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经理肢体冲突被开除?查明真相获赔偿
2013-05-20 14:28:10
中国法院网讯 (王治国) 本报讯(王治国)在外企上班的马先生被公司炒了鱿鱼。公司称,因为马先生殴打外籍总经理董先生,所以将他开除;马先生却说,是自己被开除后找总经理理论时发生冲突。一起普通的劳动合同纠纷陷入“罗生门”。到底谁在说谎?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仔细对比证人证言、派出所笔录后,还原了当天的真实情况,还了马先生一个公道。
公司:不服管理殴打总经理所以开除
2012年8月,上海一塑材公司一纸诉状,将市民马先生起诉到法院。马先生原本是这家公司的员工,但当年6月已被开除。为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双方还闹到了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是,塑材公司应支付马先生赔偿金4.9万余元。
但塑材公司仍然不服,于是向法院起诉。公司在起诉状中这样写到:6月4日当天,马先生擅离工作岗位,外籍总经理董先生看到后,和部门经理对他做出口头警告,称再这样将扣除当月部分工资。马先生听后没有悔改,反而在听到将对其进行处理后,冲到总经理办公室闹事,并殴打总经理。经验伤,总经理右上肢和左下肢多处软组织受伤。
公司认为,马先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及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和他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塑材公司还提供了三名员工对马先生与总经理争执过程的书面证明,以证明是马先生先动手打人,具有严重违纪行为。
员工:违法开除与总经理讲理发生冲突
但马先生的说法却截然不同。他说,那天本来在家休息,是主管通知才去加班。中午由于身体不适去了趟洗手间,总经理董先生路过,认为他擅离岗位,于是进行批评。由于言语不通,马先生伸出刚洗过的手做解释,却被董先生直接掐住。随后赶来的主管阎先生将两人分开。
下午1点半,马先生在员工休息室喝水,董先生认为他再次擅离岗位,当时就掐住他的手和领口将其拖到行政办公人员休息室,并叫来总务部副部长,说要扣马先生工资。马先生不同意签字,董先生拿起两瓶矿泉水砸到他身上。气愤不过的马先生拿起水瓶在桌上敲了一下。没想到,这个举动让董先生更加愤怒,当即表示要开除马先生。
下午2点多,马先生就收到了退工单。他去找总务部副部长理论,碰巧人不在,而董先生刚好经过,马先生就随他一道去办公室。“总经理不让进办公室,还推我,我就踢了他办公室的门,并和他发生了肢体冲突。”随后,公司拨打了报警电话。
马先生认为,自己是在被开除后,与总经理发生了肢体冲突。因此公司以争吵、骂架等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自己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公司解除合同违法,应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应遵守最基本的劳动纪律,不得打骂他人,影响正常的劳动秩序。如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严重争吵、殴打其他员工等事件,一般可认定为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均可视情况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此,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塑材公司究竟什么时候解除与马先生的劳动合同?马先生被开除前究竟有没有严重违纪行为?
法院经调查发现,事情发生后,派出所组织总经理董先生与马先生进行了调解。从调解协议书内容可知,双方当天12时许因工作事情在公司发生纠纷,“乙方(即董先生)代表公司将甲方(即马先生)辞退,后甲方在乙方的办公室门口与乙方发生纠纷并动手打了乙方。”员工赵先生作证时说:“我看到马先生推拉总经理,又听他说你为什么解聘我……”这一描述与派出所的笔录相互印证。可见,马先生有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以后才与总经理发生肢体冲突的主张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那么,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前,马先生是否有“在公司范围内争吵、骂架、恐吓、威胁”的行为呢?对此,公司没能举证证明。相反,主管阎先生的书面证词却明确表明,马先生与总经理“下午12:00左右和1:00左右的谈话期间并无过激的肢体接触行为。”
此外,尽管公司称马先生与总经理冲突后,已一并向他送达退工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员工奖惩表,但并无事实依据。马先生则称,这两份文件直至仲裁庭审中才交给他。可见,塑材公司解除与马先生的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法院因此判决,塑材公司应支付赔偿金4.9万余元。
公司:不服管理殴打总经理所以开除
2012年8月,上海一塑材公司一纸诉状,将市民马先生起诉到法院。马先生原本是这家公司的员工,但当年6月已被开除。为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双方还闹到了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是,塑材公司应支付马先生赔偿金4.9万余元。
但塑材公司仍然不服,于是向法院起诉。公司在起诉状中这样写到:6月4日当天,马先生擅离工作岗位,外籍总经理董先生看到后,和部门经理对他做出口头警告,称再这样将扣除当月部分工资。马先生听后没有悔改,反而在听到将对其进行处理后,冲到总经理办公室闹事,并殴打总经理。经验伤,总经理右上肢和左下肢多处软组织受伤。
公司认为,马先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及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和他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塑材公司还提供了三名员工对马先生与总经理争执过程的书面证明,以证明是马先生先动手打人,具有严重违纪行为。
员工:违法开除与总经理讲理发生冲突
但马先生的说法却截然不同。他说,那天本来在家休息,是主管通知才去加班。中午由于身体不适去了趟洗手间,总经理董先生路过,认为他擅离岗位,于是进行批评。由于言语不通,马先生伸出刚洗过的手做解释,却被董先生直接掐住。随后赶来的主管阎先生将两人分开。
下午1点半,马先生在员工休息室喝水,董先生认为他再次擅离岗位,当时就掐住他的手和领口将其拖到行政办公人员休息室,并叫来总务部副部长,说要扣马先生工资。马先生不同意签字,董先生拿起两瓶矿泉水砸到他身上。气愤不过的马先生拿起水瓶在桌上敲了一下。没想到,这个举动让董先生更加愤怒,当即表示要开除马先生。
下午2点多,马先生就收到了退工单。他去找总务部副部长理论,碰巧人不在,而董先生刚好经过,马先生就随他一道去办公室。“总经理不让进办公室,还推我,我就踢了他办公室的门,并和他发生了肢体冲突。”随后,公司拨打了报警电话。
马先生认为,自己是在被开除后,与总经理发生了肢体冲突。因此公司以争吵、骂架等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自己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公司解除合同违法,应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应遵守最基本的劳动纪律,不得打骂他人,影响正常的劳动秩序。如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严重争吵、殴打其他员工等事件,一般可认定为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均可视情况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此,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塑材公司究竟什么时候解除与马先生的劳动合同?马先生被开除前究竟有没有严重违纪行为?
法院经调查发现,事情发生后,派出所组织总经理董先生与马先生进行了调解。从调解协议书内容可知,双方当天12时许因工作事情在公司发生纠纷,“乙方(即董先生)代表公司将甲方(即马先生)辞退,后甲方在乙方的办公室门口与乙方发生纠纷并动手打了乙方。”员工赵先生作证时说:“我看到马先生推拉总经理,又听他说你为什么解聘我……”这一描述与派出所的笔录相互印证。可见,马先生有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以后才与总经理发生肢体冲突的主张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那么,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前,马先生是否有“在公司范围内争吵、骂架、恐吓、威胁”的行为呢?对此,公司没能举证证明。相反,主管阎先生的书面证词却明确表明,马先生与总经理“下午12:00左右和1:00左右的谈话期间并无过激的肢体接触行为。”
此外,尽管公司称马先生与总经理冲突后,已一并向他送达退工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员工奖惩表,但并无事实依据。马先生则称,这两份文件直至仲裁庭审中才交给他。可见,塑材公司解除与马先生的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法院因此判决,塑材公司应支付赔偿金4.9万余元。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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