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在雨中
2013-04-24 08:43:2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守增 徐光明 聂敏宁 姜郑勇 张鹏
芦山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高某滥伐林木一案前,书记员宣读庭审纪律。姜郑勇 摄
  4月23日,震后第四天,按照预期安排,芦山法院今天将开庭审理一起滥伐林木的普通刑事案件。

  早上,芦山下起了毛毛雨。9时30分,案件准时开庭。此时,一名女法警从临时作为羁押所的帐篷里将被告人高某带出,由于临时搭建的帐篷法庭暂未解决照明问题,庭审在草坪的空地上进行,法庭为此案的被告人和书记员配了雨伞。被告人并没有为自己请辩护律师,而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也没有义务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

  案情并不复杂,地震前已经开过一次庭。被告人高某的父亲是当地有名的造林大户,近十年的时间在芦山县范围造林12000多亩。其间高父向当地银行和信用社贷款人民币数百万元,由于林木生产缓慢,成材周期长,导致资金链的断裂、债台高筑,甚至过年的时候,债主仍不停地上门讨债。高父年近八旬,为了还债,便将债务和公司的事务委托由女儿高某打理。

  高某接管事务和债务后,便通过砍伐林木偿还父亲的债务。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高某获得了砍伐五块林地的许可。准予砍伐的林地中间有一块位于水潼沟的林地事前并未获得许可,而高某为了方便以后成片种植,便将这块400多方林木全部砍伐。后来,高某在朋友的提醒下,咨询了当地森林公安,才知道自己犯了法,于是便向当地公安自首。

  今天的庭审,控方补充了最新证据,被告人高某也向法庭递交了补充证据——罚金罚单,法庭对双方证据均已采信。9时38分,法官宣布休庭合议。雨越来越大,10时15分,法庭重新开庭,并当庭宣判,对高某的检控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人民币。高某听到判决比较平静,当庭表示不再上诉。

  庭审结束后,高某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我也不晓得这样子会犯国家的法……”说着,她低头流下了眼泪。记者不忍多问。

  “我已经给你联系好了家人来接你。”高某临走时,帐篷旁的女法警嘱咐她,“下雨路滑,走路时当心一点。”

  “被告人可以安心了。”法官告诉记者,“高某主观恶性小,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办理了取保候审。但毕竟砍伐林木数量巨大,法院到底怎么判,高某心里没底,想早一点知道结果,选择今天如期开庭,就是考虑到地震特殊时期,给高某一个结果,她可以安心抗灾自救了。”

  芦山县人大代表吴栋梁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了整个案件的庭审。这几天,他一直在自己开办的幼儿园里安置灾民。审理结束后,吴栋梁拖着嘶哑的嗓音告诉记者:“此案在我们当地其实非常具有典型性,芦山本地像高某这样的造林大户还不少,这些造林大户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承包林地种植林木,林木经过七八年的生长,就可以进行砍伐,由于这两年林木的价格不断攀升,各种各样的纠纷随之产生,这个案子可以起到很好的教育作用。”

  另一个草坪的临时帐篷法庭里,法官方蓉正在和一起民事案件的原告交谈着。该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家住乡下,又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法官电话进行沟通后,确认其无法赶到法院参加开庭。原告周某家住芦山县城,离法院很近。他对法官表示,法院现在办公很不容易,大家都是灾民,现在还是先救灾再说,而且经过了这场地震,自己的想法也有些变化,通过法官释明,原告也觉得是自己告错了对象。“我回去考虑考虑,看能不能通过和解来解决问题。”随后,原告撤诉。考虑到地震的特殊情况,芦山法院全部退还了原告预交的诉讼费。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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