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出售问题食品 消费者起诉获十倍赔偿
2013-05-07 09:29:24
中国法院网讯 (彭振华) 在许多商家的店堂里都挂有这样的宣示牌“假(劣)一赔十”,这着实让顾客买东西时放心了一把。但倘若真遇到问题商品,法律能够站在你一边吗?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们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问题食品索赔纠纷案,依法判决一商家对消费者进行10倍赔偿。
原告郑州市居民安嘉诉称,他分别于2011年6月15日、2011年6月20日,在被告郑州市某超市公司经营的商店里购买了云x牌河南羊肉烩面24袋,价值403.2元,并开具了购物凭证。回家食用后出现不适症状,经咨询食品医学人员,获悉云x牌河南羊肉烩面擅自添加了非食品原料当归和党参成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安嘉依法向郑州市工商部门进行了举报,后经工商部门查证,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依法没收了该食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事发后,超市公司只愿意退赔403.2元货款,拒绝赔偿其他损失。安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郑州市某超市公司返还购物款403.2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安嘉在被告超市公司的商店处所购买的云x牌河南烩面中,添加了不能加入普通食品的党参和当归成份。被告作为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为此要求被告返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郑州市某超市公司返还原告安嘉购物款403.2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4032元。
原告郑州市居民安嘉诉称,他分别于2011年6月15日、2011年6月20日,在被告郑州市某超市公司经营的商店里购买了云x牌河南羊肉烩面24袋,价值403.2元,并开具了购物凭证。回家食用后出现不适症状,经咨询食品医学人员,获悉云x牌河南羊肉烩面擅自添加了非食品原料当归和党参成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安嘉依法向郑州市工商部门进行了举报,后经工商部门查证,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依法没收了该食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事发后,超市公司只愿意退赔403.2元货款,拒绝赔偿其他损失。安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郑州市某超市公司返还购物款403.2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安嘉在被告超市公司的商店处所购买的云x牌河南烩面中,添加了不能加入普通食品的党参和当归成份。被告作为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为此要求被告返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郑州市某超市公司返还原告安嘉购物款403.2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4032元。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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