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过度昏迷后死亡 劝酒者医院被判担责
2013-04-24 13:20: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阆中频道
四川省阆中市的3个哥们聚餐喝酒,其中侯某被送回家后仍酒醉昏迷,兰某因过于自信没有为侯某寻求必要的救治,后侯某因医院抢救不力而死亡。侯某家属认为劝酒者兰某在聚餐时未对死者侯某进行必要劝阻以避免惨剧的发生,应对死者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本网从阆中法院获悉,该院经依法审理,判决被告兰某对死者侯某的死亡结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死者:过度贪杯丢性命
兰某与侯某本系朋友关系。去年8月的一天晚上,侯某受兰某之约在阆中某酒楼聚餐。席间,大家觥筹交错,场面十分热闹,但谁也没有预料到的一场悲剧正在悄悄逼近。
当晚,侯某因饮酒过多在席间昏迷,兰某便开车和刘某将其送至侯某家的楼下。然后由兰某背着侯某,刘某在后面扶着将其送至家中。此时,兰某见侯某家中无人,便将侯某安顿在床上,盖好被子后离开。
当晚9时许,侯某的父母回家见儿子在床上昏迷不醒,手忙脚乱的侯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侯某后被医院急救车送至阆中市某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蛛网膜出血,急性酒精中毒。
但不幸的事情还是发生了——侯某在医院打点滴至次日凌晨7时30分时去世。
医方: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后来,侯某之死经鉴定为:符合急性酒精中毒并呼吸道异物吸入致吸入性肺炎死亡。该事故经南充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阆中市某医院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经阆中市医疗事故大调解委员会主持医患双方调解,阆中市某医院承担了40%的赔偿责任。
事情至此却未结束,不愿接受“白发人送黑发人”惨剧的侯某父母一致认为,兰某是聚餐的邀请人和组织者,在席间未阻止侯某过多饮酒,在侯某醉酒之后仅送其到家,未通知家属到场进行护理,也未将其送至医院治疗,未尽到监护责任,从而导致侯某死亡的结果发生。因此,兰某具有重大过错,应对侯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个观点遭到兰某的坚决反对,双方为此争论不休,始终没有达成一致的和解协议。
劝酒者:未尽救治义务买教训
在诉讼中,被告兰某极力辩称,在请客吃饭期间未主动邀请侯某喝酒,系侯某主动喝白酒。当被告送侯某回家时,无法与侯某父母联系。再加之侯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兰某对其不存在监护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查后认为,死者侯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预见和控制能力。其在聚餐饮酒过程中,应当预见到过度饮酒会对身体造成一定的损害。同时,从公安机关对其他聚餐人员的询问笔录来看,在聚餐过程中,侯某存在主动要酒和频繁敬酒的行为,该行为是导致其醉酒昏迷的直接原因,侯某应当自负主要责任。另外,被告兰某在侯某醉酒以后,没有对侯某的身体状况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结合诉辩双方的证据以及各自的过错程度,最终酌定由被告兰某对侯某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主审法官胡波告诉记者,每年阆中法院均有四至五件因饮酒过度致人伤亡的案件,教训着实令人痛心不已。他感叹道,“小酌怡兴,大饮伤身”。大家要以更加理性的方式重新审视历史悠久的“劝酒文化”,“敬酒”虽好,可不能贪杯。文明饮酒才能尽酒之效,杜绝意外事件的发生以构筑健康的人际关系才是上策。
死者:过度贪杯丢性命
兰某与侯某本系朋友关系。去年8月的一天晚上,侯某受兰某之约在阆中某酒楼聚餐。席间,大家觥筹交错,场面十分热闹,但谁也没有预料到的一场悲剧正在悄悄逼近。
当晚,侯某因饮酒过多在席间昏迷,兰某便开车和刘某将其送至侯某家的楼下。然后由兰某背着侯某,刘某在后面扶着将其送至家中。此时,兰某见侯某家中无人,便将侯某安顿在床上,盖好被子后离开。
当晚9时许,侯某的父母回家见儿子在床上昏迷不醒,手忙脚乱的侯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侯某后被医院急救车送至阆中市某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蛛网膜出血,急性酒精中毒。
但不幸的事情还是发生了——侯某在医院打点滴至次日凌晨7时30分时去世。
医方: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后来,侯某之死经鉴定为:符合急性酒精中毒并呼吸道异物吸入致吸入性肺炎死亡。该事故经南充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阆中市某医院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经阆中市医疗事故大调解委员会主持医患双方调解,阆中市某医院承担了40%的赔偿责任。
事情至此却未结束,不愿接受“白发人送黑发人”惨剧的侯某父母一致认为,兰某是聚餐的邀请人和组织者,在席间未阻止侯某过多饮酒,在侯某醉酒之后仅送其到家,未通知家属到场进行护理,也未将其送至医院治疗,未尽到监护责任,从而导致侯某死亡的结果发生。因此,兰某具有重大过错,应对侯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个观点遭到兰某的坚决反对,双方为此争论不休,始终没有达成一致的和解协议。
劝酒者:未尽救治义务买教训
在诉讼中,被告兰某极力辩称,在请客吃饭期间未主动邀请侯某喝酒,系侯某主动喝白酒。当被告送侯某回家时,无法与侯某父母联系。再加之侯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兰某对其不存在监护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查后认为,死者侯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预见和控制能力。其在聚餐饮酒过程中,应当预见到过度饮酒会对身体造成一定的损害。同时,从公安机关对其他聚餐人员的询问笔录来看,在聚餐过程中,侯某存在主动要酒和频繁敬酒的行为,该行为是导致其醉酒昏迷的直接原因,侯某应当自负主要责任。另外,被告兰某在侯某醉酒以后,没有对侯某的身体状况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结合诉辩双方的证据以及各自的过错程度,最终酌定由被告兰某对侯某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主审法官胡波告诉记者,每年阆中法院均有四至五件因饮酒过度致人伤亡的案件,教训着实令人痛心不已。他感叹道,“小酌怡兴,大饮伤身”。大家要以更加理性的方式重新审视历史悠久的“劝酒文化”,“敬酒”虽好,可不能贪杯。文明饮酒才能尽酒之效,杜绝意外事件的发生以构筑健康的人际关系才是上策。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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