件,承办法官应向分管领导汇报,通过领导层面沟通,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功效;善借外力要讲究一个准字,要根据不同案件需要,借助不同外力,如对于涉及村民山林权属、房屋拆迁等行政纠纷,就应借助当地基层村委会干部、基层民间调解组织等民间力量,发挥民间力量熟悉当地情况、民俗等特长,才能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赣州中院行政庭资深周法官这样总结“借力”化解行政争议经验。
截至5月底,赣州中院通过群力合作,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合力,借助当地党政机关、民间力量参与行政案件协商达20余次,有效的化解了行政纠纷,增强行政案件处理的公信度和群众的可接受性。
实质化解行政纠纷注重源头
赣州中院认识到行政纠纷的初始处理至关重要,一审程序的质量和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争议是否能够得到有效化解,也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上诉、申诉和二审、再审程序的启动。该院拓宽沟通渠道,增强两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协同性。同时通过案件请示指导、业务研讨、系统会议等多种方式加强与基层法院的联系沟通,支持基层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尽可能为基层法院排难解忧,力求行政争议在一审解决。
申诉人老张与同小组的老李争议的山林座落于寻乌县文峰乡杨梅村上村。双方就自留山南面界址引发争议,从2006年申请寻乌县文峰乡政府调处,历经一审、二审,老张不服法院的终审判决,于2011年10月19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并扬言要上京上访。为妥善协调这起纠纷,赣州中院及时与寻乌县人民法院联系,就该案相关情况进行沟通。寻乌县人民法院积极重视这次协调,并及时联系寻乌县文峰乡政府及司法所相关人员,做好协调前期工作。4月27日,赣州中院行政庭两名法官来到山林纠纷现场,与寻乌县人民法院法官以及文峰乡政府相关人员,就老张与老李争议山林进行协调。经过两级法院共同努力,终于在4月28日促使双方就争议山林达成协议,并当场签了协议书,宣告这起历时6年之久山林权属纠纷得以圆满的解决。
据了解,对于矛盾尖锐、历时较长、涉及利益重大、宜引发群体事件的行政案件,赣州中院注重加强与基层法院协调配合力度,中院发挥其处理类似案件经验丰富、与涉案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纵向联系广等优势,基层法院利用其掌握案件全面、熟悉当地情况等长处,中院与基层法院优势互补,做好案件协调工作,共同促进案件的彻底解决。
实质化解行政纠纷立足协调
“行政协调是一条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能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路子。”赣州中院副院长葛志程这样评价行政协调。
正确的协调方式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金钥匙。行政纠纷具有涉及面广,类型庞杂等特点,这对人民法院协调行政案件的协调方式提出新的要求。“协调方式决定成败,一件本来可以协调的行政案件却因承办法官选择不恰当的协调方式而失败。”赣州中院行政庭一位助理审判员对协调方式深有体会。赣州中院鼓励承办法官创新协调方式,倡导在行政审判实际中积累具有可行性的协调方式。
电话协调提高行政案件撤诉率。3月8日,小张向钟法官打来电话,告诉钟法官他已经和家具厂就工伤赔偿达成了协议,并对钟法官表示感谢,这是该院用电话协商的一起工伤上诉案件。赣州中院在办理工伤上诉案件的过程中,走出一条电话协调的路子。该院从审理工伤案件中发现,经过一审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事实基本查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联系方式清楚,这为电话协调提供便利。且电话协调具有庭前介入、不给受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增加诉讼成本、背对背协调优势,避免了面对面协调激化双方矛盾等不足,更有利于开展协调工作。赣州中院鼓励承办法官将电话协调方式运用于其他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充分发挥电话协调方式灵活的优势,采用承办法官主动用电话与当事人沟通协商方案,当事人打电话向案件承办法官反馈协调意向等形式,实现当事人维权成本减低、纠纷得以解决的问题。截至5月底,该院通过电话协调促成4起行政上诉案件撤诉,受到当事人好评。
打包协调,齐力解决行民交叉纠纷。司法实践中,有很多行政纠纷是由民事纠纷或其他纠纷引发而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想解决其他纠纷。小宋以章贡区人民法院扣押其轿车违法造成其车辆折旧、损坏等损失为由,向赣州中院申请赔偿。该院从听证中了解到小宋对其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未履行生效判决,未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1万余元,章贡区人民法院基于受害人申请,才将小宋的车子予以保全。该院立足于实质性解决这起国家赔偿纠纷,同时解决与此相关民事执行案件,通过多次与小宋和章贡区人民法院沟通,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由章贡区人民法院负责将被扣押申请人的车辆予以维修,恢复到能正常行使状态,同时由小宋一次性履行民事赔偿责任,使得这起国家赔偿案件和民事纠纷,一并打包予以妥善处理。
同时,对于涉及行民交叉的行政诉讼案件,赣州中院采取行民法官联合协调方式。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民事领域问题,如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被中止需要等待行政诉讼结果的案件,行政法官邀请民事法官一并参与协调,对涉及民事部分的问题由民事法官予以解惑答疑,增强协调的正对性,有利于取得当事人信任。“特别是涉及相对人打完行政官司,还要继续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才能最终获得赔偿的案件,联合协调,确实为当事人维持提供了捷径。”刚通过联合协调完一起工伤行政确认案件的周法官这样说道。
