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建立刑事和解的“诉非衔接”制度
2013-05-30 10:22:56
中国法院网讯 (钟成 樊俊)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法院“诉非衔接”改革试点工作关于刑事和解工作的要求,规范全市刑事和解工作,5月28日,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工作的意见(试行)》,首次明确通过“诉非衔接”制度促进刑事案件和解。
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作出规定后,眉山中院立即对相关工作进行了调研,结合正在开展的“诉非衔接”改革试点工作,会同其他政法机关制定了该实施意见,对刑事和解工作的具体程序进行细化。
自2012年5月被最高法院确定为“诉非衔接”改革试点法院后,全市法院建立起了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包括诉调对接中心、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特邀调解员名册、律师调解员队伍等。按照意见规定,法院要充分利用“诉非衔接”改革试点工作中建立起来的诉调对接工作平台,积极主动地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同时,该意见还规定将刑事和解情况作为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参考内容。据起草该意见的法官介绍,刑事和解要求被告人认罪并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向被害人道歉;而当事人是否自愿、合法地达成刑事和解,是评估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意见明确规定刑事和解情况要作为判前调查评估报告的重要参考内容,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
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作出规定后,眉山中院立即对相关工作进行了调研,结合正在开展的“诉非衔接”改革试点工作,会同其他政法机关制定了该实施意见,对刑事和解工作的具体程序进行细化。
自2012年5月被最高法院确定为“诉非衔接”改革试点法院后,全市法院建立起了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包括诉调对接中心、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特邀调解员名册、律师调解员队伍等。按照意见规定,法院要充分利用“诉非衔接”改革试点工作中建立起来的诉调对接工作平台,积极主动地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同时,该意见还规定将刑事和解情况作为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参考内容。据起草该意见的法官介绍,刑事和解要求被告人认罪并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向被害人道歉;而当事人是否自愿、合法地达成刑事和解,是评估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意见明确规定刑事和解情况要作为判前调查评估报告的重要参考内容,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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