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未进行成分标注 消费者诉商家十倍赔偿
2013-06-05 14:20:36
     中国法院网讯  北京市民周先生到华联翠微路分公司购买“馨乡”牌广式腊肠、“川东民盛”牌麻辣香肠,发现该两种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此将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华联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分公司(简称华联翠微路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退货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共计六千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原告周先生诉称,2012年9月,他到华联翠微路分公司购买总价值546元的“馨乡”牌广式腊肠、“川东民盛”牌麻辣香肠,回家后,发现上述商品均未标注肠衣成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关于食品应标注成份的规定。后周先生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进行举报,该局对于华联翠微路分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确认了华联翠微路分公司存在销售食品未进行成分标注的问题,并作出对于上述商品下架退货,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处罚。基于上述处罚,周先生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十倍赔偿金。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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