立足事了,解决当事人实质性诉求。“谢谢法官,经您这一说,我们就放心了,我们就不打官司了。”一起林业行政复议案件的四原告对庭前组织其协调的法官说道。四原告对赣州市人民政府撤销其林权证的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发现,县政府是在山场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单方面向四原告核发林权证,赣州市人民政府撤销该林权证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在案件受理后,便组织四原告与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协调。在协调中,承办法官让四原告明白撤销林权证并不等于山场就不是你的,山场权属需要县人民政府在调处程序中予以确定。“你们打行政复议官司,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你们的问题,如果要走完一二审程序,还浪费你们大量精力和钱,我们建议你们直接向县政府申请调处,那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四原告接受法院意见,出现上述的一幕。该院通过庭前协调,使原本需在三个月审结的案件,在二十天内得以调处,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取得一举几得的效果。
深入纠纷现场协调赢得当事人信任。“一审法院的承办法官未到争议山场现场勘察,就作出判决,我不服。您们亲自到这里看了,我们就放心。”布社村大屋仔的村民代表对现场的法官说着。赣州中院法官走了近1个小时的山路,来到当事人争议的信丰县崇仙乡山林现场勘查。赣州中院针对山林权属纠纷案的特点,为提高办案质量,克服图纸、证照的局限性,将庭审延伸到山林纠纷现场,合议庭成员亲临纠纷现场勘查,现场核对权属证照,听取争议双方意见。通过法官现场勘查,有助于查清事实,赢得了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有利于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为了将深入现场勘查制度化,该院于2011年3月出台并开始实施《行政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第八条明确规定,对涉及界址争议的林业行政裁决案件,至少应由2名合议庭成员在开庭后5个工作日到争议现场勘察。
“凭法官能深入纠纷现场协调这一点,就赢得当事人信任。”龙南县林业局负责山林调处办干部对该院法官深入争议现场办案给出衷心的敬佩。
实质化解行政纠纷善借“外力”
赣州中院充分认识到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是一项系统工程,行政案件的妥善彻底解决离不开方方面面的关心、支持与配合。2011年9月,赣州中院分管行政审判工作的副院长胡海金在分片召开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注重吸纳社会资源加入行政纠纷的化解,实现行政纠纷化解主体的多元化。对于涉及当事人众多,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具有普遍性的行政纠纷,涉案的行政机关难以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赣州中院在司法主导的前提下,借助当地党政力量,包括党委、人大、政协以及行政机关首长等,发挥当地党政机关协调关系、调配资源等优势,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善借外力要讲究一个巧字,对于需要当地党政一把手参与协调的重大行政案件,承办法官应向分管领导汇报,通过领导层面沟通,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功效;善借外力要讲究一个准字,要根据不同案件需要,借助不同外力,如对于涉及村民山林权属、房屋拆迁等行政纠纷,就应借助当地基层村委会干部、基层民间调解组织等民间力量,发挥民间力量熟悉当地情况、民俗等特长,才能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赣州中院行政庭资深周法官这样总结“借力”化解行政争议经验。
截至5月底,赣州中院通过群力合作,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合力,借助当地党政机关、民间力量参与行政案件协商达20余次,有效的化解了行政纠纷,增强行政案件处理的公信度和群众的可接受性。
实质化解行政纠纷注重源头
赣州中院认识到行政纠纷的初始处理至关重要,一审程序的质量和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争议是否能够得到有效化解,也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上诉、申诉和二审、再审程序的启动。该院拓宽沟通渠道,增强两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协同性。同时通过案件请示指导、业务研讨、系统会议等多种方式加强与基层法院的联系沟通,支持基层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尽可能为基层法院排难解忧,力求行政争议在一审解决。
申诉人老张与同小组的老李争议的山林座落于寻乌县文峰乡杨梅村上村。双方就自留山南面界址引发争议,从2006年申请寻乌县文峰乡政府调处,历经一审、二审,老张不服法院的终审判决,于2011年10月19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并扬言要上京上访。为妥善协调这起纠纷,赣州中院及时与寻乌县人民法院联系,就该案相关情况进行沟通。寻乌县人民法院积极重视这次协调,并及时联系寻乌县文峰乡政府及司法所相关人员,做好协调前期工作。4月27日,赣州中院行政庭两名法官来到山林纠纷现场,与寻乌县人民法院法官以及文峰乡政府相关人员,就老张与老李争议山林进行协调。经过两级法院共同努力,终于在4月28日促使双方就争议山林达成协议,并当场签了协议书,宣告这起历时6年之久山林权属纠纷得以圆满的解决。
据了解,对于矛盾尖锐、历时较长、涉及利益重大、宜引发群体事件的行政案件,赣州中院注重加强与基层法院协调配合力度,中院发挥其处理类似案件经验丰富、与涉案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纵向联系广等优势,基层法院利用其掌握案件全面、熟悉当地情况等长处,中院与基层法院优势互补,做好案件协调工作,共同促进案件的彻底解决。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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