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四多四少"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执行案
2013-05-03 09:02:1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高兵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类执行案件往往具有矛盾深、对抗强、分歧大、影响广的特点,该类案件既牵涉到农村集体组织的利益,也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而纠纷的妥善解决,有助于维护农村土地正常、合法的流转秩序,也有助于维护农村地区社会的和谐稳定。针对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出“四多四少”的执行方法,确保了同类案件的有效解决。
一是多开展调解工作,少使用强制措施。积极促成执行和解,最大限度减少强制措施的使用。一方面,加强与审判庭案件承办人的沟通,进一步掌握案件当事人的诉求和心理预期,为执行和解工作做好准备;另一方面,鉴于农村地区还是“熟人社会”,可深入当事人家中或其所在村委会、甚至深入到田间地头开展调解工作,努力达到教育、引导同类案件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良好效果。
二是多主动下访,少被动接访。建立执行工作涉诉信访台帐,形成主管副院长检查督办、庭长组织协调、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定期与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发放《案件执行工作意见表》,让有疑问、有看法的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并联络当地基层组织,一同深入村镇逐门逐户、逐人逐案疏导化解矛盾,使当事人的思想得到安抚和稳控,确保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多借助合力,少单打独斗。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案件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的特点,法院应积极争取多方力量参与到执行工作中。一方面积极依靠当地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督促涉案村委会及时对退地承包户进行补偿或赔偿;另一方面主动邀请镇司法调解员、承包户的亲友辅助法官开展工作,缓和对抗情绪,促使当事人双方共同履行法律义务。
四是多释法明理,少简单说教。为弱化辖区群众因法律知识少、传统观念重对法院执行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门头沟法院在土地承包纠纷比较集中、问题比较突出的村镇以巡回审理、送法下乡、指导民调等群众容易理解和接受的形式进一步强化法律宣教工作,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和国家农业政策加大释法明理的力度,拉近法官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增加了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与信任。
一是多开展调解工作,少使用强制措施。积极促成执行和解,最大限度减少强制措施的使用。一方面,加强与审判庭案件承办人的沟通,进一步掌握案件当事人的诉求和心理预期,为执行和解工作做好准备;另一方面,鉴于农村地区还是“熟人社会”,可深入当事人家中或其所在村委会、甚至深入到田间地头开展调解工作,努力达到教育、引导同类案件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良好效果。
二是多主动下访,少被动接访。建立执行工作涉诉信访台帐,形成主管副院长检查督办、庭长组织协调、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定期与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发放《案件执行工作意见表》,让有疑问、有看法的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并联络当地基层组织,一同深入村镇逐门逐户、逐人逐案疏导化解矛盾,使当事人的思想得到安抚和稳控,确保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多借助合力,少单打独斗。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案件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的特点,法院应积极争取多方力量参与到执行工作中。一方面积极依靠当地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督促涉案村委会及时对退地承包户进行补偿或赔偿;另一方面主动邀请镇司法调解员、承包户的亲友辅助法官开展工作,缓和对抗情绪,促使当事人双方共同履行法律义务。
四是多释法明理,少简单说教。为弱化辖区群众因法律知识少、传统观念重对法院执行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门头沟法院在土地承包纠纷比较集中、问题比较突出的村镇以巡回审理、送法下乡、指导民调等群众容易理解和接受的形式进一步强化法律宣教工作,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和国家农业政策加大释法明理的力度,拉近法官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增加了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与信任。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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