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执行中适用司法拘留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3-06-07 15:22: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高兵
  司法拘留是强制执行中最严厉的措施之一,它通过对被执行人人身自由的剥夺而督促其履行法院确定的判决或调解书,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拘留的效果也较为明显,如被执行人基本上都有悔过态度、案件执结率较高,尤其是小标的案件等。但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以下三个问题,影响了该项措施的功能作用:

  一是对被拘留人的健康检查要求与社会现状存在脱节现象。实践中,拘留所对于收拘人的身体健康检查很严格,类似于高血压等慢性病都是拘留所拒收的疾病之一,但现代社会亚健康状态普遍存在,二者之间发生冲突时,法院对被执行人便无法适用司法拘留的措施,一些“老赖”也充分利用“不佳”的身体状况对抗法院执行,导致法院几经周折找到的被执行人在被拘留所拒收后又再次下落不明,造成执行困难。

  二是执行人员较为孤立的适用司法拘留措施,对案件缺乏综合考量。部分执行人员在执行中思想上存在误区,将司法拘留仅仅作为一个安抚申请人的手段或一个结案的程序,在将被执行人送往拘留所后对该案就很少关注,将所有希望寄托于被执行人因不堪忍受自由被剥夺而主动履行法院的判决,没有主动的利用司法拘留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功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三是缺乏对被执行人进行提讯或提出拘留所等程序的统一规范。不同辖区的拘留所对法院提讯等程序的规范不统一,造成法院将被执行人送交非本辖区的拘留所司法拘留后,因谈话、搜查等工作需要而提讯被执行人或将被执行人提出拘留所时,各拘留所要求不一、程序不一,法院需要做更多的协调工作,降低了执行的效率。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司法拘留的效果:

  一是法院执行人员应当根据案情采取不同的辅助执行措施,确保执行效果。如可以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和存放财产处进行搜查;强制查封、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对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符合法定要求的转为拒执罪等。

  二是建议可通过对现代人健康状况及各类疾病危害程度的综合考量,适当放宽对被拘留人的健康要求;并通过检查器材、流程等的改进,简化健康检查标准,缩短送交被拘留人的时间

  三是加强法院与公安分局、拘留所的沟通协作。建议有关部门联合出文对提讯或将被拘留人提出拘留所等程序进行详细规定,加大各级法院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力度。

  四是加大司法拘留的行使力度。不少被执行人依赖法律对司法拘留适用次数和时间的严格限制,抱有以拘代执心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甚至有的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或躲避执行情节严重,主观恶意较大,且一旦拘留期满予以释放,就难以再次找到。对上述被执行人,建议适当延长拘留期限或要求提高执行担保等,以提高执行威慑力。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郭楠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