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案件执行建议
2013-05-20 15:40:38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 作者:刘扬 邱振丹
  2012年以来,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涉及农村土地流转执行案件16件。在该类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三难”:

  一是村民信奉“村规民约”造成执行难。近年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收益分配及征地补偿分配等案件不断增多,绝大多数案件均是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当地的村规民约,侵害了诸如“外嫁女”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如“外嫁女”蓝某诉潼南县太安镇渔溅村2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案,蓝某外嫁结婚生子,但其户口一直未外迁。村社将土地出租,经社员大会商讨,依照“空挂户”、离异后人走户籍未走、超生未交罚款、“外嫁女”等人员不能参与分配的“土办法”,决定蓝某不得参与分配。法院判决蓝某享有分配收益资格,责令被告重新制定分配方案。蓝某申请执行,村社继续遵守旧制,拒不重新制定分配方案,给执行带来很大阻力。

  二是违规土地流转造成执行难。农村土地原承包人外出务工多年,现要求返还土地,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早已将其承包地收回统一重新发包,且无预留地,导致法院执行困难。如夏某诉潼南县古溪镇宝山村7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夏某于1998年与被告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30年,后被告以原告不在该组居住为由将土地收回。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承包的土地,但因被告已将土地统一重新发包,且未预留土地,导致该案执行困难。

  三是“小产权房”分户办证执行难。农民将其宅基地上自行修建的“小产权房”出售,但长时间未办理产权登记,买房人诉至法院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受农民外出务工潮影响,在执行中涉及多起由于卖房人下落不明、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等原因,“小产权房”无法分户办证,导致法院执行困难。如胡某诉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胡某购买蔡某自建的“小产权房”后,长达十七年之久一直未分户办理房屋产权证。现蔡某下落不明,无法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等相关材料,房屋无法分户办证,导致该案无法执行。

  对此,潼南法院建议:一是乡镇一级政府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审查和监督力度,发现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内容的村规民约,应及时纠正。二是法院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尽量提前介入,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法律服务。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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